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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邦新命:中華民國的邊疆自治實踐

一,近代的轉型,從民族到國家

古代中國王朝對帝力所不及的邊緣地區實行羈縻、分封、分治等政治措施,從性質上看,都是間接統治。這一點使得非漢人群體長期享有實質的自治。從1870年代開始到1930年代末期,清朝與其共和繼承者啟動易間接統治為直接統治的進程,輔以同化政策,實質上開始動搖非漢人傳統的自治模式。

從雙核帝國到中華王朝,再到中華民族國家的轉型過程中,包含著傳統中國因應西方威脅的民族主義化過程。同樣,面對西方勢力的介入和傳統中國的轉型,生活在傳統中國領域內,或者在清朝雙核帝國體制內扮演重要角色的非漢人群體,也開始以民族主義作為因應時局的武器。

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非漢人群體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尋求確認自己的身份。可以說,不論是狹隘的漢民族主義還是包容性的中華民族主義,其成長皆同步伴隨非漢人群體民族主義的成長。在不同非漢人群體的民族主義之中,其終極訴求,固然包含如蒙、藏與新疆的突厥語穆斯林那樣,追求獨立、建立本民族之民族國家的例子;也包含更早整合到中華帝國秩序中,在近代幾乎是無異議地接受了「中國人」國族身份的東南與西南山地農耕群體(苗、等),追求與漢人以及滿、蒙、回(突厥語穆斯林)、藏等「五族」的政治平等,因為後四者在標榜「五族共和」的新的民族/主權國家中取得了與前者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相應的政治、文化權利。

非漢人群體民族運動中的分離主義傾向,受到有意肢解中國的列強的支持。這一現象,引發正在接受西方「國家主權」觀念的清朝和其共和繼承者的強烈警覺。共和中國建立後制訂的歷次憲法,包括《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華民國約法》、《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等,屢次以列舉的方式確立領土範圍,其中皆包括中國各行省與尚未行省化的蒙古及西藏。作為居統治地位的強勢一方,朝廷和後來的中央政府運用政治、軍事、經濟和法律等一切可能的手段壓制離心傾向,在相當程度上阻絕了非漢人群體的政治自決之路。

面對從清末到1920年代末期,中央政府在內蒙古及藏語區東部以行省化為目標的雙重行政設置,以及隨之而來難以阻擋的漢人移民和農業開發,蒙、藏等族精英退求其次,轉而從「五族共和」的口號中找尋對策,標舉「民族自治」,試圖尋求在中國體制內最大限度地保障本族群的利益。中央政府則擔憂「民族自治」將弱化權力核心的控制力,甚至可能成為分離的前奏,因而在不得不承認非漢人群體平等權益的同時,儘力迴避非漢人群體「民族自治」的訴求。出身漢民族主義革命派的中國國民黨,一方面強化以同化主義為核心的「中華民族」論述,另一方面,以中國「地方自治」的普遍問題混淆民族問題的特殊性質,藉以化解「民族自治」訴求的衝擊效應。蔣介石的「中華民族宗族論」和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的邊疆自治實踐即是這一訴求的具體呈現。

中華民族宗族論的前奏

19世紀末期,一部分漢人知識分子在「亡國滅種」的危機感之下,將中國的危機歸咎於落後的「異族」統治。這種認知,在20世紀初發展成為「革命派」排滿、「驅除韃虜」的漢民族主義訴求。與革命派的主張相對,立憲派改良主義者與無政府主義者等主張容納包括滿人在內的非漢族群,共組一個國族——「中華民族」。經由論辯,革命派與立憲派雙方都調整了各自的觀點;革命派最終有條件地接受「中華民族」的觀念。

從清末到抗戰前夕,有關「中華民族」這一概念內涵源流的論述,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與三個方向。第一階段,從清末到民國肇建前夕,以立憲派的主張為代表的「從多元到一體」論是該時期的主流;第二階段,從民國初年到第二次中日戰爭前夕,以孫中山的主張為代表的「同化主義」是這一期的主流;第三階段,面對日本帝國主義的威脅,學界和政界興起「同源論」,蔣介石的「中華民族宗族論」是這一論述的極端形式。

(一)從多元到一體

梁啟超率先以「中華民族」一詞指涉近代中國境內各族群,梁與楊度等人更將「中華民族」設定成為一個包容且開放的體系。

梁啟超「中華民族」理論的前提,是承認中國境內各歷史-文化群體之間原本存在的差異和多元現象,但同時也樂見其一體化的趨勢。換言之,梁啟超的多元一體論有兩個面向:其一,認定中華民族之下的各民族有天然的文化和歷史關係,有潛力結合成為一個大民族;其二,承認這種關係之下仍存在諸多差異,尚不足以在現階段鑄一個無差別的大民族,但藉由建立民族國家,如美利堅之例,則足以在未來成為無差別的大民族。

值得注意的是,立憲運動期間,留日滿蒙旗人和滿洲官員對梁啟超、楊度等人消除滿漢畛域主張的正面響應。旗人精英同樣意識到滿、漢乃至蒙古人之間內在的聯繫與一體性;有人更特彆強調中國各民族,尤其是滿、漢兩族共同的命運、利益與責任,進而具體論證中國境內各民族融合為一體的必然性與現實可能:不僅滿、漢,整個「中國之人民,皆同民族異種族之國民也」,「准之歷史之實例,則為同一之民族;准之列強之大勢,則受同一之迫害,以此二端,則已足系定其國民的關係矣」。在這樣的認知下,留日旗人在不同場合里多次徑稱「我漢、滿、蒙、回、藏四萬萬同胞」。

留日滿蒙人士在「國民」觀念的啟示之下對於中國族群關係「從多元到一體」的體認,在現實中影響到民國建立前後的族群思想與族群政治。僅以清末論,立憲運動的族群論述事實上被晚清政府接納,成為朝廷的官方族群政策。1912年2月12日,清室在遜位詔書中甚至表示「總期……仍合滿、漢、蒙、回、藏五族完全領土,為一大中華民國」。1940年代蔣介石論證「中華民族宗族論」的過程,與留日旗人關注中國各族群的歷史淵源與共同命運的思考角度也極為相似。

