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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著制式警服執行職務的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兩男子阻礙執法被拘!

騎乘摩托車沒有佩戴安全頭盔,還拒絕配合交警執法,並且將自己用手機拍攝的挑釁、辱罵交警的視頻發到了微信群中。6月12日,阻礙交警依法執行職務的李某某和王某某被晉城城區警方分別決定予以行政拘留十日、五日的處罰。

事件回顧

6月11日,不少市民的微信里轉發著多段「摩托車駕駛員與交警爭執」的視頻。從視頻的拍攝角度看,是摩托車的駕駛員拍攝的,視頻中,摩托車駕駛員要求執勤交警向他敬禮,交警拒絕了他的要求,隨後摩托車駕駛員說:「拿過你的證來」,並且伸手去拽掛在交警胸前的證件。交警看到對方拿著手機拍攝,就一手護著證件,一手推開對方說:「不讓你看。」雙方因此發生了爭執,交警要拔掉摩托車鑰匙,被摩托車駕駛員推開,並且表示交警不出示證件,自己有權拒絕交警執法。期間,視頻中還有另一個聲音說:「有牌有證的全來前進路,四中這裡,快!」似乎是在叫人。緊接著,摩托車駕駛員想強行拽過交警的證件拍照,雙方爭執的過程中手機掉落在地,交警把手機撿起來還給了摩托車駕駛員。

在另外兩段視頻中,交警出示了證件,摩托車駕駛人進行了拍攝。隨後,摩托車駕駛人繼續對著交警拍攝,並挑釁說「敬禮,現在你來執法」「執法開始,程序會不會走?不會我走了啊。」

事件發生後

市公安局網安支隊民警在網上巡查中發現了這幾段辱罵、阻礙交警執行職務視頻,隨即與城區公安分局民警共同對此案進行調查。12日凌晨3時許,辦案民警將違法行為人李某某、王某某傳喚到派出所進行詢問。

據調查,2017年6月11日10時許,晉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四大隊二中隊中隊長裴臘明在城區新市街與前進路交叉口東北角執勤時,發現未佩戴安全頭盔駕駛摩托車的違法嫌疑人李某某和乘車人王某某二人,遂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駕駛員李某某停車後,他問對方騎摩托為什麼不戴頭盔,李某某表示交警執法應該先敬禮,遭到拒絕後,李某某搶拽裴臘明佩戴在胸前的工作證件,期間,乘車人王某某在QQ群中發語音叫人,企圖壯膽。停車後裴臘明要拔摩托車鑰匙,李某某拽住交警的手給甩開了,雙方爭執中李某某的手機掉在地上,交警撿起了手機讓他出示證照,李某某出示後交警讓他們離開。李、王二人駕駛摩托車離開後,有十幾個騎摩托車的人到達前進路和新市西街的東北角,轉一圈之後離開了。

此間,李、王二人用手機拍攝了其辱罵、阻礙民警執行職務全部過程,隨後,李某某、王某某分別將自己拍攝的視頻發布到自己微信群中,該視頻被多人查看並進行轉發。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城區警方對因涉嫌阻礙執行職務的李某某、王某某分別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和五日的處罰。違法行為人李某某、王某某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後悔,稱自己缺乏法律知識,沒想到自己的行為觸犯了法律,他最希望能當面向裴臘明中隊長賠禮道歉。

當前部分公民法律觀念的淡薄,尤其是對自己在互聯網平台上行為沒有足夠的法律認識,甚至不少人還自以為然地認為,互聯網是法外之地。

對不起,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

一起學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對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民警的行為,我國法律有如下規定: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同時,公安部近日公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中加明確了對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行為的權利保護。意見稿提出,侮辱、謾罵、威脅、圍堵、攔截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行為,應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尋釁滋事罪: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以及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可以看到,在法律層面對於警察等執法人員的正當執法給予了充分的保護,同時,也意味著對於擾亂執法人員正常執法,甚至進行侮辱、攻擊等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權威

解答

公民是否有權要求公安民警出示證件?

公安民警在日常工作中查驗公民證件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重要職責,駕駛員有義務配合執勤交警查驗駕駛證、行駛證等證件。《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註解與配套》第十二號附件《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範》公通字【2008】55號,其第四條規定 民警執行盤查任務時,應當著制式服裝;未著制式服裝的,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公通字〔2010〕9號 2010年1月27日)第六條第二段:著制式警服執行職務的,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註:網上流傳建議當事人要求出示警察證的,應當出示警察證,其實是可以出示,但不是必須)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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