清末新政時期官制婚書之推行——以四川為例
傳統社會,婚姻以事宗廟、繼後世為目的。其儀式,通行六禮。宋以後雖有簡化,基本上仍遵循憑媒定娶、尊長主婚、寫立婚書或收受聘財之習俗。民間婚姻習俗乃百姓私事,只要不因糾紛告上衙門,多與官府無涉。清末,國勢衰微,積弱疲弊,始興新政。遂興學堂、廢科舉、遣留學、練新軍、改官制、辦實業。婚姻領域,光緒、宣統之際,一些省份開始廢除民間通用的庚帖,改由政府統一推行官制婚書。此一事件,不僅是婚姻史上的一個重大變化,而且還折射出清末時局變動下政治、財政、法律、教育諸方面的實態,可管窺社會轉型時期官方規定與民間習俗的契合與緊張,但學界對此的探討僅有隻言片語。本文以四川為例,藉助清代四川《南部檔案》、《巴縣檔案》,結合清末官報、財政說明書、《調查川省訴訟習慣報告書》、《四川咨議局第二屆常年會決議案報告》、《川滇邊務大臣檔案》等資料,就此問題作一梳理。
一、「維持風俗,預防流弊」:官制婚書之推行
婚姻為人倫之始,家族、家庭均視之為人生要事。在地方社會,婚姻常出現諸多問題,以致悔婚、賴婚現象時有發生,官方不時勸導,並頒布札文、告示予以治理。
光緒十年(1884),四川南充縣知縣謝廷鈞向省按察司具稟處理此類事件的經驗,內稱南充縣悔婚、賴婚之弊,緣於「當訂婚之初,兩家貧富、男女年歲並不明白通知,亦不查訪確實,僅憑媒妁之言,或擲交一物為記,即謂聘定。後彼富此貧,動多翻多悔,甚至女家並未許婚,而男家下聘者;有男家已經說定,而女家串媒稱未允定者;並甫經媒說,女家不願,男家強付者;亦有親上圖親,假書年庚朦爭具控者」。此類事件涉訟後,雙方各執一詞,莫衷一是。為解決此事,他採取「擬定婚書式樣,發交刊字鋪照樣鐫出,無論是何紙鋪,先行照辦」的辦法,規定:
凡有婚姻,聽憑兩家買用,不準多索分文,並示令嗣後遇有婚姻,務由其父母尊屬主持。如果查明退娶不幹例禁者,先將兩家家世、男女年歲、有無殘疾明白通知。願為婚者,兩家主婚人眼同媒證將主婚人多(名)及為何人擇配、聘定某姓某人第幾女逐一書明,再將男女年庚寫立後,即註明年月日期及媒證主婚執筆之人,兩家互換執據。如有悔婚另字另娶,許抄婚書呈控。
謝廷鈞稱,婚書推行數月,初見成效。
四川省按察司認為南充縣的經驗可取,於是頒發示諭至川北道,川北道又轉發保寧府,示諭謂:「該令擬定婚書,飭令兩家憑媒書寫分執,以杜爭端。辦理極為妥協,應如稟通飭各屬照辦。」
不過,省按察司並沒有強調要按照南充縣謝廷鈞的做法,將擬定婚書式樣「發交刊字鋪照樣鐫出」,而是擬定婚書格式,令兩家憑媒妁書寫後各執一份。其「填注庚帖式樣」如下:
主婚今為擇婿承媒
公說合許字
府公第為妻,兩定歡允,謹
備庚書,各執為證
乾造年月日時生
坤造年月日時生
光緒年月日媒證
南部縣於九月十日出示曉諭,要求縣屬軍民人等,嗣後男女婚姻「務須查明年歲,遵照新定庚帖式樣填寫明白,各執存照,以杜騙賴」。
雖有官方規制,但民間悔婚行為並沒有消失。如光緒二十二年九月,南部縣西路宣化鄉三甲常玉堂就上告,稱其子常陽生自幼與保正張育才之女張桂香訂婚,由張常氏為媒,開有庚帖,現其子成丁,卜期接娶,但張育才欺嫌常家貧窮而悔婚。
儘管沒有達到預期效果,但婚書的推行並未因之取消。宣統元年(1909),四川總督趙爾巽頒布《督憲通飭各屬購用婚書札文》,稱近年來川省悔婚之案屢見迭出,「良由貧富之見未除,而愛憎之心遂異。若不設法防範,必致浸成陋俗」。札文提及,如今西方各國男女婚姻都須登記,登記之後,若無法律認可的理由,不得隨意悔婚。「江南已將民間婚書統歸官印局專造、發售,凡此皆為維持風俗、預防流弊起見。川省自宜仿照江南辦法,由官刷印婚書,定價專售。只取從俗從宜,並不過求新異。」
由此,由官方統一印製的婚書開始推行到四川省屬各地。具體要求如下:(1)婚書的格式分上、中、下三等,每套令官報書局專印,並核定價格。上、中、下三等每套均為兩份,分別售龍銀二元、一元四角、一元。(2)為確保官制婚書順利售賣,要求各屬「即行演成白話,剴切曉諭,務令民間樂用」。發行辦法是發行之時,各屬有駐省者,交駐省人員;無駐省者,派人專送各屬。此後由各屬備價,自行派人赴官印局購買。同時要求各地在收到之日三個月內照粘單將所有經費分別扣解該局,不得拖欠。(3)為提高基層官員推行此政策的積極性,規定婚書由各地方官按定價的九折躉買,百姓仍按全價購買。所餘一成的一半為地方官印紅,另一半為經手代售的團保、代書等人的酬勞。同時規定售賣時不得另外加價。(4)此規定從宣統元年十一月一日開始執行。(11)
札文於宣統元年九月十一日發出,南部縣在八天之後即十九日收到。十月初八,南部縣即按要求,擬定白話文,廣為宣傳。其他地方也大致如此。
