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遼風雲之四:我們應當如何評價「澶淵之盟」?
北宋景德元年(1004),宋遼兩國舉行和平談判,並達成了和平協議。
景德元年十二月初七,宋真宗委派左衛大將軍李繼昌為國使,持誓書與姚柬之往遼營報聘。援助遼國的歲幣之數,亦如曹利用所許諾。隨後遼國也遣使送來答大宋皇帝的誓書。這兩份誓書,是確立宋遼關係的重要法律文件,也是我們研究宋遼關係的重要文獻。有必要將兩份誓書全書抄錄出來。
大宋誓書:
維景德元年,歲次甲辰十二月庚辰朔、七日丙戌,大宋皇帝謹致誓書於大契丹皇帝闕下:共遵誠信,虔守歡盟。以風土之宜,助軍旅之費,每歲以絹二十萬匹、銀一十萬兩,更不差使臣專往北朝,只令三司差人搬送至雄州交割。沿邊州軍,各守疆界,兩地人戶,不得交侵。或有盜賊逋逃,彼此無令停匿。至於隴畝稼穡,南北勿縱驚騷。所有兩朝城池,並可依舊存守,淘壕完葺,一切如常,即不得創築城隍,開拔河道。誓書之外,各無所求。必務協同,庶存悠久。自此保安黎庶,慎守封陲,質於天地神祇,告於宗廟社稷,子孫共守,傳之無窮,有渝此盟,不克享國。昭昭天監,當共殛之。遠具披陳,專俟報復。不宣,謹白。
大遼誓書:
維統和二十二年,歲次甲辰,十二月庚辰朔、十二日辛卯,大契丹皇帝謹致誓書於大宋皇帝闕下:共議戢兵,復論通好,兼承惠顧,特示誓書,雲「以風土之宜,助軍旅之費,每歲以絹二十萬匹、銀一十萬兩,更不差使臣專往北朝,只令三司差人般送至雄州交割。沿邊州軍,各守疆界,兩地人戶,不得交侵。或有盜賊逋逃,彼此無令停匿。至於隴畝稼穡,南北勿縱驚騷。所有兩朝城池,並可依舊存守,淘壕完葺,一切如常,即不得創築城隍,開拔河道。誓書之外,各無所求,必務協同,庶存悠久。自此保安黎獻,慎守封陲,質於天地神祇,告於宗廟社稷,子孫共守,傳之無窮,有渝此盟,不克享國。昭昭天監,當共殛之。」孤雖不才,敢遵此約,謹當告於天地,誓之子孫,苟渝此盟,神明是殛。專具諮述,不宣,謹白。」
這便是大宋與大遼於公元1004年簽訂的「澶淵之盟」,一份終結了二十五年征戰(從979年宋太宗第一次北伐到1004年「澶淵之盟」簽訂)、締結了一百餘年和平的協約。
我們應當如何評價「澶淵之盟」呢?
許多人可能會習慣性地認為,「澶淵之盟」是城下之盟,是一份喪權辱國、割地賠款的條約。然而,從前面我們的講述便可以知道,「澶淵之盟」其實是在宋朝打了勝仗的情況下,願意停兵與遼朝談判,並作了讓步而達成的和議,跟城下之盟的性質並不一樣。「城下之盟」語出《左傳?桓公十二年》:「大敗之,為城下之盟而還。」是指兵敗後迫於無奈而簽訂的屈辱性條約。而宋朝跟遼朝立盟,並非因為戰敗後,迫於敵人兵鋒而忍辱求和,而是不欲兩國長年征戰,希望達成長遠和平。
今人之所以認定澶淵之盟「喪權辱國」,想來應該是因為盟書約定了宋政府每年要給予遼朝歲幣。這裡我們有必要來探析一下「歲幣」的性質。不管從宋遼談判過程中的說法,還是從兩國誓書的用詞來看,歲幣既不是戰敗國的戰爭賠款(19世紀鴉片戰爭以降,清政府對西方列強支付的銀子,才是屈辱的戰爭賠款),也不是藩屬國的納貢,宋政府對歲幣的交割形式,也儘力避免給人納貢的印象:「更不差使專往北朝,只令三司差人搬送至雄州交割。」毋寧說,歲幣實際上就是發達國家對經濟落後國家的資助:「以風土之宜,助軍旅之費」;「念河北居人重有勞擾,儻歲以金帛濟其不足」,類似於今天國與國之間的經濟援助。
