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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共享汽車賬號要擔責 受害者可追究註冊人責任

新聞背景

據報道,一名駕照被扣12分的剛畢業大學生,借用朋友賬號租用了一輛共享汽車,在行駛時發生交通事故,將3人撞倒,其中1人當場死亡。這一事件引發公眾對共享汽車安全問題及責任分擔的關注。

1.

共享汽車實為分時租車

共享汽車就是汽車的一種租賃形式,18年前發跡於歐美,在我國尚屬新生事物,但發展迅速,僅北京市場上,已經出現了五六家共享汽車平台,同時已開始進軍二、三線城市並向全國蔓延。

「共享」簡單來說就是分時租賃。共享汽車使用方法簡單,用戶可以下載手機共享汽車APP,註冊以及相關身份認證步驟之後,就可以查找附近汽車位置,並通過手機解鎖等方式開啟車門後使用,到達目的地後可把車歸還到相應的地點即可。

「一鍵尋車」、「快速租車」,正是當下流行的生活方式,並且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資源閑置,給人們的生活帶來方便快捷,但同時其背後的法律問題也一直備受關注。目前我國汽車租賃行業並沒有全國性的管理法規,各地政策標準也不一致。

2.

平台審查工作需審慎

作為使用共享汽車的第一步,用戶應當在平台上註冊身份信息,通常平台都要求申請人提供駕駛證、身份證、照片等信息才能予以認證。

相較於傳統的汽車租賃,共享汽車的租賃方式省去了面對面的人工審查,無形中放大了安全隱患,並且非註冊用戶可以在軟體中使用註冊用戶的信息進行身份認證,一旦經過認證就可以在手機上進行租車的相關操作。例如原本沒有駕駛執照的人員,就可能使用註冊用戶的信息進行租車,目前已經出現了未成年人使用父母賬號,駕駛共享汽車的事例。

非註冊用戶使用註冊用戶的賬號駕駛共享汽車,一旦因駕駛員操作不當引發交通事故,駕駛員本身自然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而對於共享汽車平台的責任認定,應考慮共享汽車平台是否盡到了對租車人的審查義務。如果共享汽車平台審查了駕駛證情況、駕駛證持有人與註冊人是否是同一人等信息,儘可能地避免行為人規避規則漏洞,盡到了審慎的審查義務,則可以認為共享汽車平台沒有過失,否則將在一定範圍內承擔責任。

如今該問題已經引發不少平台的關注,有觀點提出,相關平台應當提高技術手段予以防範,例如人臉識別、黑名單制度等,目前已有企業使用人臉識別技術對駕駛員予以認證。

3.

勿將個人賬號出借他人

由於共享汽車「隨租隨還」的運行模式,汽車一般處於「無人值守」狀態,駕駛人員在實際操作中並不會與平台相關人員接觸,許多人妄圖「鑽空子」,希望可以通過借用他人賬號的方法租用汽車,而不少註冊用戶也因為礙於家人朋友面子或是其他考慮,出借自己的賬號給他人使用,借用時甚至根本不了解駕駛人真實的駕駛水平。然而,一旦出現交通事故等情況,賬號註冊者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

不少共享汽車平台在與註冊用戶的協議中,規定了註冊用戶不得出借賬號等內容的相關責任條款,因此從合同法的角度講,擅自出借賬號的註冊者可能會承擔違約責任,共享汽車平台可根據合同的規定,向註冊用戶主張因其違規操作導致車輛損壞、保險免賠等損失的賠償責任。

其次,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也可向註冊用戶主張賠償責任。因註冊用戶在客觀上為肇事者提供了便利條件,加之違背平台規則,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極可能會被認定為共同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在刑事責任方面,一旦交通事故涉嫌刑事犯罪,作為註冊用戶因其為肇事者提供工具,且對不符合規定的駕駛員駕駛車輛存在放任態度,很可能成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4.

「免責條款」不免責

目前在共享單車的使用過程中,經常出現車輛損壞、剎車失靈等問題,而共享汽車一旦出現安全問題,後果將不堪設想。據報道,某租車公司每日巡檢其投放的500輛共享汽車,需要近50人的團隊進行維護,運營成本很高,並且難度較大,如果有用戶蓄意破壞車輛,由於車輛短期多次使用加之各種因素,很難認定責任發生原因和責任人,造成追責困難。

目前不少共享汽車平台為了避免因安全問題引發的責任,在與用戶的協議中加上一條「免責條款」,即「概不就汽車做出任何保證,無論是明示或是默示的,包括任何關於汽車適用性或良好性的默示保證。如果會員在駕駛過程中確定汽車可能出現問題,應停止使用並聯繫客服。」

由於汽車不同於自行車,車況是否安全,很難在短時間內作出準確判斷,用戶亦沒有專業知識進行判斷,因此共享汽車平台作為服務提供者,作為租金的收益方,有義務提供安全合格的車輛。合同法明確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共享汽車平台的這項免責條款,不合理地免除了其原本應當提供安全服務的責任,應當認為是無效的,其不能通過此格式條款來予以免責。

因此,如果因為車輛問題產生交通事故,不論是汽車產品質量缺陷還是有人惡意損毀,平台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受害者、註冊用戶有權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果共享平台可以確定有人惡意損毀車輛,可在承擔責任後向該侵權人進行追償。

(作者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

需吸取「前車之鑒」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共享汽車平台既可以提供車輛出租服務,也可以僅提供租賃信息服務,基於提供服務內容的不同,共享汽車平台是否承擔責任以及承擔責任的大小,都需要具體個案具體分析。建議用戶在選擇使用共享汽車時,要認真檢查車輛相關情況,提高安全出行意識,一旦發生意外情況及時和共享平台及有關部門聯繫。

除此之外,共享汽車還面臨信息安全、車輛所有權、車輛停放、違法處理等諸多問題亟待解決。之前在網約車和共享單車市場上出現了不少問題,共享汽車如何吸取「前車之鑒」成為當前特別需要思考的問題。

筆者認為,一方面相關部門要進行科學有序的監管,制定相關規範,明確責任分配,利用新生事物緩解城市交通壓力;另一方面平台也要不斷提高自己的服務管理能力,提高行業自律水平,更好地為消費者提供便利。

共享經濟的火爆發展,給消費者的素質和社會誠信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消費者應注意自身行為,嚴格遵守使用規則,正確使用共享事物,共同建立良好有序的社會經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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