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年前的政府與媒體如何合力整頓謠言
民國元年的「通電」與謠言的高成本
有人驚奇地發現,一百年前,也就是1912年,出現的那個新事物「通電」,很像現在的微博嘛!從大總統到平頭百姓,從政府機關到民間團體,誰都可以「通電全國」,想@誰就@ (名字後加個「鑒」或「鈞鑒」),通告,稟明,要求,指斥,威脅……什麼內容都有。與之相比,神馬政務公開上下互動都弱爆了啊。
他們說得都對,只是沒有說到:這樣的黃金時代也沒能持續多久,跟微博一樣,通電也很快出現了謠言危機,由政府與媒體合力進行整頓。
其實一般的謠言,政府也沒想管。民國初立,法令未全,多少大事管不過來,個把通電算什麼?但那些壞人鬧得太不像話了,他們先是冒充南京總統府,通電宣布袁世凱罪狀———那可是南北和談的節骨眼兒上!好不容易和談成功,不曾影響大局,他們又鬧出了詭異的「同盟會電」,以南京同盟會本部的名義,指責上海的政客、報紙被袁世凱「買收」,說得有鼻子有眼,每家報館收了四千元,只有《天鐸報》拒賄。這份通電發表在天津《民意報》上。
上海報紙頓時就炸了。報界公會立刻分别致電孫文與《民意報》,要求他們拿出各報紙被袁買收的證據,否則要對此謠言負責。《民意報》回答理直氣壯:俺們是有電報局的電文底稿的,不信你們來天津查!查就查,還真有。而南京方面,從孫中山到胡漢民、汪精衛,賭咒發誓不承認南京同盟會發過此電。南京電報局也說他們根本沒發過這種電文。那麼南京、天津電報局,必有一個說謊。此事成了懸案。
還能更離譜嗎?能。袁世凱就任臨時大總統後,孫文與南京臨時政府均宣布解職。新內閣成了南北爭奪的要點。尤其是陸軍總長一職,被認為是重中之重。南方主張黃興留任,北方軍界一定要擁戴段祺瑞,通電交馳,不亦樂乎。黃興表示,為顧全大局,他願意解甲歸田,不當陸軍總長。袁世凱覺得這樣不合適,說老黃咱雖然不當陸軍總長,弄個參謀總長乾乾如何?(為此,袁世凱還把原南京臨時政府參謀總長徐楨卿另委為「倉場監督」這麼個莫名其妙的職務,把徐楨卿氣得發昏。)
黃興當然還是不幹。可是,居然有人冒充黃興名義,回電北京政府,表示同意出任參謀總長。袁世凱當然大表歡迎。這下輪到黃興氣得發昏。可是袁世凱為什麼相信假電報?因為通電也是要實名制的,電局章程規定,通電者必須「加蓋印記」,就跟捆綁手機號似的。
印記畢竟不夠靠譜,有心作偽,刻個印章有多難?黃興只好一邊嚴查此事,一邊由總統府秘書長特飭電務科員,今後所有電報(包括代其他政府機關代遞者),「非經秘書長加蓋圖章者,不得擅發」。
但是這個規定管不到「南京同盟會本部」這種「民間團體」,還得從內容上加以限制。當然不能停掉通電———那不跟滿清政府鉗制輿論一樣了嗎?自3月24日起,《申報》連續五天在頭版頭條刊登「編輯部啟事」,稱鑒於「離奇怪誕之事,日必數起」,「不得已由報界公同集議,商定限制如下」:
(一)非關於公害公安而攻擊個人者
(二)不具名者
(三)無真確之政見為私人圖名譽發空論者
(四)行政官尋人由報館代轉者
(五)立言過激有礙治安者
凡屬此類,皆「削而不發」。考慮到3月初剛剛發生了報界成功抵制報律的事件,這種限制不可能由政府強制下令,應屬媒體自律。
看到此處,很多人大概會若有所悟:啊,謠言風行,看來百年前後沒啥區別……錯!最大區別就在於:一百年前,要經由媒體通電全國,造個大謠,比現在貴多了。
1912年3月26日,中華民國電政總局在上海各報刊登廣告,稱已在崇明島開通電報,收費是一樣的:每個字,中文收銀洋一角,洋文收洋兩角。
照稻米購買力計算,洋一角,基本上等於今天的10~15元。一通電報,少則數十字,多則上千字(黎元洪老愛髮長電,「痛哭流涕」,好在官電不要錢),那會兒通電全國,動輒開頭是「北京袁大總統南京孫大總統陸軍總長黃轉武昌黎副總統各部總長各省都督及上海各報館鑒」,您算算,造個謠,得多少銀子?
發電報太貴了,貴到政府財政都未必負擔得起。1912年3月8日,雲南都督蔡鍔致電電政總局,說雲南地處邊陲,「地廣財絀,交通阻滯,與腹省情形不同」,希望能照前清舊例,省內發電報,只收「四仙」(四分錢),只有「拍寄外省」,再按一字一角錢收費,OK?
電政局的另一個VIP客戶群,是各地的報館。各大報館在各地派有訪員,鼓勵他們一有大事,就儘可能快儘可能詳細地打電報回來。這得給個特惠價吧?而且新聞事關輿論,屬於半公益事業呢。
南京交通部很給面子,大筆一揮,報界電費減為每字三分。可是雖然南北統一了,南京政府仍然只能管半個中國。東三省、北京、天津的電局,統統不認賬,管你新聞電普通電,都是一字一角。上海報界公會不得不向袁大總統發通電,希望能夠全國一盤棋,並按慣例,費用由上海電局結算。
忘了說明,中華民國電政總局是設在上海。這個機構挺招人恨的,據說他們在前清時就「驕奢豪侈,埒於王侯,揮金如土,結納權貴,侵國家收入不可數計」。光復以來,很多省從政府到電局,都對這種壟斷經營十分不滿,亟盼改變這種局面。
說回來,報界手握輿論權力,政府多少要給點兒面子,4月17日,北京政府郵傳部發布《減收新聞電費章程》,同意優待新聞事業。不過限制還是很多:
1 .各報館必須經地方長官或民政長核准,再由郵傳部核定,「給予減收電費執照」。
2.各報館發電,只有「新聞電」減收,其餘電文按商電核收。
3.外地發回各報館的新聞電,必須在兩日內刊登,要是到期沒登,「由電局向該報館補收全費」。
4.新聞電報,只能有華文英文明碼,不能用密碼。
5 .只有報館授權的訪事人可以發新聞電,省會或大城市,每家報館可以有兩份執照,發給兩名記者,不得多申請。
6 .新聞電費,必須先交費,存在電局,按月結算(預存話費太有歷史了)。
7.觸犯當地法律或電局規章,吊銷執照。
我去,這也太給小鞋穿了,您想想得多麻煩才能用上這「新聞電」?
那麼,這新聞電比一字一角的商電便宜多少呢?減收四分之一,七五折。不是每字三分嗎?
———那不是統一前的章程嗎?報紙是言論界霸王,四分五分的您也不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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