從各地所擬定的白話文看,均根據本地特點進行了改編。如南部縣,即結合了本地的插香不慎重、長女配幼男、轉房婚、抱子作婿等問題。節錄如下:
你們四川的人都把結婚一事看得狠[很]輕易,只聽媒人一面之詞,到男家說女家的聲名好,到女家說男家的財產大。兩家一時歡喜,便備點禮物,辦點盒酒,叫做插香。將男、女生庚寫在庚帖上面,就叫做親家了,並無官上印信,以作永遠證據。到得後來男女將成配的時候,或因家道衰敗,或因旁人閑話,不是男家翻悔,便是婦家嫌怨。尤有一種惡習,別縣所無的,就是男小女大,男女完婚太早……又有一種滅倫紀的人,兄亡收嫂,弟亡收嬸,名曰「轉房」,最是滅倫紀的事,都應辦死罪的。又有一種將女抱兒的事,男子貪圖家產,貪圖女色,甘心改名換姓,把自己的祖宗父母也拋棄了,祭祀也斷絕了,都是縣中惡俗,均經本縣嚴辦在案。今幸得制台大人見得此等案件層見疊出,所以仿照江南省的辦法,民間婚書統歸官印刷發售,杜絕種種惡習。(12)
華陽縣的宣傳則強調民間婚書不易保存,未蓋官印易被人捏造:
照得民間婚姻,向來均用庚帖,俗即謂之婚書。無論貧富,均要備有庚帖,方算成禮。只是從前庚帖,都無定式,大小參差,既不一律,且紙料單薄,不便收藏。一遇婚姻涉訟,無從查考。又原來未蓋官府印信,更難免捏造之弊……況且近來川省風氣澆薄,每每有悔婚之事,爭訟不休。一經訊問,或因貧富懸殊,遂生嫌隙;或因性情愛憎,遂欲離異。風氣至此,本應及早挽回……現在,制台大人特令官報書局印就婚書,凡民間婚姻之時,均當用官印婚書。無論官紳士庶,一律照辦。有了婚書,將來若因婚姻涉訟,官府便以婚書為憑。若無婚書,官府即不準理。(13)
巴縣的告示主要說明婚書由官方發售,有利於風俗的整頓:
川省近來到處都有悔婚的案[件],推其原故,大半是愛富嫌貧,這些都是鄙陋積習。若不設法挽回,實為大壞風俗。現在江南省,已把民間用的婚書,統歸官設的印刷局,專造發賣,也是為整頓風俗的意思。川省自然也該照辦。式樣仍是從俗,並不另改新異。紙張顏色,是要比民間格外做得精緻。(14)
在各地進行宣傳的同時,官報書局趕印了5萬份婚書,並將部分婚書陸續發至省內各州縣。官報書局要求各地「應解之款,限於收到三個月之內解清,不得有絲毫蒂欠。以後需用若干,均隨時開單,預先呈明,備價來省購用,以歸簡便。除通飭外,合行札飭到該縣即便遵照,並將收到婚書數目、日期具文申報,以便查考,毋違此札」。不同等級的婚書發至各縣的數量有所不同。如南部縣「計撥上等婚書一百分(份),中等婚書一百分(份),下等婚書二百分(份)」。(15)巴縣「計撥上等婚書二百分(份),中等婚書二百分(份),下等婚書二百分(份)」。(16)
各州縣領到婚書後,仿照官報書局做法,結合縣屬各地情況,按一定比例對婚書進行第二次分派,如巴縣分給二里場里正劉南陵上、中、下三等婚書各五、三、二套。(17)分派時,也以札文通飭領者須將婚書價款「限兩月繳署,以憑申解,不準欠延」。(18)各場負責人所領婚書及札文須登記在冊,以便各盡其責。(19)為避免官制婚書與各紙鋪舊制庚帖混淆,四川官印刷局還發文要求各廳州縣「停售」舊制庚帖。(20)為按期完成婚書銷售任務,遇到困難時,一些州縣會頒布示諭。如巴縣,「諭爾各場監保,善為開導勿懈;須知此項婚書,預防婚姻破壞;嗣後各場購用,切勿狃於腐敗;此乃人倫正始,小費何得意介;紳民其各遵從,違即罰辦不貸」。(21)為讓百姓周知,「每逢集期,鳴鑼告勸」。(22)甚至對勸銷婚書得力者予以記功獎勵。(23)
在川滇邊區,因少數民族地區的特殊性,官制婚書的內容、格式也作了調整。宣統二年五月十八日,稻城委員認為川滇地區實情與川省不同,需另訂章程推行官制婚書。他指出:「關外蠻民,未經開化,知識錮蔽,言語不通,雖污俗,廣興維新,而政令不宜過驟。」「俟將來設治定後,另訂章程辦理可也。」(24)宣統三年三月,代理四川總督趙爾豐計發章程至巴塘、打箭爐、三壩、鹽井、稻城等21處委員,規定「地方官奉到之後,即行明白曉諭。後此結婚,均須慎用。否則,一經涉訟,加倍罰填。並須嚴禁朋婚及同族為婚,以正風俗」,「示諭以後之結婚,固須填用婚書。而在事前結婚,設遇因婚事構訟,判結之時,即行當堂飭訟補填。如雖在事前,自願購買請填者,聽」,「婚書兩面均有漢、藏文字,填寫務照後款挨次填注。如敢有意誤填,照舞弊論」,「婚書原版存巴塘刷印官局,若奉到婚書將屆用竣,即備價直接向該刷印局購取備用,不准翻印」,「婚書每份取錢一錢六分,除應加倍罰填不論外,不得絲毫增減。其銀以一半交刷印官局作為紙張工本,其餘一半留各地方官作經手填注人辛資及造冊紙張筆墨費用。各處請領未經用完之婚書,若遇交替,即移後任收用,補出原價,接任員不得勒措不收。」