當1920年代末期,國民政府奠都南京,開始建構「中華民族同源論」之際,時任青年黨宣傳部長的常乃德繼承梁啟超承認差異的主張,在其著作《中華民族小史》中,明確主張中華民族多元起源論。

(二)同化主義

在清末革命派與立憲派針對中國民族問題的論辯中,雙方都對原本的立場有所妥協。革命派最終放棄在情感上極端排滿、在理念上追求建立西歐式單一民族國家的訴求,有條件地接納了「中華民族」的觀念。革命派所提的條件是,「中華民族」只能建立在以漢文化「同化」滿、蒙、回、藏的基礎上。這一條件為立憲派接受。妥協的結果,得以讓革命派在清朝傾覆後,將「排滿」解釋為反對滿清貴族與腐敗政府,並以「融合」、「同化」為前提,接受立憲派「五族共和」的主張。

武昌事變後一個月,革命派中力倡排滿的國粹派代表人物即轉而主張「以漢族主治,同化滿、蒙、回、藏,合五大民族而為一大國民」。1912年1月22日,中國同盟會總部在其公布的新《總章》中,開宗明義,宣示該會將「實行種族同化」。1912年8月,改組後的中國國民黨在黨的宣言中也表明將「勵行種族同化」。

與此同時,包括革命黨人在內的各政黨、各地新政府紛紛成立團體,主張與推動民族同化。1912年3月,革命黨領袖人物黃興、劉揆一等發起成立「中華民國民族大同會」(後改稱「中華民族大同會」)。滿人恆鈞等非漢人士也參加發起。梁啟超的追隨者吳貫因,復於1913年撰寫《五族同化論》一文,逐一論析五族的混合性質,說明各族間血統等互相滲透的歷史,進而主張五族的最終同化。

1912年至1914年間,各政治、社會團體的族群政策主張,不約而同地指向「民族同化」;在涉及各族群權利的議題上,也強調「化除畛域,保存地方權益」。有意以「地方」的概念規避或至少淡化該議題中的族群、文化色彩。

經過建構近代國族認同的「五四運動」,孫中山再度拋棄多元文化主義的「五族共和」論,明確宣示國民黨版的「中華民族主義」,即致力於將中國各族群融合成以漢民族為主體的一個中華民族。孫以列強覬覦中國、非漢人無力自衛為由,強力主張「民族同化」,而他對「美利堅民族」的「熔爐」效應的嚮往,並不下於對美國共和制度的嚮往。

在革命黨人、各黨派團體與北京政府的共識之下,「民族同化」成為民初「五族共和」政策中重要的一面。民國建立後,中國各族群間的文化融合加速。這一現象不僅與近代交通、傳播手段的進步和社會流動的增加有關,更是政府在有意引導教育內容的前提下推動邊疆與非漢民族新式學校教育的結果。而民族同化的方向也得到立憲派和某些共產主義者的正面評價。

然而,1920年代前期國民黨版的中華民族國族建構與國家統一目標,同時受到共產國際與奉行共產國際路線的中國共產黨的質疑和挑戰。在中國國內民族問題上,蘇聯期待國民黨在「聯俄、容共」政策之下,接納蘇聯式的「民族自決」模式。

(三)同源論:中華民族是一個整體

從「多元一體」理論到「同化主義」傾向,顯示的是思想界與政界從承認中國在整體之下存在差異,到致力消弭這些差異(不論其是否正當)的過程。當「從多元到一體」理論與「同化主義」思想糾纏並存之際,也有人更執著於認定「中華民族」自始即是既「同源」又「一體」的「一個」民族。與前兩種理論的前提不同,這一理論傾向於淡化、掩蓋或徑自否認中國境內族群間的差異;它的出現,與中華民國的建立和對日抗戰兩項政治因素,亦即與「公民」與「領土」兩大因素的優先影響力有直接的關聯。

事實上,在承認中國境內族群差異的同時,立憲運動民族主張的另一重要面向,就是強調立憲國家國民的一體性。與承認差異以保全國土的動機相同,強調國家國民的一體性的動機,同樣在於應對列強的蠶食瓜分。

楊度即主張在立憲的基礎上,將「漢、滿、蒙、回、藏等族」視為「同處一政府之下」,「一國之國民」。在楊的論述中,融合五族的「中華民族」,是(立憲後成為近代民族國家的)「新中國」的對應物,其內涵已十分接近「中華民族」系「中華民族民族國家的國民」這樣的現代定義。在此後的立憲運動中,更出現了體現中國境內各族群一體化觀念的「國族」一詞。

除梁啟超、楊度外,清末「中華民族」論者普遍期待未來「政治法律之統一」之下國內各族群人民均為地位平等、身份相同之「國民」。質言之,他們將「疆域」或「國界」視為區分民族的重要界線。同理,也正是基於對疆土淪喪的憤懣,對捍衛國界、光復失土的期待,李大釗等人才格外強調已不在中國境內的台灣的人民仍同屬「中華民族」。

「中華民族」與「中華民族民族國家」的合一過程,在「中華民國」建立後正式啟動。1912年元旦,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宣告,「國家之本,在於人民。合漢、滿、蒙、回、藏諸地為一國,即合漢、滿、蒙、回、藏諸族為一人,是曰民族之統一」。1911年12月20日,部分同盟會員和立憲派人士發起成立的共和統一會《宣言書》也將「統一」之義解釋為「疆土之統一」與「人民之統一」。由於中華民國實質上被設計成為以漢人為主體的近代民族國家,它的成立,使得原本抱持狹隘大漢民族主義意識的革命黨人心態趨於平衡,有助於他們接受較具包容色彩,而其含意又已被定為「中國國族」的「中華民族」概念。對於取代南京臨時政府的北京政府統治當局而言,政治論述的包容程度更可能決定政權的存續。

