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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寶藏論》講解

達真堪布仁波切宣講於2017年6月5日

為修持成佛要發殊勝菩提心!

為度化一切父母眾生要發誓修持成佛!

為早日圓成佛道要精進認真聞思修行!

此處所講至尊文殊菩薩之化身薩迦班智達所著,有十一品內容的《量理寶藏論》。

全論分三:一、入論分支;二、真實論義;三、造論究竟之事宜。

甲二(真實論義)分二:一、從總反體抉擇所知;二、決定能知量之自性。

乙二(決定能知量之自性)分二:一、法相之安立;二、抉擇各自事相之義。

丙一(法相之安立)分三:一、總說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二、分別決定量之法相;三、抉擇法相所表之義。

丁一(總說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分三:一、建立三法周遍所知;二、決定能遍三法之自性;三、三法各自之安立。

戊二(決定能遍三法之自性)分二:一、認識本體;二、各自之法相。

己二(各自之法相)分二:一、總說;二、別說。

庚二(別說)分三:辛一、法相之理由;辛二、名相之理由;辛三、事相之理由。

辛一、(法相之理由)分三:一、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觀點;二、安立需要之法相;三、彼所遣過失之詳細分類。

壬三(彼所遣過失之詳細分類)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諍論。

癸一(破他宗)分二:一、對方觀點;二、破彼觀點。

子一、對方觀點:

雪域諸師承許言,法相之過歸攝三。

位於印度北方的雪域派論師認為:法相的過失歸納起來,可以包括在三種過失當中,第一、自反體未成實體:諸如,這個動物(有法),是黃牛(所立法),是黃牛之故(因),法相自反體尚未成立實體。

前面已經安立了以「法相之法相」證明是法相。此處主要講法相的過失。過去藏地宣講因明的一些論師,因為受外道的影響,有一些不太應理的觀點。所以,薩迦班智達宣說自己的宗義的同時,遮破對方一些不正確的觀點。此處,他們聲稱:法相的過失歸納起來,有三種。

第一種過失,自反體未成實體。運用論式的過程中,事相是這個動物,名相是黃牛,法相又用了黃牛。用黃牛來證明黃牛。兩個「黃牛」只是重複而已,沒有其他意義。第一個黃牛是名相,第二個黃牛是法相,後者沒有自反體,也就是法相尚未成立實體。

除了名相之外,沒有自反體。法相應該是可以成立實體的,但是沒有成立實體。這叫自反體未成實體。這就是法相的一種過失。此處所講法相是不正確的,因為沒有自己的自反體。

第二、義反體轉他:諸如,這個動物,是馬,具有項峰垂胡之故。法相已經變成名相之外的其他義反體。

此論式當中,事相是這個動物,名相是馬,法相是項峰垂胡。法相和名相應該是一個義反體。但此處的馬和項峰垂胡不是一個實體,也就是名相和法相不是一個義反體。項峰垂胡在黃牛上成立,但是在馬上面不成立,所以法相變成了名相之外的其他義反體。

以項峰垂胡來證明這個動物是黃牛,這是應理的。但是,以項峰垂胡來證明這個動物是馬,是不應理的;以項峰垂胡證明不了它是馬。這個法相是存在過失的,叫做義反體轉他。

第三、法相於事相上不存在:諸如,馬,是牛,具垂胡之故。無論如何安立事相,在它上面法相都不存在。

此論式中的事相是馬,名相是黃牛,法相是項峰垂胡,項峰垂胡在馬上不成立。因此,此論式中,法相在事相上不成立。

他們共宣講了法相的三種過失,一個正確的法相要遠離這三種過失。這是雪域派一些論師的觀點。接下來,薩迦班智達要遮破他們的觀點。

子二、破彼觀點:

運用論式視為過,則義反體無轉他,

若未運用定為咎,不住事相成無義。

你們的這些推理如果是運用因法事三相的論證方式而立為過失的,那麼義反體不會轉成他法。

你們所宣講的法相的三種過失,是運用因法事三相論證(三相推理)方式而立為過失的,還是沒有運用三相推理而變成過失的?如果是在運用輪式的情況下,第二種「義反體轉他」的過失就不存在。