川滇邊區的婚書格式分前後兩頁,每頁左邊用漢文,右邊用藏文。漢文格式如下:
前頁:
立婚書人住屬
村今有生於年
月日時憑媒聘娶
屬村之
為甘願立婚書為據
大清宣統年月日
後頁:
立婚書人住屬
村今有生於年
月日時憑媒許字
屬村之
為甘願立婚書為據
大清宣統年月日
章程還詳細寫明了婚書的填寫方法與要求:(1)婚書前頁,「立婚書人」之下,填注男家主婚人名字;「住」字之下,填所管地方;「屬」字之下,填所居村名;「今有」之下,填結婚男子姓名及為主婚人之子、孫、弟、侄;「生於」之下,接填結婚男子之生年、月、日、時;「憑媒」之下,註明媒證姓名;「聘娶」之下,填注某某屬、某某村、某人之女,或孫女、侄女,或侄孫女、妹或姨表妹為妻,或為妾字樣。(2)婚書後頁,「立婚書人」之下,填女家主婚名字;「住」、「屬」二字空內填法均與前同。「今有」之下,為主婚人之女,即填女名某某,以此類推。「生於」之下,接填結婚女子之生年、月、日、時;「憑媒」某人,即填媒人姓名。但兩面媒證,若系兩人,或三人,均須兩面一概填注。「許字」之下,即填屬某某村、某某人之子、孫或弟、侄,連名字填注。「為」字之下,或妻或妾,填注清楚,再填兩面結婚之年、月、日。(3)對於唐古特字,空內也須一一寫明,不得有誤。填完之後,兩面年月及中間騎縫均由地方官蓋印發領。婚書雖兩面均經填注,但無地方官印信者,毫不作據。(25)
二、「購者寥寥,存積難賣」:官制婚書推行之實際效果
四川推行官制婚書的活動在各屬全面展開,但舉步維艱。
宣統二年二月初十,四川官印刷局為催繳清官婚書款事飭南部縣,札文稱「督憲札飭製造官婚書,業經分別札發各屬銷售在案,所有應解省局凈價銀兩,原限於收到之日三個月內解清,不得絲毫蒂欠。茲查限期已屆,該縣計發上等婚書一百份,中等一百份,下等二百份,共合銀二百八十六元。自應迅速措解,以清款目,而重工本,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如數解清,毋延切切,特札」。(26)札文專為催收限期已屆之婚書欠款銀286元,可見收取所售婚書費用之艱難。但南部縣知縣侯昌鎮亦一籌莫展,因為基層並沒有繳來費用。無奈之下,只好發文敦促縣屬各調查長竭力勸導銷售:
查此項官辦婚書,前經本縣演成白話剴切曉諭民間購用。迄今數月並無一人承買,實屬不成事體。現在催解經費甚迫,合行札發。為此札仰該調查長即便遵照,將業下官制婚書遵照三等價值勸導銷售,毋得格外增加,致干咎戾。並隨時調查區內每月共有幾家男女合婚,一律勸令購用婚書,按月將售賣價值、份數呈繳申報,以憑轉解,勿稍宕延,是為至要,切切勿違。特札。(27)
札文透露了民間無人購買官制婚書的事實。因此,縣衙命令調查長勸令百姓購用婚書,並按月將婚書購買情況及時上報。札文發出三個月後,仍無人將婚書售賣價值、份數報到縣衙。知縣為此發出差票,命令差役催促各調查長務必在五天之內將婚書銷售情況稟報到縣。對尚未售出的婚書,要努力勸導銷售,並將經費按月上繳。如再拖延,將予以追究責任。(28)即便如此,婚書仍難以售出。六月二十八日,北七區調查長職員鄖文臣、北六區調查長文生蒲天昌等聯名具稟,陳述推售婚書甚難,並提出解決辦法:
庚帖行銷,礙難辦理。生等屢集保甲議籌,俱雲婚姻成否,難遽逐一查知,兼人心多偽,有謂姻眷已成,無容用帖;有謂姻眷未成,尚不宜帖。左支右吾,庚帖甚難出售。圖維之下,欲舉將來嫁娶時辰,凡有無是庚帖者,即以三等之法售之。斯公事易成,公款易歸,不知可否若何?(29)
調查長建議,已嫁娶者,無須再要求其購買婚書,而對此後之嫁娶者,可按三等之法銷售婚書,以此辦法籌措婚書之款。對此,知縣批道:
據稟已悉,婚姻已議成而未完娶者,一律改換官婚書。婚姻未成,此一經議定,即飭領官婚書填寫。其從無考查者,俟嫁娶時查驗,如非官婚書,即一律更換。如此辦理,有何礙難之處?!仰即速將價銀繳案,以憑申解。該區內尚需用若干,速即報案請領。(30)
可見,知縣認為,只要要求未完娶者一律改換官婚書,嫁娶時查驗婚書,婚書銷售問題即可解決。但時過兩月,承領婚書者仍寥寥無幾。因官印刷局催解甚急,新任知縣伏衍羲不得已再行簽催之事,要求差役前去,「速催各調查長,趕緊將前領婚書銷售價銀照數呈繳來縣,以憑申解」,「倘再玩延,該役即行隨簽帶縣,以憑訊究」。(31)