面對外蒙古獨立事件,袁世凱於1912年初致電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稱「外蒙同屬中華民族,數百年來,儼如一家,在一身則如手足,在一室則為弟昆,利害休戚,皆所與共」。這是近代中國政府首次在官方文書中使用「中華民族」這一概念,等於明確宣示「中華民族」的定義不同於「漢民族」。

1913年初,內蒙古西部22部34旗王公在反對庫倫獨立行動的通電中聲明,「蒙古疆域與中國腹地唇齒相依,數百年來,漢、蒙久為一家。我蒙同系中華民族,自宜一體出力,維持民國」,則是近代非漢族群政治人士在政治文件中宣示中國境內非漢族群同屬「中華民族」的第一例。

儘管如蒙古人這樣曾經擁有輝煌歷史與自治傳統的族群,都有人欣然接受「中華民族」一體的概念,但「中華民族」究竟誕生於何時,卻是另一個尚待解答的問題。

梁啟超於1897年在為滿人壽富創辦的一個救國團體所撰寫的敘論中表示,包括滿人在內的中國四萬萬「軒轅之胤」應恥於「為奴為隸為牛為馬於他族」,同時告誡「海內外同胞」要合群自強,以「振興中國,保全種族」。在此,梁不分族群,將清朝子民一律視為黃帝的後裔,是擁有同一祖先的「種族」。這是最早為「中華民族」源頭問題提供的一種答案。

1912年5月,在袁世凱支持下,姚錫光等發起「五族國民合進會」,其《會啟》稱,「夫我國民原同宗共祖之人,同一血統,所謂父子兄弟之稱也」。

1927年,國民政府定都南京,隨即以官方名義編撰《綏蒙輯要》,在題為「中華民族」的開篇說明中,明確表達出國民政府對於「中華民族」源頭問題的新版主張:

中華民族,都是黃帝子孫。因為受封的地點不同,分散各地,年代悠久,又為氣候懸殊,交通阻隔,而有風俗習慣之不同,語言口音之歧異,雖有漢、滿、蒙、回、藏等之名稱,如同張、王、李、趙之區別,其實中華民族是整個的,大家好像一家人一樣。因為我們中華,原來是一個民族造成的國家。

抗戰前後,面對國族危機,政界、學界和一部分非漢人士將加強國族凝聚力視為最優先要務。蔣介石領導的國民政府,更基於政治的需要,以國家名義公開否認組成中華民族的各族群自身的「民族」身份,致力倡導「中華民族」是單一民族的主張。

1937年1月,顧頡剛在《申報》「星期論壇」上發表《中華民族的團結》一文,公開宣稱,「雖然中國境內存在許多種族,但我們確實認定,在中國的版圖裡只有一個中華民族」。此後,顧氏又多次闡述這一觀點。1939年2月,顧頡剛又發表《中華民族是一個》一文,進一步闡發他的主張。顧認定,所謂漢、滿、蒙、回、藏「五大民族」之說,是「中國人自己作繭自縛」,徒然給敵對勢力造成可乘之機。

《中華民族是一個》一文影響甚巨,但也引發爭論。社會學家費孝通質疑,中華民族固然應團結一體進行抗戰,但中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從民族研究學理的角度來看,多民族、少數民族客觀存在的事實應該得到尊重。苗人魯格夫爾則擔憂此論隱藏「變相的大漢族主義」。值得注意的是,漢語穆斯林史學家白壽彝公開支持顧頡剛的主張,他稱讚顧頡剛此文是以事實證明「中華民族是一個」的開篇之作,並表示,中國史學家應該用真實的材料去寫就一部新的本國史,以進一步「來證實這個觀念」。另一位漢語穆斯林文化界名人孫繩武也於1939年4月至6月間陸續發表《中華民族與回教》和《再論中華民族與回教》等文,認為在中華民族之下,只有信仰習俗的差異,沒有民族之分,「回族」已成為「歷史名詞」,應被「回教」一詞所取代。

顧頡剛、白壽彝、孫繩武等人的觀點大致接近國民政府時下的政治目標,但蔣介石似乎並不滿意顧頡剛區分「種族」與「民族」的方法,因為顧所謂的「民族」和「種族」雖有差別,但概念上仍有所重合。《中華民族是一個》、《中華民族與回教》等文發表後的同年7月,蔣介石即在演講中否認漢語穆斯林為「回族」、「回回民族」或「回教民族」,而從1940年代初開始,蔣介石不再稱漢、滿、蒙、回、藏各族為「民族」,也不稱之為「種族」,而是啟用了「宗族」的概念。

蔣介石的中華民族宗族論

1923年秋季,蔣介石在其訪蘇之旅中強烈感受到蘇聯對中國邊疆地區的野心。對蘇聯的戒心,使蔣對蘇聯式的民族分類化政策產生本能的排拒。

抗戰最艱困時段,1942年8月中旬到9月初,蔣先後視察甘、青、寧、陝四省,並由宋美齡代表他前往新疆,處理盛世才透露歸順意向後,涉及抗戰戰略大局的西北政治問題以及與這一議題密切相關的民族事務。8月27日,蔣在西寧接見漢、滿、蒙、回(漢語穆斯林)、藏等五個群體的士紳、活佛、阿訇、王公、千戶、百戶等千餘人,以《中華民族整個共同的責任》為題致詞,開宗明義,宣示:

中華民族乃是聯合我們漢、滿、蒙、回、藏五個宗族組成的一個整體的總名詞。我們說我們是五個宗族而不說五個民族,就是說我們都是構成中華民族的分子,像兄弟合成家族一樣。《詩經》上說,「本支百世」,又說「豈伊異人,昆弟甥舅」,最足以說明我們中華民族各單位融合一體的性質和關係。我們集許多家族而成宗族,更由宗族合成為整個中華民族。國父孫先生說:「結合四萬萬人為一個堅固的民族」。所以我們只有一個中華民族,而其中單位最切當的名稱,實在應稱為宗族。