因為在將非黃牛的其他有情立為事相之時,此因在事相上並不存在。

除了黃牛,將其他動物立為事相,如果在這個基礎上成為過失,那麼因在事相上並不存在。項峰垂胡只有在黃牛上成立,除了黃牛以外,其他任何動物或有情上不可能成立,沒有項峰垂胡這個特徵。這樣,還是變成了他們自己宣說的過失中的第三個過失——「法相於事相上不存在」了,第二個「義反體轉他」的過失是不需要安立的。

如果沒有運用三相就論證為過失的話,那麼法相於事相上不存在就成了無有意義,因為法相在事相上存不存在都要觀待運用論式的緣故。

如果沒有運用三相推理,或者說沒有立事相,為什麼還要說法相在事相上不存在?若是立事相,法相在事相上存在不存在,可以進一步分析。但是你連事相的基礎都沒有,在這上面分析法相成立不成立就沒有意義,猶如討論石女的兒子漂亮不漂亮一樣無有意義。

此等過失若合理,智者頂飾何不許?

再者,倘若對方所陳述的這些法相過失具有合理性,那麼作為智者之頂飾的法稱論師為何不予以認可。

如果對方所陳述的這些過失是正確的,確定法相有這三種過失,那麼,陳那論師和法稱論師為什麼不認可,為什麼不如是陳述或宣講呢?他們二者的智慧相當高,尤其在宣講、辯論因明時,是無以倫比的。二位論師陳述法相過失的時候,並沒有依照你們的觀點。在他們各自的論典,比如陳那論師的《集量論》,法稱論師的《釋量論》等論典中只講了不遍、過遍、不容有這三種過失。

法稱論師講,正量的法相是不成欺惑之識。正量肯定是識,是精神方面的,不是物質,而且是不成欺惑的。他進一步又宣講了法相是遠離三種過失的:不遍、過遍、不容有。只要遠離這三種過失,一定能證明某種識是正量。同樣,陳那論師也沒有按你們的觀點宣講。

可見,將法稱論師恰如其分的真理拋之腦後而自己以分別念來假立,這完全是錯誤之舉,即便稍有無誤之處,但由於並不是諸位智者所共許,因而並不妥當。

你們分析的,也許有一些正確的地方,但是這些智者包括二位論師,都沒有共許。所以這樣承許是不妥當的。

癸二、立自宗:

不遍過遍不容有,即是法相之總過。

名言義之諸否定,唯此三者別無他。

下面聲明自宗的觀點:法相總的過失可包括在三種之中。其一、不遍:諸如,這個動物,是黃牛,具有花色項峰垂胡之故。

前面正在晃動的動物是黃牛,因為它有花色項峰垂胡之故。在這裡,有法是黃牛,不是花白黃牛,用花色項峰垂胡是不正確的。一部分黃牛有花色的項峰垂胡,但是一部分黃牛沒有花色項峰垂胡。若用來表示花白動物就是正確的,但在此處,表示的不是花白黃牛,而是黃牛的總稱。這是一種具有過失的法相。這個過失叫不遍。

其二、過遍:如,這個動物,是黃牛,有頭之故。

除了黃牛,其他動物也有頭,這種過失叫過遍。

其三、不容有:諸如,這個動物,是黃牛,是黃牛之故。或者指著這匹馬說:這是黃牛,具有垂胡之故。

名相是黃牛,法相也是黃牛,名相和法相變成一體了。若是這樣證明,也是有過失的,這個過失叫不容有。

共講了三種過失:不遍、過遍、不容有。法相所有的過失都可囊括其中,遠離三種過失的法相才是正確的法相。一個正確的法相應該具有三種否定。接下來說明:

上面所有的名言否定均可包含在非有否定、別有否定以及非可否定三者當中,這三者依次是否定不遍、否定過遍與否定不容有的語義。一切義否定也只有這三種而別無其他,因此定數是成立的。