但時至十月,仍無調查長呈報官制婚書應繳價銀。知縣只得再次札文嚴催,要求「調查長於札到半月內,即將已售價銀趕緊如數呈繳來縣,以憑申解。其未售者,亦即調查結婚之戶,勸令遵章購買,毋惜小費」,「調查長務於婚嫁之戶,實力清查,善為勸道。凡於早經結婚未買官婚書,均應一律補買。以後尤須隨時留心稽查,凡有現結婚者,務令購買」。此次札文擴大了須購買婚書的對象,要求已婚未買官制婚書者一律補買。此外,鑒於之前多次發文效果不彰,還要求各區調查長必須在本月十五日齊集縣城,聽候傳見。(32)但仍有不少調查長沒按時到達縣署,這意味著上面的催款任務將無法完成。不得已,又只得「另出催簽」,(33)嚴令未到縣衙的調查長限期赴縣署,面諭催繳婚書費用之事:
照得本縣前於催繳婚書價銀札內,曾經批限各調查長於十月十五日內來縣聽候傳見。乃迄今日久,尚未到齊,罔知政令……限三日內隨簽赴縣,聽候傳見,面諭要公,毋得託故不到,致乾重咎。去役亦不得藉簽需索,滋延干咎,火速須簽。(34)由於縣衙不斷催繳,而鄉民又「屢問未耳」,(35)無奈之下,不少調查長只得自己墊付婚書款。(36)
官制婚書在巴縣的推行情況又如何呢?宣統二年二月初,據職員陳文治、文生唐嘉勛等稟稱,「於去歲即在各坊街鳴鑼張貼廣告,今春尚無人取用。正等復邀總散監正在各坊公地演說官制婚書之善,取仍寥寥」,「正等民不治民,礙難銷售,只得以新政相勉,各坊或售一套、二套者,或一套未售者不一,均系售第三等,余皆各存未售」。(37)三月末,巴縣知縣也言,「照得官制婚書,前已按場分派。近聞購者寥寥,致多存積難賣」。(38)從檔案記載看,巴縣至少也有宣統二年四月十九日、八月三十日、十二月初七等數次催簽婚書款之事。不過,較之地理位置相對偏僻的南部縣,於光緒十六年即已開埠的巴縣,婚書尚能售出一些。請見如下統計:
從統計表看,隨著時間推移,婚書的售出情況似乎有所好轉。如頭等婚書至宣統二年五月在下七廂仍乏人問津,到九、十月時,下七廂已能售出承領的5份頭等婚書中的2份,二等婚書能售出承領的5份中的3份。而四團兩廂在九、十月共能售出承領的34份頭等婚書中的9份,售出數約佔承領數的26%;售出承領的34份二等婚書中的19份,售出數約佔承領數的56%。
不過,巴縣婚書售賣的情況仍甚為艱難。宣統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七團里正文生唐嘉勛、職員邵永珍稟稱:「迭次演說,勉以新章,無如民智未開,仍向紙鋪購買。今已半載,除東、中兩團得售上等四套外,余團只售二等少、三等多,勞而無益。」(39)九月二十五日,西里石橋場里正孫魚門具稟:「婚書一事,終難暢行。正再三勸導,只售去三等婚書一套。」(40)十二月,縣禮房稟呈縣屬繳費情況:「遵查此項婚書札發本城及三里里正等銷售,僅據呈繳銀七十四元六角,石橋場呈繳銀一元,均存。其三里各地場迭沐簽催,分毫未繳。」(41)
各地採用在各坊街鳴鑼張貼、公開演說等措施來推銷官制婚書,但仍購者寥寥,這讓地方里正苦不堪言。西城裡新發場里正、監生馮良臣嘆道:「正辦分件,已逾四十餘年,每公力辦稍行。惟此婚書一件,實難售出,口繁累重。」(42)一些負責售賣婚書之人乾脆不取酬勞費用,將所收費用一併上繳。如東西中南四團、上七廂里正邵永珍、李雲漢等稟稱,雖然他們竭力宣傳,以情義勸銷,但勸買艱難。「正等潔己奉公,罔敢遵示九五扣留,各照實售銀數湊繳。」(43)更有甚者,迫於迭次催繳的壓力,一些地方採取挪用局所公款、藉案苛罰、按牌攤征的辦法予以應付。(44)
南部縣和巴縣所遇到的婚書銷售困境,並非個案,體現的是婚書在各地推行時面臨的現實境遇。這促使一些人開始反對推行官制婚書。宣統二年九月,四川省咨議局召開的第二屆常年會期間,有議員提出「廢止官制婚書案」。(45)後經趙爾巽交由會議廳審查科審查,認為官印局所收費用除提還工本外,其他均作補助學務公所及各屬新政之用,「實無必廢止之理由」,因此堅持推行。之後,咨議局一再議請,認為各屬風氣未開,與其滯銷,不如停止。鑒於銷售困難,四川官印刷局也不得不於宣統三年閏六月致文各屬,要求已發婚書聽由各屬減價營銷,酌繳工本費用。「通飭其已售者,將價款仍照前奉如數解局。自文到之日起,其未售者,上等每套照繳工本銀三角,中等照繳工本銀二角六分,下等照繳工本銀一角五分,統限一個月內如數解楚,以清款目。」(46)此舉意味著官制婚書的推行以失敗告終。
三、「外在於民」:官制婚書推行之不切實際
官制婚書之所以沒有得到有效推行,是多種原因造成的。
首先,民間至少在唐代即已形成一套婚書秩序,(47)短時間內要想改變這種已延續上千年的秩序絕非易事。就婚姻而言,民間通行的做法是行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之禮。儘管十里不同風,百里不同俗,傳統的婚俗禮儀在各地繁簡各異,但其要旨也相差無幾。就南部縣的婚姻習俗而言,檔案載:「縣屬民俗,當媒合之時,先將男女年庚合算」、「合算無克,書有『合婚』字樣。兩造允悅,始換庚帖,由媒轉交,備辦禮物,會諸親友,先行下拜,然後卜期接人」,「未成,即將合婚庚帖各退。」(48)在百姓心目中,換庚帖、操辦酒席等民間儀式即已證明了婚姻關係的成立,甚至一些鄉間村落在議定婚姻時連庚帖都不用。(49)這些婚姻禮俗約定俗成,在大多數百姓眼裡,約束力甚至高於國家法律。(50)在此情形下,官制婚書的推行無遺會遭遇民間傳統習俗的強大抵制。