蔣介石作於1943年的《中國之命運》一書,更完整地呈現了「中華民族宗族論」。書中再度闡明:

《詩經》上說,「文王孫子,本支百世」,就是說同一血統的大小宗支……「豈伊異人,昆弟甥舅」,就是說各宗族之間血統相維之外,還有婚姻的系屬。古代中國的民族就是這樣構成的。

秦漢時代……由於生活互賴,與文化的交流,各地的多數宗教,到此已融為一個大中華民族了。

「中華民族宗族論」的核心論點是,五族不是各自獨立的民族,而是原本有著共同血緣的不同宗族。五族的生活、言語、風俗習慣各異,但具有單一中華民族的相同血統,「異」的部分只是因為兄弟分散而居,逐漸演化而成。在此,「中華民族宗族論」顯示出它與清末民初漢民族主義風潮中製造「黃帝」祖先神話的過程的密切關聯,與此同時,它也是孫中山的「同化」思想、「化國為家」思想和汪精衛強調共同血緣關係的「民族的國民」思想的最新版詮釋。

然而,「中華民族宗族論」的主旨尚不限於此。蔣介石在《中國之命運》中還進一步強調,歷史上與現實中「榮辱與共,休戚相關」的共同命運,才是形成中華民族更重要的因素。聯合漢、滿、蒙、回、藏等宗族所組成的「中華民族」,不僅有相同的血統,還有著相同的五千年歷史和歷史意識。「中華民族在自然成長的過程中,由於共御外侮以保障其生存,集中群力以締造其國家」;「中國五千年的歷史,即為各宗族共同的命運的記錄。此共同之記錄,構成了各宗族融合為中華民族,更由中華民族,為共御外侮以保障其生存而造成中國國家悠久的歷史」。在抗戰時期,更產生了抵禦外敵的共同意願,所以「榮辱與共」,「休戚相關」。

費孝通對「中華民族」的官方化定義——「中華民族作為一個自覺的民族實體,是在近百年來和西方列強的對抗中出現的,但作為一個自在的民族實體,則是在幾千年的歷史過程中形成的」——顯示儘管共產黨於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後,在族群議題上捨棄國民黨的民族同化政策和針對非漢人地區的行省化政策,但卻相當程度地延續了蔣介石對「中華民族」的定義與描述。從中共建國後標舉的「中華民族大家庭」論和「中國各民族反帝反封建共同鬥爭」論,甚至形式上與「地方自治」有很大差異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之上,都可以看到「中華民族宗族論」的影子。

依「中華民族宗族論」的這一深層定義,「中華民族」的概念似乎更接近西歐「國族」(nation-state)的概念。

蔣介石宣示,他繼承孫中山的民族思想,一方面「務使國內各宗族一律平等,並積極扶助邊疆各族的自治能力和地位,賦予以宗教、文化、經濟均衡發展的機會」。另一方面「主張中國民族乃至世界各民族的國際地位平等」,「謀全世界各民族的平等」。「中華民族宗族論」的內涵,顯示蔣介石有意模仿西歐模式,將中國建成nation-state。

抗戰期間,「中華民族宗族論」事實上取得了正統的地位。不僅在學界,如羅家倫的《新民族觀》、俞劍華的《中華民族史》等民族學與民族史著作分別從各自的角度闡釋蔣介石的中華民族觀,甚至在非漢人士中,很多人也公開認同並闡發這一觀點。蔣介石對漢語穆斯林的定位,不僅得到深具影響力的漢語穆斯林文化學術界人士如孫繩武、白壽彝的支持,也受到具有漢語穆斯林身份的重要軍政領袖,如白崇禧、馬鴻逵的響應。出身彝族的雲南軍政領袖龍雲,甚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確立「民族識別」與「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多年後,依舊坦率表達對「中華民族宗族論」觀點的認同。顯然,面對國族淪亡的危局,政府和民間都有意跳脫「民族之下有民族」這種在邏輯上難圓其說、在政治上自我設限的窠臼;藉由否認包括漢族在內各族群的「民族」身份,塑造有益團結抗戰的「中華民族」整體身份。

當然,「中華民族宗族論」簡化的論述,與現實有相當落差;當這一論述貫徹到國民政府的施政上,只能以更直接的同化主義措施,促其變為「現實」。當國民政府在邊疆地區推展其國民教育和語言、宗教政策時,引發了邊疆非漢人群體的排拒。顯然,這種標榜保護邊疆人民的政策,主要成效仍在於鼓舞漢人的優越感和自信心,對於形塑邊疆地區非漢人群體的「中華民族」認同,這一政策並不算成功。這種論述上和政策上的弱點,在一定程度上為非漢人群體的民族主義運動,乃至中國共產黨革命所乘。

簡言之,在民族危機面前,「從多元到一體」論和「同化主義」的前提,即不同祖先、不同歷史經驗和不同文化的人群之結合,顯現出其脆弱的一面,以中國境內的各個族群擁有共同的祖先為假設前提的「中華民族宗族論」,乃應運而生。與「中華民族宗族論」對應,國民政府族群政治的實踐方向,遂進一步確定在「地方自治」之上。

由於中華民國實質上被設計成為以漢人為主體的近代民族國家,它的成立,使得原本抱持狹隘大漢民族主義意識的革命黨人心態趨於平衡,有助於他們接受較具包容色彩,而其含意又已被定為「中國國族」的「中華民族」概念。對於取代南京臨時政府的北京政府統治當局而言,政治論述的包容程度更可能決定政權的存續。

面對外蒙古獨立事件,袁世凱於1912年初致電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稱「外蒙同屬中華民族,數百年來,儼如一家,在一身則如手足,在一室則為弟昆,利害休戚,皆所與共」。這是近代中國政府首次在官方文書中使用「中華民族」這一概念,等於明確宣示「中華民族」的定義不同於「漢民族」。

