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也有人專門碰瓷, 那時候的解決方法比現在高明多了!
大漢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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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時期,是中邦交通東西門類極多,技能也非常發達的期間。 作為其時地球上最發達的國際多數市,走在大宋國都汴京的街道上,就和本日走在紐約的街道上一眼,滿眼望去,根本都是其時天下上最豪華的座駕。
要是穿越到宋代觀光,恐怕需持曹家齊老師的《宋代交通辦理制度研究》一書,否則也容易被碰瓷。
宋代有交通規矩嗎?答案是「有」。其時的交通規矩是「賤避貴、少避長、輕避重,去避來」。這條規矩,被刻在都門諸門、關、亭和道途的路標上。既誇大社會身份,又分身現實情況。為制止碰瓷,宋人從最質樸的邏輯出發,將之制度化:攜帶重物,或有事急行者,行人都應該避讓。在交通擁堵的時間,這幾個迴避原則,哪怕皇親國戚,也是不克不及違背的。像包公這位聞名清官,最早著名便是重辦不平從交通規矩的皇親。
在文獻中偶然記到交通糾紛訟事,亦非常風趣。
一位士人走路時被負重的販夫撞破了衣袍,來臨安府評理。
府尹曰:「輕盍避重?」令販夫拜之。士人曰:「賤合避貴,必欲償背。」京尹曰:「背直幾錢?」曰:「元制十千。」公曰:「我償汝十千,汝還他八拜。」士人語塞。(宋俞文豹《吹劍錄》)
府尹據「輕避重」,士人負重要責任;士人據「賤避貴」,對峙要販夫補償。府尹奇妙的發起使士人語塞。
《宋刑統》還劃定:「諸於城內街巷及人眾中,無端走車、馬者,笞五十。以故殺傷人者,減斗殺傷一等。如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公私要速者,公謂公務要速,及乘郵驛,並奉敕使之輩,私謂休咎疾病類,須求醫藥,並急追人),以及殺傷人者,以不對論。其因恐懼不行克制而殺傷人者,減不對二等。……殺人畜產者,償所跌價。」
大概宋代都會中有些地方是克制車馬通暢的,除非是急辦公務或私事。不憐憫況造成的交通變亂,變亂方負擔的執法責任有所差別。
彼時,行船亦有劃定:
諸船人行船、茹船(茹塞船縫)、寫漏、安標宿止不如法?者,若船筏應迴避而不迴避者,笞五十。以故喪失官私財物者,坐贓論,減五等。殺傷人者,減斗殺傷三等。其於湍磧尤難之處,致有侵害者,又減二等。監當主司各加一等,卒遇風波者勿論。
看來宋代的執法對船隻的飛行、補綴、止宿都有細緻的劃定。不憐憫況的船難,船長負擔的責任也各不雷同。與陸路交通一樣,都表現出合乎情理的執法精力。
對路上從事的各種傷害運動,種種路障、陷井、暫時井坑的設置也有明白的劃定:
射者(在路上射箭),杖六十,放彈及投瓦石者,笞四十,因而殺傷人者,各減斗殺傷一等。……諸施機槍、作坑阱者,杖一百。以故殺傷人者,減斗殺傷一等。如有標幟者,又減一等。其深山迥澤,及有猛獸犯暴之處,而施作者聽,仍立標幟。不立者,笞四十。以故殺傷人者,減斗殺傷罪三等。
在火食濃厚的門路上射箭、放彈以及扔瓦石為冒犯執法。但深山老林,人民以捕獵為生,故不克不及一概而論,但捕獵者須設立標幟,以免位誤傷行人。
一件奏摺還專門提到都門開淘渠塹時,因無掩藏物,大概對行人造成的傷害,發起「天下當過往街路有井無欄木,令田主修置。在京泥坑無物遮攔處,令逐處田主每一坑用小柱四條,各高四尺,何在坑邊四角,以一寸圍徑麻繩三五遭,可遮攔得,免傷大眾性命」。這些發起被朝廷逐一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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