不但如此,官方推行官制婚書時也沒有充分考慮民間習慣與大眾的接受度。「四川風俗向以『劵賣』婦女為大辱,訂婚止受茶禮而不取聘錢,只開『庚帖』而不別立證據。惟重婚再醮索取財物且有發生訴訟膠葛之虞者,乃始憑證籤押,稱曰『婚書』。今以至辱之稱施於普通正當之嫁娶事,非禮俗所安。固宜其深閉固拒,若必強迫行之,殊乖維持善良風俗之意。」(51)可見,以四川民間觀點觀之,婚書是具有特定含義的「至辱之稱」,百姓自然不樂於接受。此外,官方對官制婚書的推行還與「捐稅」、「稅收」相關,無疑會被質疑。「記者曰:『娶老婆亦要抽捐,尚成何世界哉?!窮人家娶新婦,不知幾多計較,拗爛心腸,四處賒借而事。今欲抽捐,此事必至人怕娶新,斬絕人香燈者不少,何物校長陳某提倡此喪心病狂之舉哉。至殷實身家,只定稅額,身家之多少難定,即官員之作弊無窮。此第苛捐若行,吾為中國前途慟哭也。』」(52)有議員也認為「上年部駁江省奏辦關雎印結禮謂與訂稅無異。四川官制婚書事同一律」。(53)
民不樂用,自然會抵觸,而官制婚書的費用又比庚帖費用高,更遭到民眾抵制。有議員指出,「四川俗習儉樸,除城市少數之人外,鄉間嫁娶中產家庭大約要花費數十、百金,而貧困家族僅費數緡。以數緡可了之嫁娶而令其以一圓購婚書,稅率苛重,小民何堪?」(54)這不無道理。在巴縣,鄉民所購庚帖每封價格不超過二百文,而現在婚書價漲至五倍乃至更多。(55)巴縣西城裡新發場里正馮良臣就言,之所以一套未售,實因「地界山多田少,地瘠民貧,又兼歲歉,日食維艱。雖有男婚女嫁,從減甚難,何有餘力買?」即使竭力再三勸導,奈出無力,堅不領買,(56)甚至「以婚姻書庚已久」為借口予以拒絕。(57)可見,婚書價格過高,也是民眾拒絕購買的理由之一。
其次,悔婚、賴婚的根本原因在於民間經濟水平普遍低下,想通過「一紙」官制婚書達到禁絕婚姻陋習的目的,方法失之簡單。芬蘭社會學家E. A.韋斯特馬克在其《人類婚姻史》中提出「實利婚姻」概念,認為人類婚姻都受到經濟因素的制約與影響,有時甚至起決定性作用。(58)從四川的情況來看,悔婚、賴婚盛行背後起實質作用的是經濟因素。大量案例表明「嫌貧」是悔婚的動因,然而貧困卻是百姓生活的常態。已有研究指出,清代人均耕地4畝,平均得糧4石,方可維持基本生活。(59)而四川至晚清時期,人均耕地1.8畝,平均畝產只有120斤。(60)隨著移民大量遷入,四川人口壓力增大,嘉慶中期,便已超出適度人口700多萬,到清末超出額達2700多萬,人均生活水平自然降低。(61)人口增長和耕地增長比例的失調,嚴重影響了廣大民眾的生活。一般農民,包括自耕農、佃農、僱農,生活水平都十分低下,掙扎在飢餓線上。(62)據時人調查,川北地區的「農民生活費每歲不過六元」,按當時最起碼的生活條件至少需10元。川北各縣的「農民未有不夭折者,享年鮮有逾四十歲,或二十餘即死,其故半由餓,半由苦……甚至十餘齡之童子,顏枯背屈有若老人。又疾疫流行,每在二三月間,死者最眾,實則此時為乏食之期,半由餓斃,非盡疾疫也」。(63)正是低下的經濟水平,才從根本導致了各類社會問題的發生。
因此,就本文所討論的悔婚、賴婚與婚書兩者的關係而言,沒有婚書可能會成為悔婚、賴婚的理由之一,但悔婚、賴婚並非都因婚書而起,兩者之間並沒有必然聯繫。筆者新近的研究也說明,訴訟到衙門的案件,包括悔婚、賴婚案件,有不少並非針對所告事實本身,而是另有諸如拖累對方、給對方施加壓力、敲詐錢財之類的目的。(64)因此,在不改變半封建生產關係的前提下,試圖通過一紙婚書解決問題,可謂捨本逐末。對批,時人已有認識。宣統二年,稻城委員就言:「欲以婚書而轉移風俗,未免視之太易。」(65)
「視之太易」,還表現在向百姓宣傳購買婚書的好處上。各地的宣傳均強調官制婚書是涉訟時的有效憑證。如南部縣的告示指出:「你們如有不遵,後來設因悔婚興訟,查明非官印婚書,官即不予准理。如開辦之初,系因出於不知,除由官酌罰外,仍令換購官婚書,方予准理。」(66)華陽縣則宣稱:「有了婚書,將來若因婚姻涉訟,官府便以婚書為憑。若無婚書,官府即不準理。」(67)事實上,婚姻涉訟的畢竟是少數,因此這樣的宣傳怎會觸動大多數百姓?何況婚姻為人生一大喜事,將購買官婚書與今後打官司的憑證相聯繫,民眾在心理上怎能接受?