1913年初,內蒙古西部22部34旗王公在反對庫倫獨立行動的通電中聲明,「蒙古疆域與中國腹地唇齒相依,數百年來,漢、蒙久為一家。我蒙同系中華民族,自宜一體出力,維持民國」,則是近代非漢族群政治人士在政治文件中宣示中國境內非漢族群同屬「中華民族」的第一例。

儘管如蒙古人這樣曾經擁有輝煌歷史與自治傳統的族群,都有人欣然接受「中華民族」一體的概念,但「中華民族」究竟誕生於何時,卻是另一個尚待解答的問題。

梁啟超於1897年在為滿人壽富創辦的一個救國團體所撰寫的敘論中表示,包括滿人在內的中國四萬萬「軒轅之胤」應恥於「為奴為隸為牛為馬於他族」,同時告誡「海內外同胞」要合群自強,以「振興中國,保全種族」。在此,梁不分族群,將清朝子民一律視為黃帝的後裔,是擁有同一祖先的「種族」。這是最早為「中華民族」源頭問題提供的一種答案。

1912年5月,在袁世凱支持下,姚錫光等發起「五族國民合進會」,其《會啟》稱,「夫我國民原同宗共祖之人,同一血統,所謂父子兄弟之稱也」。

1927年,國民政府定都南京,隨即以官方名義編撰《綏蒙輯要》,在題為「中華民族」的開篇說明中,明確表達出國民政府對於「中華民族」源頭問題的新版主張:

中華民族,都是黃帝子孫。因為受封的地點不同,分散各地,年代悠久,又為氣候懸殊,交通阻隔,而有風俗習慣之不同,語言口音之歧異,雖有漢、滿、蒙、回、藏等之名稱,如同張、王、李、趙之區別,其實中華民族是整個的,大家好像一家人一樣。因為我們中華,原來是一個民族造成的國家。

抗戰前後,面對國族危機,政界、學界和一部分非漢人士將加強國族凝聚力視為最優先要務。蔣介石領導的國民政府,更基於政治的需要,以國家名義公開否認組成中華民族的各族群自身的「民族」身份,致力倡導「中華民族」是單一民族的主張。

1937年1月,顧頡剛在《申報》「星期論壇」上發表《中華民族的團結》一文,公開宣稱,「雖然中國境內存在許多種族,但我們確實認定,在中國的版圖裡只有一個中華民族」。此後,顧氏又多次闡述這一觀點。1939年2月,顧頡剛又發表《中華民族是一個》一文,進一步闡發他的主張。顧認定,所謂漢、滿、蒙、回、藏「五大民族」之說,是「中國人自己作繭自縛」,徒然給敵對勢力造成可乘之機。

《中華民族是一個》一文影響甚巨,但也引發爭論。社會學家費孝通質疑,中華民族固然應團結一體進行抗戰,但中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從民族研究學理的角度來看,多民族、少數民族客觀存在的事實應該得到尊重。苗人魯格夫爾則擔憂此論隱藏「變相的大漢族主義」。值得注意的是,漢語穆斯林史學家白壽彝公開支持顧頡剛的主張,他稱讚顧頡剛此文是以事實證明「中華民族是一個」的開篇之作,並表示,中國史學家應該用真實的材料去寫就一部新的本國史,以進一步「來證實這個觀念」。另一位漢語穆斯林文化界名人孫繩武也於1939年4月至6月間陸續發表《中華民族與回教》和《再論中華民族與回教》等文,認為在中華民族之下,只有信仰習俗的差異,沒有民族之分,「回族」已成為「歷史名詞」,應被「回教」一詞所取代。

顧頡剛、白壽彝、孫繩武等人的觀點大致接近國民政府時下的政治目標,但蔣介石似乎並不滿意顧頡剛區分「種族」與「民族」的方法,因為顧所謂的「民族」和「種族」雖有差別,但概念上仍有所重合。《中華民族是一個》、《中華民族與回教》等文發表後的同年7月,蔣介石即在演講中否認漢語穆斯林為「回族」、「回回民族」或「回教民族」,而從1940年代初開始,蔣介石不再稱漢、滿、蒙、回、藏各族為「民族」,也不稱之為「種族」,而是啟用了「宗族」的概念。

蔣介石與孫中山對地方自治的詮釋

近代中國地方自治的理念發軔於19世紀末。立憲派體認到,地方自治是西方國家基本的地方政治制度和基層行政體制,是西方國家立憲政治的基礎。面對甲午戰爭帶來的亡國滅種危機,立憲派極力倡導地方自治。

列強威脅的加劇,使得朝野在地方自治的議題上取得共識,清末由地方紳士發起與官方督導兩種管道推動地方自治的實踐於焉展開。光緒34(1908)年,清政府籌備立憲,定地方自治為兩級,以府、廳、州、縣為上級,以城、鎮、鄉為下級,待基層自治組織建立後,再由省而中央,逐步建立完整的憲政體制。

辛亥革命南京臨時政府成立之初,即宣告三個月內城鎮、鄉會選舉等一律制齊,繼續並完成地方自治的進程。作為晚清地方自治運動最早的推動者,袁世凱於1914年2月下令停辦地方各級自治會,以清除地方自治組織的諸多弊端,重新訂定完善的地方自治立法。1914年12月,袁頒布《地方自治試行條例》及《試行細則》,重新推動地方自治。1919年,北京政府頒布《縣自治法》,對縣自治區域、縣住民及選民、縣自治事務、縣公約及規則、縣自治機關、縣自治財政、縣自治監督作出具體規定。1923年10月10日,曹錕政府公布《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國地方政府為省、縣兩級制,實行省、縣自治。

