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語評釋》(中華書局2016年8月第一版)連載十九(為政第二篇第三章)
《論語評釋》 (中華書局2016年8月第一版)連載十九
(為政第二篇第三章)
原 文
【原文】子曰:「道之以政 (1) ,齊之以刑 (2) ,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3) 。」
注
【注】(1) 政:政令。
(2) 齊:整治,治理。
(3) 格:歸附,歸正。
譯
【譯】孔子說:「以政令統領,以刑法約束,百姓只是免於刑戮而無廉恥之心;以道德統領,以禮法約束,百姓皆知廉恥且心悅誠服有歸正之心。」
評
【評】依法施政和以德施政其實並不矛盾。即使在一個不大的企業里也是如此。首先,必須有嚴密且人性化的制度加以約束,明確告訴每個人雷區在哪裡,觸碰雷區將會承擔什麼責任,甚至受到什麼懲罰。至如《孟子》中強調的:「及陷乎罪,然後從而刑之,是罔民也。」所謂「罔民」,就是作為領導者不明確雷區在哪裡,不通告觸碰雷區將會承擔什麼責任,然後有人犯規而被處罰,這好比是張網以待,與陷害無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是管理的基礎,是維護秩序的前提。在此基礎上,再加以道德和禮法的引導,使人在「知其然」的基礎上更「知其所以然」,就完美了。「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是錦,「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是花,二者是錦上添花的關係,但如果沒有錦,花也就無法落地。這也是「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關係。任何國家,任何機構,如果過分強調「德禮」的管理理念而忽視「政刑」的實際作用,後果都將非常嚴重。道德只能用來自我約束,不能強加他人,更不能輕信所有人都有大的格局和高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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