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步司機推廣「推薦碼」獲利
晨報記者李東華
註冊、激活成為優步合作司機後,會取得一個專屬推薦碼,當其他司機使用該推薦碼成功註冊並完成一定業務量後,推薦者就能獲得一筆獎勵費。鄧某瞄上了這塊「蛋糕」,其不僅冒用優步註冊商標設立「司機服務站」,而且違反合同約定公開推廣自己的推薦碼,並不實宣稱使用其推薦碼能加快註冊審核速度和通過幾率。
昨天,浦東新區法院對此作出一審宣判:鄧某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除停止侵害、公開聲明、消除影響外,還需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開支6萬餘元。
原告:商標等被惡意使用
原告訴稱,其享有「優步」、「UBER」等註冊商標專用權。作為優步合作司機,被告鄧某擁有優步認證的推薦碼,並且熟知相關使用規則和限制,例如推薦碼必須用於合法用途、未經同意不得將其公開發布等。
然而,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鄧某卻在相關網站上使用原告註冊商標,不實宣傳其網站為「優步司機服務站」及「優步中國司機註冊網站」,並對優步官方用戶註冊頁面設置深度鏈接,惡意盜用用戶註冊頁面。同時,還發布使用其推薦碼「能加快司機審核速度和通過幾率」等虛假信息,誘使公眾誤認為其經營的是經授權的官方網站。被告共計從原告處拿到獎勵款16.6萬餘元。
被告:不存在不當行為
對此鄧某辯稱,其在與原告的合作過程中,被允許使用推薦碼,雙方已形成了在線合作關係。在合作過程中,被告勢必會合理使用到原告註冊商標,故應當認定原告已默許被告使用相關註冊商標。
同時,被告只是使用原告商標來說明商品的特點,不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不屬於商標使用。
此外,儘管自己宣稱為「優步中國司機註冊網站」及「優步司機服務站」,但這些宣傳均是客觀、真實的。至於「使用被告推薦碼能加快司機審核速度和通過幾率」的宣傳,也尚未達到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程度。
浦東新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通過盜用優步官網頁面以及使用虛假宣傳文字等手段、方式,使網路用戶誤解被告與優步存在合作關係或其他授權關係、使用被告推薦碼可加快註冊審核速度並提高通過幾率,該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具有不正當性及可責性,使原告商譽受到了實際損害,構成虛假宣傳。
據此,浦東新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綜合考慮原告註冊商標知名度、被告主觀惡意程度、侵權行為持續時間、侵權後果等因素,酌定賠償10萬元。原告主張的1.6萬餘元公證費、列印費系維權合理開支,應予支持,但主張的律師費過高,酌定金額為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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