辛亥革命以後中國的政治在國家與地方層級都經歷了近20年的不穩定期。國家政體在內閣制與總統制、國家結構在聯邦制與單一制的爭議中擺盪。

在武力與和平均不能達成國家政治統一的情形下,聯省自治成為輿論界鼓吹的新方向。1919年,梁啟超首次標舉「聯省自治」的政治主張,支持湖南制訂省憲法,實行自治。1920年11月,湖南發表聯省自治通電後,章太炎發表《聯省自治虛置政府議》,強烈主張擴大地方許可權。到1922年為止,共有14省加入自治運動,其中,陳炯明的福建與廣東地方自治最負盛名。陳炯明聯省自治的主張,在黨內得到吳稚暉、張繼等元老的支持,在外界得到各省實力派的響應。然而,曾經贊成聯邦制的孫中山,此時認定聯省自治乃是軍閥借自治之名,行封建割據之實。中國必須先統一再自治,而以省為單位的自治,範圍太大,不獨容易形成軍閥割據,人民也無法直接參与政治,因而自治應以人民的天然生活區——縣為單位。

1918年,孫中山對即將赴日考察的部屬說,「政治的基礎,在於地方自治。日本的市、縣、町、村都很健全。日本之強,非強於其堅甲利兵,乃強於其地方組織之健全」。1920年3月1日,孫草就《地方自治開始施行法》,開篇即謂,「地方自治之範圍,當以一縣為充分之區域」。

然而,孫中山所謂的「自治」概念,與他在辛亥年間使用的「獨立」概念一樣,目標不在於自中央集權的統一國家分離。對辛亥前的革命派而言,「自治」是消除異族支配之後的「自族」統治;辛亥革命後,指的是構成、服從和服務於中央集權國家的地方基層結構。它不僅不是地方分權,乃至脫離中國主權的割據、分離,相反,是要使地方具備執行中央政治目標的能力。基於這一原理,在蒙、藏等非漢民族地區實行自治,就必須導入支持中央政府一體施政的行政體制——縣制。

在地方自治理論與實踐上,蔣介石同樣自許為孫中山的繼承者。1929年3月,中國國民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決議確定總理主要遺教《三民主義》、《五權憲法》、《建國方略》、《建國大綱》及《地方自治開始施行法》為訓政時期中華民國最高根本法,決定實施縣自治。1929年6月,中國國民黨第三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確定地方自治之方略及程序以立政治之基礎案》,規定完成縣自治的期限,進而制訂了完成《縣組織法》的具體實施方案,規劃於6年內完成訓政時期縣自治工作。

國民政府建立不久,蔣介石即以強有力的政治行動表達實踐民族統一和領土統一的決心。1928年末至1929年初,國民政府在原來位於西藏噶廈政府勢力範圍外緣的「安多」(Amdo)和「康」(Kham)區,分別設置青海省和西康省;將內蒙古各盟旗地區分割納入新置的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四省以及遼寧、吉林、黑龍江等省。挾北伐軍事進展的餘威,國民政府向邊疆非漢人地區推行行政制度一體化的工作,順利推展到族群分布狀況複雜的西南三省和西北東部地區,但還是在藏語區東部和內蒙古遇到瓶頸。

由於無法越過蒙藏地方政教上層,直接將統治力投射到內蒙古和藏語區東部的地方基層,改省政令頒布後不久,國民政府於1929年2月設立蒙藏委員會,同時在內政部之下設立管理蒙藏事務的機構;又在蒙藏地區設立各種黨政派出機構,代表中央督導內蒙古和藏語區東部的各項政務。蒙藏委員會名義上負責掌理蒙、藏地方的行政事務,實際上負責聯絡、監督內蒙古和藏語區東部地方政教上層,處理諸如盟旗札薩克任免、承繼,仲裁盟旗內部糾紛等事項。

1929年3月中國國民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宣布結束軍政,開始訓政)確立三民主義的邊疆政策。在「蒙藏與新疆」決議案中宣示,將在蒙古、西藏和新疆實行三民主義。國民黨以三全大會決議案取代了「一全大會宣言」,將孫中山的「同化論」加以明確化、政策化;不再承諾「扶植弱小民族自治」,而代之以三民主義·民權主義的「地方自治」之下促進民族團結與進步的政策。決議案在闡述「民權主義」時,提及「增進國內外民族的自治能力」。在隨即召開的國民黨三屆二中全會上,有委員向常務委員會呈遞「對於蒙藏之待遇及扶助其進至自治程度,以達本黨使國內各民族平等之目的」案,全會通過「關於蒙藏之決議案」,內容包括,蒙藏委員會應加緊有關蒙、藏事宜之倡導,闡明蒙、藏民族為整個中華民族之一部,督促蒙、藏人民培養自治之能力,完成自治之組織,優先錄用蒙、藏人民參加地方行政,獎勵蒙藏優秀分子到中央黨政機關服務等。

這些決議條款,字面上涉及「蒙藏人民自治」,內容則是在貫徹孫中山制定的《建國大綱》和《地方自治開始實行法》中有關縣自治的方法與步驟。從「優先錄用蒙、藏人民參加地方行政,獎勵蒙藏優秀分子到中央黨政機關服務」一語來看,國民黨是堅持以既定的「省」為地方行政中心,推行縣自治,吸收蒙、藏人士參加,而非重新建立蒙、藏人民自治的各級地方政府。

上述行省化措施,對非漢民族方面,是否定西藏從1912年以來的獨立要求和內蒙古人民革命黨自1925年以來在內蒙古設置自治區域的要求;對國民黨理想中的中華民族民族國家,是實現前述孫中山式地方自治的步驟;對外,是消除包括蘇聯在內的列強刻意將中國分割為「本部」(漢人地區)與「非本部」(非漢人地區)論述的影響、突顯中國國家主權的舉措。

中華民族宗族論與西方自治理論的調試

辛亥以降,新疆雖然不像外蒙古和西藏那樣,處於完全的民族自治或政治獨立的狀態,但也不受中央政府的控制。在新疆範圍內出現的「獨立」狀況有兩種,一種是漢人地方軍政領袖所主導的地方割據,這是一種實質上的政治獨立;另一種則是土著突厥語族住民提出各種民族主義訴求、謀求民族獨立的運動。1942年年中,控制新疆近10年的地方軍政首腦盛世才悄悄背棄原本的政治靠山蘇聯,向重慶的國民政府輸誠。蔣介石把握時機,調動國軍進駐新疆,中國中央政府開始在新疆建立有效的核心政權機構。