再次,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先前民間婚書為法律所認可,本身具有法律效力。依據現有文獻,至少從唐代開始,一直到清代推行官制婚書前,民間婚書是得到法律認可的。《唐律疏議》載:「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約,謂先知夫身老幼、疾殘、養庶之類)而輒悔者,杖六十」,「[疏]議曰:許嫁女已報婚書者,謂男家致書禮請,女氏答書許訖。」(68)此後這些規定一直為歷朝遵奉,並不斷予以強化。宋初頒行的《宋刑統》全面繼承了唐代的這一規定。(69)元代《元典章》規定:「今後但為婚姻,議定寫立婚書文約……依理成親,庶免爭訟」,「仍將兩下婚書背面大書『合同』字樣,吩咐各家收執。如有詞語朦朧,別無各各畫字並『合同』字樣,爭告到官,即同假偽。」(70)《明律》因襲《唐律》,規定:「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謂先已知夫身疾殘、老幼、庶養之類)而輒悔者,笞五十。」(71)《清律》因襲《明律》,規定:「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謂先已知夫身殘疾、老幼、庶養之類)而輒悔者,(女家主婚人)笞五十。(其女歸本夫)。」(72)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所謂「婚書」均非僅指官方印製的合約,民間私印的以禮為原則的婚書就為官方所認可。這一點在司法檔案中的「狀式條例」里也有明確體現。如順天府寶坻縣,「告婚姻無媒妁、婚書者,不準」;(73)四川南部縣,「告婚姻無媒妁、婚書者,不準」;(74)四川巴縣,「告婚姻無庚書及媒妁、聘禮、年月者,不準」;(75)四川冕寧縣,「告……婚姻無媒證、庚帖者不準」;(76)浙江黃岩,「告婚姻無媒妁、聘書……者,不準」(77);徽州績溪縣,「告……婚姻無媒妁、日期者,不準」,(78)等等。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民間庚帖也是官方斷案的依據。同治十三年(1874),據南部縣金興鄉孀婦劉李氏供:「小婦人生育三子,均已婚配。惟四子長香憑媒劉洪元幼聘楊應文之女滿香為童婚,當即插香受拜,書有合婚庚帖。歷年無異。因小婦人丈夫去年病故,這楊應文欺寡嫌貧,騙稱他的女兒滿香與小婦人三子聯婚。小婦人三子已於同治八年完配,現在楊應文備送賀禮來在小婦人家吃酒,並無異言。今八月間楊應文在老鴉岩忽將媒證劉洪元跟押,估要小婦人悔婚退還庚帖。是小婦人不依,才來案把他告了的。」經衙門審訊,縣官認為,劉李氏兒子劉長香憑媒劉洪元既聘楊應文之女為婚,書有男女合婚庚帖。楊應文不應捏故悔婚,宜責懲。姑從寬處理,並飭令劉李氏四子長香延緩兩年(因長香年幼)再娶應文之女完配。(79)又如光緒二十一年,東路積下鄉馬大澤的兒子馬萬才憑媒馬大惠幼聘程學剛之女程換姑為婚,開有庚帖。但兩親家因當價問題,久訟不休。馬大澤便挾仇悔婚,控詞妄告,稱程學剛「欺民本朴,任意悔婚,將女另許,索財傷化」。在卜期接娶之日,將其女兒藏匿。後經審訊堂諭,「婚姻為人倫之始,豈有伊無故悔婚,於例不合,當將馬大澤責懲」。(80)這是有婚書的情況,對於沒有婚書的,常常在訴訟中處於劣勢,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如光緒五年,東路積上鄉孫有榮兒子孫潤元自幼憑媒蕭楊氏說合陳文之女為婚,插香作輯,但未開庚帖。其後陳文多次催促孫有榮過禮納彩,但孫有榮無力措辦。陳文便嫌他貧窮,便以趙崇發為媒,將女另許文元品之子文三義為婚,並開有庚帖。經衙門審訊,堂諭:「查婚姻以庚帖、財禮為憑,今孫有榮未過有庚帖財禮,陳文另許之。文元品家有庚帖可憑,斷令女歸文三義。主婚文元品、陳文即陳應文不將孫有榮作輯之事說明,與孫有榮不過禮帖,均有不合。姑念控出有因,陳、文二姓甫過事務,免其責懲,罰陳文、文元品各出錢二千文,以為孫潤元另娶之資。」(81)這些案例都說明了民間婚書作為法律憑據的有效性,並非一定要官方印製的婚書才能達到訴訟要求。
當然,法律本身是不斷變化的。為確保官制婚書的法律效力,四川總督頒發的札文就強調:「如有不遵,將來或因婚姻提起訴訟,查明系在新章之後者,官即不予准理。如開辦之初,系因出於不知,除由官酌罰外,仍令換購官婚書方予准理。」(82)但問題在於,新規不僅存在制度上的漏洞,而且沒有得到切實貫徹執行。表現有四:(1)新規沒有明確,或者沒有解決在官制婚書推行前結婚的是否需要換取婚書這一問題。從檔案記載看,在婚書推行前結婚而在此時發生訴訟的婚姻案件並沒有提到「官制婚書」一事,這說明不需要換取婚書的可能性是有的。(83)如果不需要換取,至少會導致兩種後果。一是在新章規定前訂婚(或結婚)而在此階段發生的訴訟案件,新章沒有法律約束力;二是可能會魚目混珠,給訴訟雙方提供說謊的餘地。分明是在新章規定後結婚但沒有購買婚書,但為得到官方受理,很可能會說在新章規定前結婚。(2)新規沒有明確是在訂婚階段,還是在結婚階段購買婚書。眾所周知,傳統社會中訂婚與結婚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訂婚是婚姻構成的形式要件,雙方一旦訂婚,便有法律效力。但從訂婚到結婚,相隔的時間可能幾年甚至十幾年。若是規定在結婚時購買婚書,那麼在訂婚到結婚這個階段引發的官司都會失去法律依據。而事實上,根據檔案的記載,不少悔婚案件正是由於一方在訂婚後發生的。如果這樣,就完全與新規的立意背道而馳。(3)官制婚書的推行是一項系統工程,它至少需要近代意義上的戶政管理制度、婚姻登記制度等配套措施才能有效完成,然而,這些在當時沒有或者處於初創階段。(4)新規並沒有得到嚴格執行。宣統三年四月,在沈德燮具告鄒夏氏將女悔婚另嫁一案中,鄒夏氏將女擇配何純普並於宣統二年七月完婚。此案中兩造與縣官均未提及官制婚書與新規。(84)而事發在官制婚書推行期間的悔婚案件,衙門對有無官制婚書也沒有核查。(85)可見,民間婚書的法律效力事實上在官制婚書推行期間一直具備,這無疑使官制婚書失去了其根本存在的法律價值和意義。
