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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的鄉約制度與鄉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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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中山國學堂

歷史上推行鄉村自治的儒者們,把鄉里自治的傳統一直追溯到周代。經常被引用的古籍,如《周禮—地官—族師》,「五家為比,十家為聯,五人為伍,十人為聯,四閭為族,八閭為聯。使之相保、相受,刑罰慶賞相及、相共,以受邦職,以役國事,以相葬埋。」孟子所描述的「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也是後人樂於稱道的。

中國最早的成文鄉里自治制度,可能是陝西藍田呂大鈞制定的「呂氏鄉約」。這個鄉約的四大宗旨是使鄰里鄉人能「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由人民公約,而不是官府命令。「由人民主動主持,人民起草法則,在中國歷史上,呂氏鄉約實在是破天荒第一遭。」

(2)成文法則。中國農村的成訓習俗向來是世代相續,口頭相傳,從沒有見之於文字,見之於契約。而制度必需成文,才可能行之廣泛。

(3)以鄉為單位而不是以縣為單位,從小處著手,易收功效。

(4)自願加入。「其來者亦不拒,去者亦不追」。

(5)民主選舉。「約正一人或二人,眾推正直不阿者為之。專主平決賞罰當否。直月一人,同約中不以高下、依長少輪次為之,一月一更,主約中雜事。」

(6)以聚會的形式,使鄉人相親,淳厚風俗。「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聚,具酒食」。

(7)賞罰公開,「遇聚會,則書其善惡,行其賞罰」。用記錄在案督促眾人,用開除懲罰不可救藥的。

(8)議事民主,「若約有不便之事,共議更易。」

蕭公權推崇「呂氏鄉約於君政官治之外別立鄉人自治之團體,尤為空前之創製。」但同時也指出,「鄉約乃私人之自由組織而非地方之自治政府。且所約四事,偏重道德。經濟教育諸要務,均在合作範圍之外。衡以近代之標準,實非完備之自治。」

呂氏鄉約在關中推行沒有多久,北宋就被金人所滅,曇花一現的鄉約也被人遺忘了。到了南宋時,朱熹(1130—1200年)重新發現了這個鄉約,考證出其作者是呂大鈞,據此編寫了《增損呂氏鄉約》。由於朱熹在學術上的名氣,加上他對鄉約熱心地編輯和改寫,使呂氏鄉約在出世後的一百年,重又聲名遠播。

到了明代,朝廷大力提倡和推廣鄉約。明太祖洪武21年(1388年),解縉建議,「仿藍田呂氏鄉約及浦江鄭氏家范,率先於世族以端軌」,以正風俗。朱元璋時期,頒布了聖諭六條。「主之以三老,家臨而戶至,朝命而夕申,如父母之訓子弟。至成祖文皇帝,又表章家禮及《藍田呂氏鄉約》,列於性理成書,「頒降天下,使誦行焉」。除了朝廷提倡,地方官推行鄉約的也很多。王陽明在1518年頒布的《南贛鄉約》影響最大。嘉靖時朝(1522—1566年)朝廷推廣王陽明的辦法。「嘉靖間,部檄天下,舉行鄉約,大抵增損王文成公之教。」

《南贛鄉約》的最大的特點是官辦。與《呂氏鄉約》相比,二者有以下差異。

其一,前者是人民自動的鄉村組織,「鄉人相約,勉為小善」;後者是一個政府督促的鄉村組織,是官治的傳統。

其二,前者是自由參加,覆蓋局部。在呂氏兄弟的勸諭下,有的鄉民可能參加,有的可能不參加。然而,其實行的效果未必大。後者是強迫的、覆蓋全鄉村的組織。在政府威力下必須都加入,然而可能會有相當的效果。例如,南贛鄉約規定,不參加集會罰銀一兩,懲罰十分嚴厲。從一個方面體現了強制參與的性質。

其三,鄉約組織人員數目增多了,角色也改變了。《呂氏鄉約》中只有二、三人,《朱子增損呂氏鄉約》增為四個人,《南贛鄉約》增加到17個人,「同約中,推年高有德為眾所敬服者,一人為約長,二人為約副;又推公直果斷者四人為約正,通達明察者四人為約史,精健廉干者四人為知約,禮儀習熟者二人為約贊。」在《呂氏鄉約》中他們是道德感化角色的精神領袖,而《南贛鄉約》中約長、約副、約正等人的責任,包括協助官府勸令同約完成納糧的任務,勸助投招新民改過自新、各守本分,以及勸戒同約維護地方安定。