面對以往30年間,在新疆突厥語族穆斯林乃至其他非漢人群體中愈來愈強烈的「民族」意識和分離傾向,國民政府新任命的省主席吳忠信在他的第一次公開演說中複述了蔣介石的「中華民族宗族論」,認定前清帝國境內的所有非漢人民都與漢人有相同的血緣,「維吾爾」、「哈薩克」和「烏孜別克」這樣的分類並不存在。針對盛世才倡導10年之久、作為統治新疆基石的「六大政策」之一的「民族平等」,在1944年10月10日的國慶紀念大會上,甫接任新疆省主席的吳忠信在《告新疆民眾書》中亦相應宣示,「在民族主義方面,以宗族一律平等為基點」。

吳忠信主持省政期間政策的形成,與蔣介石看待新疆問題的角度有關。在蔣看來,民初以來新疆之所以長期「孤懸天外」,並從土著民族當中積蓄了分離傾向,無非在於其既已脫離了傳統中華帝國的軌道,又未及整合到新的黨化國家體制中。基於此種認知,蔣使用恢復中國傳統治邊手法和「黨化」新疆兩手策略。吳忠信主新時期所使用的羈縻、安撫手法,並不像目前的研究普遍認知的,屬陳舊而無效之舉;然而,1944年底「伊寧事變」的發生和伊寧東突厥斯坦共和國的建立,確也向中國政府提出新的問題,即民族和民族主義的問題。吳忠信認定伊寧事變並不涉及民族問題,只是外力涉入、操縱的結果,這一認知顯然已不足以應對新疆民族主義大潮下日趨複雜的變局。

面對突厥語民族中新興的近代民族主義運動,甚至其中的激進分子依恃蘇聯的支持,武裝反抗中國統治,追求獨立建國這一前所未有的態勢,蔣介石作出不可以武力作為處理新疆問題的終極手段的判斷,這意味著國民政府必須改采政治手段緩和新疆的局勢。蔣介石重新審視新疆的民族問題,決定嘗試運用現代西方「民主」模式和「民族」理論,向土著民族作出重大政治讓步,以換取其承認中國對新疆全境的主權。蔣真誠希望透過縮減專制傳統的影響,建構西方式的民主政治體制,擴大土著民族的政治參與,擘畫邊疆地區經濟開發的遠景,一勞永逸地解決新疆問題。

於是,蔣一面加緊籌備在新疆進行政治改革,其中包括制訂具有民主政治與民族平等色彩的政策,設計邊疆民族自治方案;一面派深知蔣本人意圖,又有能力協調中、蘇、美三方關係的政治部長張治中赴新疆巡視,考察伊寧事變的詳情,提出報告,為從政治角度解決新疆問題作準備。

1945年初,蔣兩次召見麥斯武德·沙比爾、穆罕默德·伊敏和艾沙·阿爾普特勤三人。麥斯武德等建議蔣,依民族人口比例,派任當地黨政大小官員遴選各級民意代表,並向蔣自薦,前往新疆處理民族事務。蔣介石希望利用麥氏等人的民族身份和右翼反蘇立場,抵制蘇聯對突厥語穆斯林的政治影響,有意採納他們的建議。1945年8月,蔣向張治中表示,為使新疆地方人士內向,必須在各級行政職務中增設副主席,由中央和地方各分任正副。

蔣介石的設想,甚至受到伊寧政權中務實派的激賞,並基本上體現在由張治中與阿合買提江等人簽訂的《中央政府代表與新疆暴動區域人民代表之間以和平方式解決武裝衝突之條款》(簡稱《和平條款》)之上。依《和平條款》暨「附文」(一)之規定,新疆成立聯合省政府。省府主席由張治中兼任,兩名副主席包爾汗和阿合買提江都是突厥語穆斯林;在由國民黨與伊寧政權共組的新疆聯合省政府的正式組成結構中,各廳局長和省府高階職位,都指派了新疆不同族群、不同政治背景的人士擔任;在省府、地方各級行政機構中,半數左右的職位都延用各非漢人士。在南疆聘用公務人員時,張治中甚至實行漢人與非漢人分別佔30%和70%的比例;中央行政、立法機構中也為新疆非漢民族人士保留了相當比例的職缺。忠實貫徹蔣介石意旨的張治中,明確體認到新疆族群議題的重要,他寫道:「漢人僅佔新疆人口的5%,為什麼不能把政治權力移交給占人口95%的維吾爾人和其它民族呢?」

《和平條款》的內容,顯示蔣介石對「中華民族宗族論」做了權宜的修正,將促進邊疆非漢人權益,當作處理迫在眉睫的族群衝突與國家分裂危機的新處方。而國民政府開始採用某些混合了西方和蘇聯因素的民族平等和民主政治手法,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中國傳統的治邊政策。國民政府有意擴大土著民族的政治參與和政治權利,形成具實踐意義的「三民主義治邊政策」的新形態。

《和平條款》規定,「政府給予新疆人民選舉彼等相信之當地人士為行政官吏之選舉權」;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國家行政與司法機關文書,漢文與維吾爾文並用,人民呈送政府機關文書,可單獨使用其本族文字;中小學得使用本族語文施教;政府保障民族文化和藝術的自由發展;人民享有出版、集會、結社與言論自由。《和平條款》之「附文」(二)甚至規定,准許新疆土著民族組織民族軍隊;而民族軍隊員額之補充,亦悉數來自本地民族。

