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將用司法解釋及指導性案例來逐步遏制「職業打假」
最高法:將用司法解釋及指導性案例來逐步遏制「職業打假」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 中國法學創新網
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
第5990號建議的答覆意見
法辦函【2017】181號
國家某機關辦公廳:
現就陽國秀等代表提出的關於引導和規範職業打假人的建議提出如下答覆意見,供參考。
對於知假買假行為如何處理,知假買假者是否具有消費者身份的問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並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導致這一問題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存在爭議。我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3]28號)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理由而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規定從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出發,明確了在食品、藥品領域,消費者即使明知商品為假冒偽劣仍然購買,並以此訴訟索賠時,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買假為由不予支持。因食品、藥品是直接關係人體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費產品,而該司法解釋亦產生於地溝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膠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件頻繁曝出,群眾對食葯安全問題反映強烈的大背景之下,是給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
應該說,職業打假人自出現以來,對於增強消費者的權利意識,鼓勵百姓運用懲罰性賠償機制打假,打擊經營者的違法侵權行為產生了一定積極作用。但就現階段情況看,職業打假人群體及其引發的訴訟出現了許多新的發展和變化,其負面影響日益凸顯。基於以下考慮,我們認為不宜將食葯糾紛的特殊政策推廣適用到所有消費者保護領域。
1.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在普通消費產品領域,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經營者的欺詐行為。民法上的欺詐,按照《民法通則意見》第六十八條的解釋,應為經營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消費者作出了錯誤意思表示。而對於知假買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觀上受到欺詐的情形。
2.從打擊的效果來看,由於成本較小,取證相對容易,牟利性打假的對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業,主要集中在產品標識、說明等方面。該類企業往往是同類市場上產品質量相對有保障,管理較為規範的生產經營主體,而對於真正對市場危害較大的假冒偽劣產品及不規範的小規模經營主體打擊效果不明顯。
3.從目前消費維權司法實踐中,知假買假行為有形成商業化的趨勢,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職業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團),其動機並非為了凈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藉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更有甚者針對某產品已經勝訴並獲得賠償,又購買該產品以圖再次獲利。上述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我們不支持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
因此,考慮食葯安全問題的特殊性及現有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我們認為目前可以考慮在除購買食品、藥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我們將根據實際情況,積極考慮陽國秀等代表提出的建議,適時藉助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辦公廳
2017年5月19日
鏈接:最高法院對買假索賠最新表態!
「北三街八號」公號解讀如下:
最高法5月19日發布的這份文件雖不是司法解釋,但仍會對司法審判產生重大影響,所有關注懲罰性賠償制度未來走向的人們或許都應該仔細地研讀之,深思之。買假索賠自面世以來就一直存有爭議。雖然相關法律規定明確,支持買假索賠牟利的判例也數不勝數,但對買假索賠的質疑聲反對聲始終不絕於耳。最高法發布的這份文件如果最終上升到法的高度,至少如下幾個問題大家是比較關注的:第一,如何判定買假要求「退一賠三」是以牟利為目的?第二,對「退一賠十」和「退一賠三」秉持不同的審判標準會不會引發司法審判層面的混亂進而傷及法律的一致性和嚴肅性?第三,對職業買假索賠群體「退一賠三」訴求的抑制,會不會大大削弱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威力?
相關信息:
職業打假人該如何引導和規範?