非有、別有、非可能三種否定與三種過失的含義是相同的。非有否定是否定不遍,別有否定是否定過遍,可能非可能否定是否定不容有。一切義否定只有三種而已,別無其他。

「義」指的是實體,義否定是從法本身實體角度講的。從名言角度講,也只有三種過失;從法的實體角度來講,也只有三種否定。這是自宗的觀點。

癸三、除諍論:

謂立事相與不立,法相不容有事中,

遮遣抑不遮名相。彼二辯論不害此。

針對薩迦班智達的立宗,對方提出了兩種辯論。也可以說,會產生兩種疑惑。為了遣除疑惑,進一步講了這些內容。同時,也能讓自己的觀點、立宗更穩固。

對方辯論道:以上法相的這些過失是立事相當作過失的還是不立事相當作過失的?如果是在立事相的情況下當作過失的,那麼對於黃牛的法相來說,運用花色項峰、垂胡就不會成為不遍,原因是,如果這一法相安立在花白動物上,則無有過失;倘若安立在黑色動物上就成了不容有。

立事相不立事相,運用或不運用三相推理,是同一個意思。你們講的這三種過失,是立事相時成為過失,還是不立事相時成為過失?如果說立事相(專門指點出一個具體的對象),這時,所立的動物是花白黃牛,具有花色的項峰垂胡故,那就是正確的輪式了,不成過失;若所立的動物是大象、獅子、黑色黃牛,具有花色項峰垂胡,就成了不容有。

假設不是立事相而算為過失的,那麼事相的所有過失也就不合理了,因為,即使要表明馬是黃牛而運用項峰、垂胡的特徵也成了沒有過失。

假設不是立事相而算為過失,即沒有運用三相推理而產生的過失,那麼,說事相上存在或不存在、成立或不成立,都是徒勞無益的,因為事相不存在。如同不存在牆,而說牆上的圖畫是無有意義的。

他們又繼續說:就這些是在事相上算為過失而言,法相不容有的事相上如果遮遣名相,那麼要表明具有項峰等特徵的動物是黃牛,而在使用具有項峰等特徵的過程中,法相與事相沒有不同反體而成為不容有,這樣一來,具備項峰等也成了否定黃牛的名言。如果法相不容有的事中不遮遣名相,就成了法相不遍於名相的結局。

如果對方提出,在運用三相推理的過程當中成立的過失,是不是遮遣名相。具有項峰垂胡的動物是黃牛,有項峰垂胡故。我們從這個論式上去分析,事相是具項峰垂胡的動物,名相是黃牛,法相也是具項峰垂胡。如果事相遮遣名相,即排除名相,意為事相中沒有名相,那麼項峰垂胡也證明不了黃牛,有這樣的過失。如果不遮遣名相,即事相當中有名相,這樣法相不僅周遍名相,還周遍了他的事相,就成為過遍的過失。接下來是薩迦班智達的反駁:

上面這兩種辯論推翻不了我們這裡的觀點,下面依次來說明原因,儘管所有過失是在立事相時看作過失的,但不會招致你們所羅列的過咎。

是立事相時當做是過失,還是不立事相的時候當做過失?肯定是立事相當做過失,也可以說是運用三相推理過程中所產生的過失。即使是立事相,我們自宗也沒有沒有那些過失。

因為,就花白牛立為事相而言,你們的觀點的確是對的,然而在只是證明黃牛之時,花色項峰、垂胡的法相顯現不遍。其次,具足項峰等自身的名言不成不容有,而不容有項峰等其他的名言這一點我們也承認。

例如:這個是花白動物是黃牛,因為具有花色項峰垂胡之故,這個輪式是真因。但我們要立的不是花色黃牛而是黃牛,那麼就有過失了,因為花白黃牛是黃牛中的一種,黃牛是總稱,包括所有的黃牛,用花色項峰垂胡只能表示花色黃牛的特徵,不能表示所有黃牛的特徵,就有不遍的過失。所以我們的觀點是正確的。