除了王陽明的《南贛鄉約》,明代還有幾位大儒對鄉約制度的理論研究很深入。下面我們介紹呂坤、章潢、陸世儀幾位的貢獻。

呂坤(1536—1618年)《鄉甲約》的突破,是把鄉約、保甲都納入到一個組織綜合治理。它對後世影響極大,因為不僅設計嚴密,而且真正實行過,在當地共建了120個約。「以一里為率,各立約正一人,約副一人,選公道正直者充之,以統一約之人。約講一人,約史一人,選善書能勸者充之,以辦一約之事。十家內選九家所推者一人為甲長」。每約百家選保正一人,百五十家量加選保正副各一人。保正副,須選家道殷實、力量強壯、行止服人者為之。約正副等當選及任職的條件是家家同意,「選約正約副約講約史須百家個個情願者,選甲長須九家個個推服」;「甲長不服人,許九家同秉於約正副。如果不稱,九家另舉一人更之,不許輪流攀當。約正副不服人,許九十八家同秉於官。」各約外面還有一個監督管理機制,官府通過它監管各約,施行賞罰。

章潢(1527—1608年)進一步把鄉約的內容擴大。他認為保甲、鄉約、社倉、社學四者之法實相須也。「故保甲之法,人知足以弭盜也,而不知比閭族黨之籍定,則人自不敢以為非。鄉約之法,人知其足以息爭訟也,而不知孝順忠敬之教行,則民自相率以為善。由是社倉興焉,其所以厚民生者為益周。由是社學興焉,其所以振民德者為有素。」「然四者並舉,勢難遽行」,為此他提出了具體的做法。「各村宜擇空地一方,周以牆垣,中立一堂,傍立二倉。則鄉約亭在此,社學在此,社倉在此矣。工費既省,且教讀訓於中,亦有看守之便。況是舉也,禮法兼資,教養具備,使盜息民安,政平訟簡,風移俗易。」

明末清初,陸世儀(1611—1672年)強調「治」是自下而上的,是通過「分」來達到的。「治天下必自治一國始,治一國必自治一鄉始,治一鄉必自五家為比、十家為聯始」。「治天下須用得幾個縣令,好縣令古諸侯也。治州縣須用得幾個好鄉長,好鄉長古縣大夫也。得其人則治,不得其人則亂。」陸氏認為鄉約、保甲、社學、社倉四者,近於古而合於今,到了明末這四項早已盡人皆知,各處皆行,但是仍然不能得治。其主要原因是人們對四者的意義不明、關係不清。他提出的「治邑貫通之道」 是一個以鄉約為中心的鄉治系統:「鄉約是個綱,社倉、保甲、社學是個目。鄉約者,約一鄉之人,而共為社倉、保甲、社學也。社倉是足食事,保甲是足兵事,社學是民信事。」

鄉約制度並非僅僅是文人學者理論上的空談,歷史上政府以及民間推行鄉約的例子很多。官府推動的鄉約,多仿照王陽明和呂坤的辦法,各省志中有關記載很多,如《廣東通志》記載的明、清兩代,有多位在該省任職的官員推行鄉約的例子。另外明代萬曆時,商州知州王邦俊在城鄉共設四十處鄉約所。清順治時湯斌任「補潼關道副使」,「行保甲,有盜即獲,自是四境宴然。又患民風強悍,為設學講律。有兄弟相訟者,府君收其詞不問。令於講鄉約時必至。凡三至,涕泣,自陳悔過。遂出詞還之,卒相友愛。府君去時,猶追送數百里也。」}推行鄉約制度,甚至被作為一種政績和美德,記錄在很多墓志銘中。如清末庚子擢僉憲湖廣的馮應京,「一以厚民生興教化為務,首舉鄉約、保甲、社倉三事。」民間行鄉約,記載其美化時俗的效果的例子也很多。「蔡居陽率鄉人行鄉約,其中約規甚嚴。至於桃李垂街,田疇被畝,人和盜絕,一時為盛。」潞州人仇楫,為宿州吏目,與其弟同立家范,訓其宗。又舉行鄉約,范其俗。仇氏家族六世同居。隆慶初旌表為義門。

