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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保證金備清欠

【澳時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大廈共同部分管理制度》法案,上次會議中最大爭議的管理費轉移問題,即最多兩年欠費要由買方負責的條文仍被保留,但增加了買方可要求賣方交保證金,用作繳付欠費的條款。草案亦列明欠款責任應歸賣方,是次修改得到大部分議員的贊成,草案爭取7月底前提交上大會。澳時記者 鮑海琪

賣家須證明有否欠款

二常委主席陳澤武在會後表示,政府代表在聽取意見後大篇幅修改有關內容,將原有的第9條「分層建築物隨物轉移」,改為「轉讓獨立單位前分層建築物負擔欠款」,新條文第一項新增,獨立單位所有者在移轉所有單位前,已到期但未繳付的分層建築物管理費需要歸責,即賣樓前欠下的管理費都應是賣家的責任。

草案亦明文規定,賣家、房地產中介人及經紀、大廈管理機關都必須向有意買樓的人士,提供最後兩年是否存在欠交管理費及金額的資料,並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買方最多需要為賣方欠付兩年的管理費,負上連帶責任。但買方有權向賣方追回有關金額,可用與管理機關追討欠費的相同法律手段進行。而如果買賣雙方對管理費欠款存在爭議,可以在買賣合同上訂明保證金。

連帶責任保資金來源

據陳澤武解釋,有不少案例是買賣雙方欠款數目存有差異,條文是讓雙方自願訂定保證金額,以繳付拖欠的管理費問題,確保管理機關可以正常運作。

此外,陳澤武還轉述政府對設立「連帶責任」的用意,指管理費是涉及所有分層建築物業主的利益,少數人的欠費會影響所有人的舒適及生活,認為「連帶責任」可有效保障管理單位資金的來源。「連帶責任」是為了清晰列明法律框架,讓事情有法可依,而非將不相干的買方「拖落水」。陳澤武稱,買方在買入單位前,有責任了解清楚單位本身的狀況,認為單位有欠費問題而賣方又不願承擔時,應考慮清楚是否繼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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