上述所講的是法相的內容,接下來要開始講名相。

辛二(名相之理由)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諍論。

壬一、破他宗:

有謂法名一實體,名言許為名事相。

名相即以名為體,故見法相之根識,

亦成有分別識矣,證成義理亦實有。

有些論師聲稱:由於證成名言是自性因的緣故,法相與名相在外境上是一個實體。

因明前派一些論師認為:法相和名相在外境上是一個實體,因為證成名言是自性因。因有兩種,因果因和自性因。自性因有兩種:證成名言因和證成義理因。比如:此動物是黃牛,具項峰垂胡之故。用法相來證明名相,這種論式叫證成名言因,屬於自性因。又如:聲音是無常,所作性故。這種論式叫證成義理因。證成名言因是建立名稱的,而證成義理因是建立意義的,這就是它們的區別。

自性因當中,能立和所立是一體的。比如說法相和名相是一體的。「一體」是指在分別心境中是一個實體,但實際上不可能成為一體,因為一個是用心來假立,一個是外境上有自相的事物。但是對方沒有理解這一點,認為在外境自相也是一體的。這樣就存在很大的過失。

駁斥:我們承許黃牛的名言是通過項峰、垂胡所詮表的事相,而耽著名相在外境上存在。事相與名相在外境上如果是一個實體的話,那麼一個實體不會有現與不現兩個部分,因為以名稱為特徵的名相是分別識所見的,由此見法相的根識也應成為名言、自相混合執著的分別識了。

事相與名相在外境上若是一個實體,那麼不會有顯現和不顯現兩個部分。取自相境的方式是照見,沒有現和不現的區別。同一個法,若不現就全不現,顯現就全顯現。但以名稱為特徵的名相是心假立的。如果事相與名相在外境上是一個實體,見法相的根識也成了分別識。比如項峰垂胡,應該是用眼根來見,若它和名相是一體的,緣取法相的根識也變成了緣取名相的分別心了。

名相在分別心前安立,分別心把名和義混為一體而執著,這是緣取境的方式。根識是無分別識,不會將名言和自相混合執著、視為一體,但是按你們的觀點,根識就變成了分別識。

建立名相也應像以所作建立無常一樣成了證成義理;名相也應該變成實體存在了。

建立名相應該是證成名言因,如果名相是外境實有,以法相安立名相就變成證成義理因了,名相也變成實體存在的了。

名相事相亦非理,命名運用即名言。

個別論師又說:名言的法相是心識不錯亂可耽著的對境,它是名相的事相。這種說法也不合理,原因是,確鑿可靠的論典中說:首先以法相作為理由而命名就是名相,後來在運用它的過程中就成了名言。

對方認為,名相的事相就是名言。

名相和名言,有時候是分開講的。什麼是名相呢?事物本體和他的名稱之間的關係建成了之後,叫名相。名言是後來開始用了——說了、想了,運用過程中叫名言。先成名相,後為名言。對方可能沒有明白這個次第,所以說了這樣不應理的觀點。

壬二、立自宗:

具有緣由名言識,即是名相之法相。

事相命名予理由。如是知已三門行,

依此形成彼名言。乃觀待義之名稱,

是故彼者為假有,有實不成故假立。

成立具有理由的名言、意義相混合的心識就是名相的法相。

名言和意義相混合,通過正確的理由而安立在分別心面前。這就是名相的法相。

名相的事相是指為了認知義反體而以名稱進行命名。

就是取名的過程。比如新的產品誕生了,可以取名字;新的嬰兒誕生了,也可以取名,這個叫黃牛,那個叫李三。通過命名成立名和義的關係,人們了知以就開始運用了,這叫名言。有時候,名言和名相是一樣的,名言和名稱也是一樣的,但有時候名言跟它們不一樣。

其中,最初取名稱為命名時,後來了達這一點進而身體加以取捨,開始運用了,然後語言表達是非、意識觀察有無等三門運用的過程中,依此就形成了世間的名言。具體來說,言詞並不是自相,而是真實種類的言語。