明代發展的這一套以鄉約、保甲、社學、社倉四者為一體的鄉治系統,可惜到了清代卻中斷了。楊開道曾大膽地設想,假使沒有滿清入關和農民起義,「假以時日,整個鄉治或者可以立定基礎,成為中國民治張本。」

清代政府在推行鄉約制度上最下功夫,但是效果不彰。清代的鄉治是分割的,破壞了鄉治的整體性。鄉約由禮部管轄,單純用來司教化,以宣講聖諭為主。保甲、社倉由戶部管理,專門用來緝盜安民,社學專門用來教養,社倉專門用來救濟。各制度分開,而把明末已經發展完全的一套鄉治體系,都打亂支解了。更糟的是,把鄉約變成了宣講聖諭的「講政」,只是一套定期的政治教育而已。

順治九年,在八旗中頒行明太祖的「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為」。十六年令五城各設公所,擇人宣講。康熙九年,把它演化成「上諭十六條」,令各府州縣鄉村人等切實遵行。「雍正元年,欽定聖諭廣訓十六章,共計萬言,刊刻頒行,分發府州縣鄉村,令生童誦讀。每月朔望地方官聚集公所,逐條宣講,兵民皆得恭聽。」講讀聖諭的辦法,從州縣到一村一族,構成一個多層次的宣傳機器。「夫州長之讀法,以正月及正歲,是一歲而再讀。黨正之讀法,以四時之孟月,是一歲而四讀。族師則每月一舉行,是一歲而十二讀。」州縣官對此表現不一,有的為了邀功頻繁講讀,「有一歲再讀,四讀,十二讀之別」。鄉約制度,基本上變成了聖諭講讀制度。

節選自牛銘實:《從封建、郡縣到自治:中國地方制度的演變》

附:康熙帝16條《聖諭》:

1.敦孝悌以重人倫(子孝親兮弟敬哥,一家和氣值錢多。聖賢不出人倫外,留得芳名百代歌);

2.篤宗族以昭雍睦(祖宗遺下子孫身,根本由來是一人。莫視同宗如陌路,須教族眾共相親);

3.和鄉黨以息爭訟(萬貫青錢買好鄰,古人垂訓頗諄諄。周旋禮貌存恭敬,彼此幫扶做善人);

4.重農桑以足衣食(男耕女織莫蹉跎,耕織勤時衣食多。下撫家室無睏乏,上輸國課免催科);

5.尚節儉以惜財用(從來淡泊是良方,幾見奢華能久長。但使此身無凍餒,布衣蔬食又何妨);

6.隆學校以端士習(理學從來景大儒,濂溪嶽麓是良模。敦師說禮崇名教,立志端方品自殊);

7.黜異端以崇正學(積善之家福自隨,何須諂媚尚巫師。速排異說尊周禮,切莫愚迷釀禍根);

8.講法律以儆愚頑(制律原非為殺人,頒行程序儆愚民。若能朝朝殷勤講,自使奸頑志氣純);

9.明禮讓以厚風俗(名分尊卑不可逾,立身行己要謙虛。能明禮義相推讓,風俗自成仁厚區);

10.務本業以定民意(勸爾須將生理謀,莫從分外去營求。四民志定無偏向,自致榮華不用憂);

11.訓子弟以禁非為(孩提情性易推移,溺愛安能有好兒!教訓敦敦無懈怠,庶幾日後免非為);

12.息誣告以全良善(止訟應知是善人,忠言逆耳莫相瞋。扛幫挑激非相愛,息事方能種福田);

13.誡窩逃以免株連(窩隱逃人罪不輕,一家受累九家傾。務須糾察經官府,莫戀親情惹禍端);

14.完錢糧以省催科(急公奉上是良民,萬事先當辦課程。依限全完拘系少,無憂無慮似仙人);

15.聯保甲以弭盜賊(賊人化外作頑民,辜負皇恩一片心。保甲相連同恤患,一方高枕得安寧);

16.解仇憤以重身命(怨毒於人不自由,冤冤相報幾時休。亡身招禍非為勇,唾面自乾豈是柔)。

轉自蕭公權:《中國鄉村:論19世紀的帝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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