最後,官方在推行官制婚書的過程中,不但沒有解決婚俗流弊,反而滋生了諸多弊端。對於婚姻的種種陋習,時人認為解決的辦法「全在地方官紳申明禮教,化導禁絕」,其解決之道與告君之典毫不相涉,「如謂部頒婚書即可杜絕以上諸弊,恐舊弊未杜而新弊日生」。(86)事實正如時人所預料,官制婚書在推行過程中出現了一些負面影響。首先是擾民。官制婚書自發行以來,由於民不樂用,地方官又因札文有躉買、扣解等語,乃轉發團保鄉正勒令承銷,一面即派差守提,於是「各處有尋訪議婚之戶而強迫之者;有追索成婚之人而補售之者;有挪局所公款,以作墊支者;有籍案苛罰,按牌攤征,以充解款者。種種紛擾煩費,實則婚書固未嘗行而徒為地方增一無名之攤捐雜款」,嚴重干擾了百姓的日常生活。其次是更加滋生了悔婚、強婚之弊。因百姓不願購買婚書,而官方又以婚書為據,狡猾之人則可乘他人無婚書而肆意翻悔,豪強之人更不難購一紙婚書以行其強騙,「此種事實,近已屢見,並非徒理想之談」。(87)
在諸多因素合力作用下,官制婚書終只能曇花一現般退出歷史舞台。
四、「籌款為當今急務」:官制婚書推行之背後意圖
為何在清末新政時期四川省會推出官制婚書來干預已延續上千年的民間婚書之習俗?在推行異常艱難的情況下,官方為何不就此罷休,還要數次催簽?其原因除了如官方所述的「整飭風俗」的目的外,還另有意圖。
眾所周知,晚清最後十年,清政府推行「新政」,將各地新式學堂、農工商實業、州縣鄉村警察的開辦,以及城鎮鄉和府廳州縣地方自治的實行,統統定位為「地方」事業,令各地自籌經費辦理。於是,各州縣紛紛動用地方公產、公款,開徵地方雜捐。而此一時期的四川,財政收支也與以前大不相同。清朝初年,由於明末兵荒,清政府對四川撫輯招懷,輕徭薄賦以與民生息,賦稅甚少。但至清末時財政負擔加重。從宣統二年開始,中央政府接受四川的解款數額,首次多於川省接濟其他省份款項。其中因庚子賠款,四川被指定每年須認解賠款220萬兩,成為全國認解數額僅次於江蘇的省份。此外,四川本身的財政支齣劇增,到宣統元年,支出幾占該省財政的一半,其中最大的負擔是籌辦新政所需開支,如支付修築川漢鐵路、訓練新軍及營辦新政各局的經費。原有的財源已不足應付日趨龐大的開支。因此四川當局不得不為新政籌款而廣開財源。除了加重契稅、肉厘、鹽稅、煙稅等舊捐稅外,還新增了酒稅、糖稅、油捐、花捐、戲捐、白臘厘、官礦公費等捐稅,甚至農民入城挑糞也要抽糞捐。除新增稅種、提高稅率等傳統手法外,還引進公債、彩票等近代集資斂財辦法。(88)婚姻被納入國家管理的軌道,推行並出售官制婚書,正是在這一大背景之下進行的。
其實,官制婚書的全面推行並非四川為先。光緒三十二年前後,上海滬南學校陳秉鈞等人就曾提出「試辦民間定聘婚書蓋印收費」一事。他們指出,中國人口約四億,婚嫁之事每年只計百分之五,一人以兩元計,國家可進款八百萬左右。若再加以上、中、下三戶,有官爵世襲者或倍其數或再倍其數,一年約計總在二十萬以上。各省民間嫁女娶媳,雖極下戶亦以百元計,多此一元,以為告君榮耀,沒有不允從的。只要以前已定聘未成婚的,均須拿庚帖到局補繳印禮,領換新帖,計一年可收數年之利。(89)此提議雖遭江南財政局、寧藩司、提學司反對,但兩江總督還是力排眾議,加以推行。
四川總督很可能正是看到了出售婚書可以籌集新政經費,便「仿效江南辦法」,不遺餘力予以推行。這一點在四川總督趙爾巽為推行官制婚書頒布的《督憲通飭各屬購用婚書札文》的最後一段表露無疑:
上等婚書每套九折扣,實龍銀一元八角,各屬准留辦地方各項新政七角五分;中等婚書每套九折扣,實龍銀一元二角六分,各屬准留辦地方各項新政五角分;下等婚書每套九折扣,實龍銀九角,各屬准留辦地方各項新政三角七分五厘。其餘之款盡數解交官報書局存備,分撥各項之用。(90)
札文末清楚地記載了官制婚書可為各地興辦新政所允許截留的費用。事實上,後來的催款也是按此規定執行的。以南部縣286元的催款為例,計算方式如下:
上等100套×(2元×0.9-0.75元)/套+中等100套×(1.4元×0.9-0.5元)/套+下等200套×(1元×0.9-0.375元)/套=286元
值得注意的是,南部縣在擬定的要求百姓購買官制婚書的白話文初稿里,最初還寫有「各屬准留辦地方各項新政七角五分」、「各屬准留辦地方各項新政五角分」、「各屬准留辦地方各項新政三角七分五厘」等語。縣官批閱時,可能覺得這些話與所宣傳的「維持風俗,預防流弊」不相協調,遂被一筆劃掉。(91)巴縣在擬定的白話文里也迴避了「准留辦地方各項新政的費用」這一事實。(92)
就四川的情況,婚書所籌之款主要用於興辦教育。宣統二年四月初五日,四川總督飭文至提學使司、官印刷局,札稱:
現在如陸軍巡警等事皆須統籌撙節,而省城學款尤萬分支絀,積欠累累,非添籌大宗款項,不但未辦者不能擴充,即已有者且難固存,實深籌慮。因思本督部堂去秋札飭官報書局,製造官婚書分發各屬行銷,以杜悔婚,曾經分飭在案。查上、中、下三等婚書,各地方官紳如能認真勸導行銷,必廣此項價款。除官印刷局照詳定數目提留工本及各屬照案准留一半,餘存之數全行指充省城學務公所經費。各官紳在學人等,當念本督部堂注重學款獨與他項不同之意,務各視為切己之圖,合力勸導,俾得集成鉅數,有裨學務前途,實屬籌費而不傷民之舉。即由官印局按季結算,分別劃撥,一面詳報備查。至於各屬勸導是否得法,行銷是否認真,該司局如有覺察,盡可隨時會商,札飭辦理。除分飭外,為此札仰該局即便遵照,並分行各屬知照,切切特札等因。奉此合就札知。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認真勸銷,所有上次應解價銀,並即剋期解清,以便劃撥,切切特札。(93)