而從成本—收益的功利角度來看,每年十萬兩銀、二十萬匹絹的歲幣支出,也是收益遠大於成本的划算買賣。以宋朝龐大的財稅收入,區區二三十萬兩銀的開銷並不構成什麼負擔;而且,由於宋朝對遼朝的貿易長期處於「出超」地位,每年的歲幣基本上又流回宋人手裡,據日本漢學家斯波義信的估算,「平均來看,宋通過對遼貿易每年可獲得八十萬貫順差。這其中,政府的官方貿易往來佔到了四十萬到五十萬貫。此順差使宋朝實際上重新賺回了對遼國的歲貢」 。
宋朝人自己也曾做過一番成本—收益計算,結論是「雖每歲贈遺,較於用兵之費不及百分之一」;「歲遺差優,然不足以當用兵之費百一二焉。則知澶淵之盟未為失策」 。歲幣支出只相當於戰爭損耗的百分之一。財物的損耗還是小事,更為重要的是,如果宋遼征戰,勢必有無數的軍人與平民要死於戰火;而澶淵之盟訂立之後,至宋朝與女真秘密訂立海上之盟之前,兩國實現了一百餘年的和平,其間儘管有糾紛、有局部衝突,有勾心鬥角,但基本上都是通過談判解決問題,並沒有引發戰爭。單說這一點,就非常了不起。
宋代之前的漢朝、唐朝,為締約和平,一般採用「和親」的方式(據學者的研究,西漢至少有16起和親,隋唐有45起和親,宋代以後的和親共計有37起)。宋朝則從無「和親」之舉,遼朝與西夏都曾經向宋朝提出「和親」的要求,但宋政府都婉轉拒絕了,寧願每年多支付點歲幣。今天許多人都能夠接受漢唐的「和親」政策——王昭君與文成公主的故事一直受到歌頌,卻無法接受宋代的歲幣。我感到有點難以理解,因為如果以現代文明價值觀視之,「和親」過程中,至少有一名女性被當成政治犧牲品,顯然更不應該為現代人所接受。
如果說,漢唐的「和親」是中世紀式的和平機制,那麼宋遼開創的「和約」,則可以說是近代化的和平機制。根據「澶淵之盟」的盟書以及後續的系列約定,宋遼兩國達成的重要協議包括:
一、宋遼雙方約為「兄弟之國」,地位平等;
二、宋朝每年給予遼朝歲幣十萬兩銀、二十萬匹絹,「以風土之宜,助軍旅之費」;
三、雙方大致按佔領現狀劃清領土邊界,在國境線立下「石峰」(相當於今天的界碑),「沿邊州軍,各守疆界,兩地人戶,不得交侵」;
四、約定兩國互不單方面增加邊防武裝,「所有兩朝城池,並可依舊存守,淘濠完葺,一切如常,即不得創築城隍,開拔河道」;
五、約定雙邊司法上的合作,「或有盜賊逋逃,彼此無令停匿」,類似於罪犯引渡協定;
六、兩國在邊境開設榷場,開展雙邊貿易。
宋朝與遼朝「建交」之後,在長達一百餘年的來往中,還形成了一套制度化的「外交」機制,包括:
一、設立「國信所」,有點像現代國家的外交部,負責選派外交使團、接待外國使節、保管外交文書與禮物;
二、每逢重大節日,譬如元旦,兩國會互派使臣前往慶賀,一國皇帝、太后壽辰,另一國也會遣使祝賀。一國若遇上國喪,另一國也要派人弔慰;
三、一國新君即位,也會派遣使臣通報對方,對方則致函相賀;
四、凡遣使訪問,對方都會給予禮遇,雙方通常也會互贈禮物;
五、一方若要征討第三國,也需要遣使照會對方,以期達成「諒解備忘錄」;
六、兩國若發生利益糾紛與局部衝突,都通過派遣代表談判解決,不致誘發戰爭。
——近代民族國家謀求建立的國際條約關係,不就是如此么?
「澶淵之盟」告訴我們:軍事實力固然是談判席上最有力的籌碼(這一點必須承認),但和平談判卻能夠創造出戰爭無法完成的歷久彌新的文明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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