言詞不是自相,因為外境上不存在。

名相是指「樹」一樣諸多種類的總稱名言,由於它是觀待義法相具有緣由的名稱,因而是一種假有。又因為不成立有實法,故而也是假立。

名相是周遍同類一切法的,是具觀待義法相而具有理由的名稱。名相為什麼是假有呢?這裡闡述了原因。「法相能了境之法,名相所了心之法」,也是這個意思。

壬三、除諍論:

謂法名相非一體,則自相因不應理。

名言之義誤為一,由此運用名言者,

世間事中不欺故,焉違共許之比量?

有些論師聲稱:如果法相與名相二者不是一個實體,那麼法相建立名相的自性因就不合理了。

前面講過,證成義理因應該是自性因。於是對方說,如果名相與法相是他體,就不能成立自性因了。

駁斥:並沒有這種過失。依靠遣余將名相詞語與它的意義法相誤為一體而運用自性因的名言,在世間事中也不會欺惑的緣故,又豈能與法相建立名相等世間共稱比量相違?絕不相違。

很多因明前派論師好像不太明白遣余。遣余是因明最核心、最根本的道理。若是不明白遣余,就不可能通達因明,不可能了知名言。想了知名言,必須了知遣余。

在分別念面前,一法可以假立為多體,多法也可以執著為一體。比如,將黃牛一個法,分為這個動物、黃牛、項峰垂胡三個法。這叫一法視為多法的分別識。而後,「這個動物是黃牛,因為具項峰垂胡之故」,此時,以多法為一法的分別心來緣取,把多又視為了一體。自性因是這樣安立的。在外境上,二者不可能是一體的。但是他們認為不是一個自體,就不能成為自性因。其實在分別心面前成立就可以了,沒有這樣的過失。

它是世間名言,不是勝義諦,不是究竟的實相。中觀里講,如夢幻一樣的人造業,受如夢幻一樣的果報,都是如幻如夢;但是因和果存在,誰造誰受。以智慧進行觀察,雖然都是錯亂的,並非如實存在,但是在世間名言上可以成立,這就可以了。在世間名言中沒有欺惑的緣故,你一定能得到外境,你也可以達到目的。名言中我們吃飯就能飽,能充饑,這就是目的。但一進行觀察分析:誰吃飯?吃什麼飯?怎樣吃?就都沒有了。中觀里講的「不生、不住、不滅」,「萬法皆空」,究竟勝義上是如此,但在名言上是可以存在的。

接下來講事相。

辛三、事相之理由:

法相所依即事相,分類有二真與假。

作為法相的所依就是事相的法相。

事相的法相是什麼呢?作為法相的所依。

這裡也有不正確的觀點。一些因明前派的論師講,無過失的法相及事相雙運的所依就是事相的法相。不是法相和名相雙運的共同依處,而是法相的依處。若是事相和名相雙運,會有過失。何種過失?運用論式的過程中,要在事相上成立法相,就要觀待於名相。所以,應該說法相之依處,就可以了。然後講事相的分類:

分類有兩種,其一、真實事相:諸如黃牛的花白;

我們要證明黃牛,安立事相的時候,指著花白的黃牛說:這個花白動物是黃牛,具足項峰垂胡之故。這個時候,花白動物就是真實事相。

其二、假立事相:作為衡量功過的根本,例如,將馬當成黃牛的事相。

還有假立事相。指著花白的馬說:這個花白動物是黃牛,具足項峰垂胡故。這是錯誤的。「功過」是一個輪式的正確和錯誤。我們用特徵來證明一個法的時候,或者說在事相上建立名相的過程中,有正確的也有錯誤的。但它不是真實的事相,而是為了衡量正確錯誤而立的事相。

這是事相之理由。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過患敵。

生老病死猶波濤,願度苦海諸有情!

以佛所獲三身之加持,法性不變真諦之加持。

僧眾不退意樂之加持,如是迴向發願悉成就!

達雅塔,班贊哲雅阿瓦波達呢耶所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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