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被二房東轉租,如今對方「失聯」收不回怎麼辦?
雖然《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目前還是徵求意見稿,但應該說是指明了一個方向。
市民吳先生:
我有套房在出租,租賃合同的租期約定是今年5月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我和房客溝通,說合同到期後不再出租了,要收回來自住。可房客不肯,最後玩起了失聯。後來我才知房客用我的房子二次出租,做起了二房東,目前是其他人住在裡邊。我想直接和新房客協商收房,可對方對我不理不睬,門也不讓我進。我實在沒有辦法,想到法院起訴,可二房東我連人也找不到,能打官司嗎?租賃關係中如何保障雙方權益不被侵犯?
記者調查
據住房城鄉建設部正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截止日為6月19日),租賃住房的,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形式的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承租人可以按照住房租賃合同的約定轉租住房;未約定的,承租人轉租住房,應當徵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但自然人轉租住房達到一定規模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否則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不得解除住房租賃合同,但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住房轉租或者出借給他人的情況除外。
雖然上述《條例》目前還是徵求意見稿,但應該說是指明了一個方向。租客要做「二房東」,可以,但要有兩個條件,一是合同約定;二是未約定的情況下應先書面「知會」房東。但從吳先生的描述中,可以發現兩個條件均不具備,他對租客的「二房東」行為原先並無所知。怎麼辦?吳先生想到了起訴,可又擔心找不到租客官司沒法打,其實這問題也不大。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在法院受理案件後,如果不能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進行送達的,可以由法院採用公告的方式進行送達。並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已經送達被告。公告期滿後,法院就可以在公告所確定的開庭日期進行缺席審理,並根據開庭審理情況進行判決。
吳先生作為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對自己房屋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對無權佔有房屋的,可以要求排除妨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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