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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外交史:民國初期的外交關係及外交情況

近代以來,中國的國際地位持續淪落。民國初建,也未能阻止這一下滑趨勢。民初政府面臨著同樣的外交困境,不得不繼承了晚清的外交格局。屈辱的一系列「民四條約」的訂立,標誌著中國外交滑至谷底。

民國初期的外交情況

辛亥革命終結了延續數千年的帝制,開創了新的共和制度,這對中國內政和外交無疑都具有劃時代的轉折意義。但這一轉折並不能在頃刻之間便顯現出來。民國初年,中國的外交環境與清末相比並沒有發生重大的改變,中國外交並未出現重大轉機。

為了防止出現列強幹涉革命的局面,起義後成立的各地軍政府採取了盡量避免與外國人發生衝突的方針。1911年10月12日,即武昌起義爆發兩天後,湖北軍政府便派員向駐漢口的各國領事送達照會,宣示軍政府的外交政策。照會表明了繼承清政府過去所承擔的外交義務的態度。該照會稱:「一,所有清國此前與各國締造之條約,皆繼續有效;二,賠償外債照舊擔任,仍由各省按期如數攤還;三,居留軍政府佔領地域內之各國人民財產,將一律保護;四,所有各國之既得權利,亦一體保護。」

10月13日,駐漢口英、法、日、俄、德領事舉行領事團會議,各國決定保持中立,對革命軍與清軍之間的戰事不予干涉。17日,領事團將此意通知湖北軍政府。18日,五國領事正式布告嚴守中立。

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在南京宣告成立,孫中山任臨時大總統。臨時政府設外交部,王寵惠任中華民國首任外交總長。

1月5日,孫中山發表《臨時大總統宣告各友邦書》,宣示了新政府的八大政綱。其對外部分的內容為:「一,凡革命以前滿政府與各國締結之條約,民國均認為有效,至於條約期滿而止;其締結於革命起事以後者,則否。二,革命以前,滿政府所借之外債及所承認之賠款,民國亦承認償還之責,不變更其條件。其在革命軍興以後者,則否。其前經停借事後過付者亦否認。三,凡革命以前滿政府所讓與各國國家或各國個人種種之權利,民國政府亦照舊尊重之;其在革命軍興以後者,則否。四,凡各國人民之生命財產,在共和政府法權所及之域內,民國當一律尊重而保護之。」

革命黨人對於晚清外交格局的這一繼承宣示,有其不得已的苦衷。臨時政府司法總長伍廷芳曾坦言,「現值軍書旁午,不宜多起交涉,重大事件雖斷不可退讓,其餘自應暫仍舊貫,留待後圖。」因此,以孫中山為領袖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並沒有在收復國家主權方面採取積極行動,而是恪守了承認舊約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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