國民政府在《和平條款》暨兩件附文中作出重大政治讓步,所要換取的只是伊寧當局承認自己是「中國人」的口頭宣示。

面對與伊寧政權的政治競爭,國民政府相當忠實地履行了《和平條款》所約定的內容。在民主施政上,由張治中與新疆省府秘書長劉孟純、民政廳長王曾善、迪化市長屈武、外交特派員劉澤榮共同擬定的《新疆省政府施政綱領》,成為與伊寧政權進行政治競爭的武器。1946年7月18日,新疆聯合省政府第二次委員會議通過「施政綱領」共85條,其主旨是在國家統一、民主政治、民族團結的基礎上,建設三民主義的新新疆。親蘇的伊寧政權迅即體認到蔣介石、張治中政策中包含的西方政治的影子,轉而公開批判張氏的「施政綱領」。

在「施政綱領」之下,新疆第一次體驗了帶有西方色彩的地方自治。1946年9月間,省聯合政府完成全省範圍內的選舉委員會組織章程,成立由省方、伊方與公正人士組成的赴各專員公署的監選小組,為表示公正,各專署專員與副專員均不入選本專署監選小組。伊寧方面所控制的伊寧、塔城、阿山(今阿爾泰)三區,則拒絕奉行選舉辦法,也拒絕監選小組監選。10月間,省聯合政府派往阿山的第6監選小組途經額敏時,時任迪化專署副專員的哈薩克族人士塗禹則(Turkstan Nur Bai)與克斌全(Kamal Beg)等人,被親伊方的民眾毆斃。同期,其他專署在選舉問題上也發生了由伊方策動、規模不等的暴力事件。同年10月至12月間,全省各縣縣長及省參議員選舉工作完成,當選結果出爐,親伊方人士在伊犁、塔城、阿山、喀什等地區取得多數縣長與省參議員席位;在莎車、和闐、阿克蘇等區,則以親國民政府當選比例居多;若僅以縣長計,則除漢人人口比例較高的綏來、阜康、鎮西和哈密、阿克蘇、焉耆、和闐等共7個縣外,其餘各縣均由伊寧方面支持的人選當選。

伊寧方面透過「施政綱領」之下,省政府的人事任命和縣長、省參議員全面選舉,將勢力範圍擴展到南疆,但選舉結果揭曉後,伊方對於未能全面掌控阿克蘇、和闐、莎車的結局並不滿意。

1946年11月,新疆省派出包括伊寧方面的阿合買提江和阿巴索夫等7人在內的18名國大代表,赴南京出席國民大會。大會舉行期間,阿合買提江等人提出《請在中華民國內將新疆改為「東突厥斯坦共和國」並給予高度自治案》。張治中擔憂,若此案在討論時徑遭否決,必然引發伊寧方面的激烈反彈,因而特别致電南京,闡述蔣介石對新疆問題的認知和處理新疆民族問題的原則,建議他們對伊寧的代表盡量疏導勸解。

張治中在電文中主張,一方面,在國家體制中,不宜在法律層面規定民族自決或民族高度自治的原則,以免被分離主義者引為其行動的合法依據;另一方面,亦不宜經由程序手段,以輕蔑的態度輕易否決伊寧方面的要求。針對伊方的爭辯,宜據理向伊方說明,作為中國的一個省,新疆自然合乎中華民國法律中有關地方自治的規定;國家廣泛推行民主選舉,新疆各級民意機關和行政機構內,本地民族人士必然會居大多數,地方自治自然等同於民族自治。而新疆省內的民族自治,必須是針對省內所有民族,全省各少數民族均有權建立自己的民族自治區域。同時,民族自治的範圍應以中央政府的職權為界限,國防、外交、經濟、交通、司法等皆具全國性質;反之,中央政府亦有義務保障全國範圍內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權益。至於新疆省的名稱,確易引發非漢人士的反感,不妨考慮加以更改。在電文最後,張治中特別囑託中央大員,「新疆各民族歷史複雜,民族意識發達,目前處境特殊,如果不在憲法中與民族地位,會使他們誤以為中央歧視少數民族,連一個民族名稱和自治地位都不給他們,因而發生反感,影響民族團結,妨害國家統一」,最終得不償失。

出席國民大會的新疆省代表團一行抵達南京後,蔣介石、蔣經國、白崇禧、于右任、邵力子等人多次會見阿合買提江,就伊寧方面提出的《請在中華民國內將新疆改為「東突厥斯坦共和國」並給予高度自治案》一事進行懇談。在國民政府方面的多方疏導勸解之下,伊寧方面撤回提案。

近代中國的歷史命運

具有多元文化色彩的中華民族「從多元到一體」理論和「五族共和」思想,可以被視為王朝中國面對近代轉型之際,立足於中國的歷史脈絡與現實的族群理論。兩者既超越革命派狹隘的民族主義局限,也挑戰了西歐「民族國家」理論所構築的概念藩籬。帶有同化主義色彩的「中華民族」概念,則在指涉中華民族民族國家的國民這一角度,具有近代意義。而「中華民族宗族論」卻首先立足於從歷史遺產中尋求資源,因而在理論上必須以近代全體中國人共同歷史經驗作為補充;在現實中,又必須與帶有近代色彩的政治制度結合,才能夠勉強運轉。

顯然,從孫中山版的「三民主義·民族主義」/中華民族國族主義,到蔣介石的中華民族宗族論,都是漢民族主義與「五族共和」間的妥協性產物。以地方自治涵括民族自治,也是從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角度,壓制可能對漢人統治和國土完整構成挑戰之非漢人民族主義政治主張的妥協性措施。中華民族宗族論和中華民國地方自治背後的意圖,都是試圖仿照美利堅民族,塑造以漢文化體系為核心的、具高度同構型的中華民族;都是尋求透過掩飾境內族群間的差異,達到消弭族群間差異的政治目標。

否認多元差異的「中華民族宗族論」和中華民國地方自治的實踐,在歷史認知上的盲點,在於低估了非漢民族對中國整合的影響,相應高估了漢人單獨主導中國整合的力量。事實上,古代「中國」歷史上的數次「大一統」,正是由非漢民族完成的;在近代歷史上,非漢民族的動向同樣直接關乎現代中國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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