2017-03-15 09:57:51 來源:中國食品報
近年,食品維權案件數量猛增,超過八成案件的原告是職業打假人——
今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主題是「網路誠信 消費無憂」。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湖南果秀食品(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陽國秀帶來了與消費維權相關的建議——「關於引導和規範職業打假人的建議」。有調研報告顯示,新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食品維權案件數量猛增,超過八成案件的原告是職業打假人。
原因
職業打假人只關心賠償
大量浪費行政和司法資源
陽國秀告訴記者,為什麼要引導和規範職業打假人?原因有幾點:
一是職業打假人從職業成為行業。陽國秀說,自20世紀90年代王海為代表的職業打假人出現以來,職業打假人對引起消費者重視權益、引發媒體關注消費者權益等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如今,職業打假人已經發展成職業打假公司、職業打假網站等多種形式。
陽國秀認為,如果說最初的職業打假人是個人行為的話,近年來,職業打假人已經從個人發展到團隊作戰,到公司化運作。
二是職業打假人從根本上只關心賠償,大量浪費行政、司法資源,使真正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受影響。
陽國秀表示,既然是職業,職業打假人從一開始,所謂打假,就只有一個目的——索賠。消費者權益,最多只是其附帶產品,甚至只是其索賠工具。但畢竟在最初,對喚起社會的消費者權益意識,是有作用的。
近年來,由於我國品牌企業的食品安全意識大有提高,食品安全瑕疵已難以「肉眼所見」,因此,職業打假人往往也只能以一些非實質食品安全問題,向企業「磨」索賠。他們的關注重心向非食品安全、非消費者核心權益的轉移,也進一步暴露出其純粹以利益為導向的行為動機。
陽國秀指出,職業打假人為了實現「一擊必中」的目的,會就同一件事反覆向消費者投訴機構、監管機構投訴,或就同一事件,由不同人發起或向不同商超發起,向法院提起訴訟。嚴重侵佔了行政資源。有的地方一線監管部門甚至「主要為他們而忙。」
陽國秀列舉了以下案例:2017年1月,職業打假人李某投訴瀋陽某商業公司,訴其購買某品牌750克水晶椰果罐頭一瓶,投訴產品有小黑渣。廠家聯繫消費者發現,其在2016年11月份就投訴同樣情況,要求1000元錢,廠家未同意賠償就要起訴。當時廠家接到投訴同意退換貨,但其態度明確,一是多次明確表示其就是職業打假人,只要現金賠償。並明確告知,已單獨另外購買4家超市此類罐頭。
陽國秀說,事實上,所謂「問題」產品符合相關標準,並非食品安全問題,既不是相關標準規定的「嚴重缺陷」,甚至也不是「一般缺陷」,而是由於椰果或白糖原料自帶的雜質造成。
三是相關法規條例還未完善。2016年底,國家工商總局公布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其中第二條明確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
陽國秀告訴記者,雖然迄今為止,條例尚未正式發布,但其立法宗旨已經非常明確。這是自199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以來的一次逆轉。原因很簡單,職業打假人本身的形象和社會認知逆轉了。據《經濟參考報》報道,自2014年以來,超市等零售連鎖企業發生的職業打假人索賠事件呈上升趨勢。
建議
高法應出台職業打假人相關司法解釋
陽國秀說,隨著職業打假人「異化」,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成熟,職業打假人發展到今天,已經基本喪失其客觀上的正面意義,因此,應予規範和引導。如何引導和規範職業打假人?陽國秀提出四點建議: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職業打假人相關司法解釋,明確針對職業打假人案件的指導思想。
2016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一條明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對經營者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法律規定或者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的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適用本解釋。
該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職業打假人提起的消費民事訴訟。因此,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職業打假人提起的消費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有確切證據證明「知假買假」的訴訟案,不予支持。
二是建議設立全國統一的職業打假人信息庫。由最高人民法院或中國消費者協會根據消費訴訟案件的分析和統計,建立全國範圍的職業打假人信息庫。供各級法院和消費者協會在接受訴訟和投訴時參考。
三是建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儘快公布實施,支持其對職業打假人的界定和規定。將知假買假、以牟利為目的的職業打假人排除在消費者之外,將其通過知假買假來牟利的行為,排除在消費者保護之外。陽國秀建議,應儘快頒布實施該條例。
四是強化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以及深喉舉報途徑。根據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繼續落實「社會共治」等理念,便捷普通消費者的投訴途徑,強化其消費權益;同時,加強深喉舉報等有效、公益維權途徑;強化消費者協會等公益維權手段。本報記者 王薇/文 唐衛/攝
轉自中國法學創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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