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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為性的滿足而離婚可恥嗎?

只為性的滿足而離婚可恥嗎?

在現實中,我們常常遇到這樣一些情況,即夫妻中的一方僅僅因為性的不能滿足而提出離婚,人們對這種離婚常常是持否定態度。只為性的滿足而離婚可恥嗎?

在許多國家,夫妻間性生活不和諧,或患有性病者,也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例如美國的北卡羅來那州,丈夫無理由地拒絕和妻子性交達12個月,妻子就可以請求離婚。在挪威,當有性病或癩病時;在丹麥,當被傳染性病時;在芬蘭,當患一般傳染病時;在瑞典,當夫妻一方的性病有傳染給另一方的危險時,離婚都可成立。

勞倫斯的《查特萊夫人的情人》似乎就是為回答這一問題而寫的。柏拉圖宣言精神之愛,尼采也說真正的愛情就是初戀,是那種沒有性的愛情。沒有性能力的查特萊每天都給他的妻子朗讀那些「聖潔」的詩篇,但又不無痛苦地要他的妻子找—個情人,為他們生孩子。

她拒絕了,但是,有一天夜裡,她抑制不住身體里的慾火,脫光了衣服在查特萊的面前進行性挑逗,他被激怒了。當然,她的身體也被激怒了。直到有一天,她終於看到了另一個男性的身體。他們瘋狂地啪啪啪,讚美著性。他們相愛了,雖然他們之間是主僕關係。她毅然決然地離開了那個沒有性的家庭。

她不是只為性而出走的,還有愛,還有新的難以預料的未來。

夫妻一方被判刑而請求離婚的,固然有很多原因,其中也應該有性的原因。因為在家的一方很可能會發生通姦等行為,以滿足性要求。這可恥嗎?

法國的法律規定,夫妻一方被判徒刑,另一方就可以要求離婚。帝俄時規定「公民權喪失」和「西伯利亞流放」是離婚理由。判徒刑的期限也和離婚有關,瑞典為監禁三年,挪威為拘留三年,奧地利和匈牙利為監禁五年,丹麥為監禁七年,各定為離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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