從札文可知,新政各項需用經費中,尤以省城學款萬分支絀,四川總督非常期待所售婚書費用能充作學款。至此,四川總督之所以要求地方廣泛宣傳官制婚書、官印刷局之所以三番五次地催繳各地發售的婚書費用,用意已非常清楚。(94)
宣統二年八月初五日,由四川提學使司、四川官印刷局聯合發布的催繳婚書價款的札文,再次表露了新政背景下要求民間購用官制婚書的主要用意:
查前奉督憲札飭各屬,奉發官婚書價款,除照詳定數目由官印刷局提留工本及各屬照案准留一半外,餘存之款全行指充學務公所經費等因,當經通飭迅解在案。茲查各屬將第一次奉發官婚書價款已經解清者,固不乏人,而玩延未解者,亦復不少。教育計畫(劃)日就擴充學務公所,積欠甚巨,非得大宗的款接濟,未辦之學堂固無從措手,即已辦者亦難保存。官制婚書既可整齊風俗,又為籌費而不傷民之舉,較之他項苛細雜捐簡而易行。督憲注重學務,故特將此項餘款悉數撥充經費。各州縣如仍籍口玩延或勸導不力,微特有負督憲維持教育之心,且於學務進行殊有妨礙,合再會銜札催。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先今札飭,將未解價款趕緊解局,以憑劃撥,並申報來司備查,毋再違延,切切特札。(95)
再次表明了推行官制婚書的真實意圖是為籌款撥充教育經費的不足。
「籌款為當今急務,而風化尤屬立國本原,苟足以端風化而正人心,即使庫款支絀,猶須多方設法,以資教導,而圖補救。豈可因庫款支絀,遂不惜破壞禮教!」(96)這是當年江南財政局、寧藩司、提學司反對婚書蓋章收費的批駁之詞。兩相對照,我們似可明白四川借售婚書而達到籌款的良苦用意。此階段,不僅婚書如此,其他方面也多有類似做法,如訴訟所用狀紙,也統一由省城樂利造紙公司承造,每紙定價三十文,經手代售處按九折購取;(97)對州縣自理刑名案件,笞杖也改以罰金代之;(98)增收附加稅。(99)現存檔案中,「另自捐錢七十串,以作新政之用」、(100)「出銀五十兩……以三十兩撥農會」(101)常是這一時期的衙門判語。《調查川省訴訟習慣報告書》也載,「已控未結之案,兩造自願和息,須呈明事由,請官批銷,遵照新章繳錢五串」。(102)凡辦一事,「以籌款為先」,(103)已成為清末官方的共識。作為地方自辦的教育,官方百般羅織,欲以官婚書之收入作為抵補,便自不待言了。
五、結語
歷時十年之久的清末新政,由體制內的器物層面變革上升到政治體制本身的改革,涵蓋政治、經濟、軍事、法律、教育與社會生活等各個領域,其廣度和深度均遠遠超過此前的戊戌變法。然宏圖規劃雖大,(104)但因為落後於歷史潮流,故清朝已是強弩之末,改革終是驚鴻一瞥,瞬息而過,未能也不可能實現最初設定的目標。何以至此?通過對這一時期官制婚書推行的考察,亦可窺知一二。
新政全面鋪開,然而由於內憂外患之累積,國家早已財政虧空,根本無法滿足新政所需的各項費用。就本文所涉及的教育而論,廢除科舉後,清政府認為「方今時事多艱,興學育才,實為當務之急」。(105)然而興學在實踐中始終受到經費短缺的困擾,有官員在奏摺中就表示出擔憂:「各省學堂經費匱乏,無米何炊,力不能支,勢將坐廢。」(106)為解燃眉之急,籌措經費成為共識,護理四川總督王人文也言「辦學以籌款為先」。(107)因此,清政府在藉助官制婚書整頓婚姻陋習的背後,更是通過這種婚書的制度化特徵,賦予其籌款的功能。這就又增加了人民的負擔。
這一時期,清政府的籌款方式除發動士紳捐款、藉助公產收息等途徑外,最主要的就是增加苛捐雜稅。對此,時人曾曰:「不僅原有的糧銀、鹽稅、茶稅、糖稅、鴉片稅、印花稅等紛紛加重,並且在各省又陸續新增賠款捐、地捐、隨糧捐、房捐、彩票捐、坐賈捐、糖酒油房捐、鋪捐、紙稅、果稅、肉稅、煤稅等名目。其餘各種雜稅,省省不同,府府不同,縣縣不同,名目不下百數千。」(108)經費籌集肆意勒索,涸澤而漁,這一點連清政府自己也承認。當時一則上諭曾載:「近年以來,民力已極凋敝,加以各省攤派賠款,益復不支,剜肉補瘡,生計日蹙……各省督撫因舉辦地方要政,又復多方籌款,幾同竭澤而漁。」(109)如此做的結果自然導致民不聊生。有統計顯示,僅1902—1905年的短短三年間,各種民變就高達327次。(110)
官制婚書在推行過程中的遭遇,實質上所體現的是國家行政與民間習俗之間的複雜關係。清末新政時期,也是中國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型時期。隨著西方民族國家理念的進入,清政府對社會的控制越來越精細,試圖把一切都納入其管轄和統計範圍,將國人的行為方式與思維導向進行標準化和規則化,官制婚書的推行即其表現之一。然而,民間社會卻自有一套地方秩序支配著日常生活,於國家規範而言,有其相對的獨立性、穩固性和自律性。當國家規定或國家意志與「地方性」發生衝突時,兩者就會出現如昂格爾所言的「兩種行為標準的對立,即公共規則與各人活動領域規則的對立」。(111)事實上,在民國時期,也曾一度推行「官制婚書」,推行原因和實施方案與清末如出一轍,但收效也微乎其微。(112)這都說明了國家行為與民間習俗之間的磨合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清末時期,在經濟基礎不做任何改變的前提下,急於求成,試圖在短時間內徹底改變千百年來所形成的根深蒂固的社會秩序,結果只能是欲速則不達。
綜上所述,官制婚書推行所造成的結果是政府在國家法律與民間社會間進退兩難,折射出國家治理的無序和困境。這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條件下,清政府專制統治的必然結果,說明腐敗無能的清政府已經無法繼續統治中國。時代正呼喚著代表歷史發展潮流的政治勢力來替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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