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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是怎麼保護兒童權益的?這幾個故事值得我們反思

(圖)《嬰戲圖》,明代夏葵 (繪)

我國古代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上。秦律以身高作為確定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依據,對身高不滿6尺(相當於現在一米高左右,也就是8、9歲的孩子)的兒童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漢律則對刑事責任年齡規定:「年未滿8歲……非手殺人,皆不坐,」也就是說,8歲以下的人,除非親手殺人,否則都不處罰。唐律規定的更明確:(1)10至15歲的少年,對所有犯罪行為都有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減輕處罰,並可用贖金的方法代替刑罰。(2)7歲至10歲之間只對反逆、殺人、盜及傷人這幾種犯罪須負刑事責任,且仍可通過贖金替代。(3)7歲以下,雖犯死罪,亦不處罰。

儘管各個朝代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都有明確的規定,可是在人治的社會,具體執行起來還是千差萬別,甚至出現極端情況,有的還引起了朝廷內部的爭議,不妨來看幾個古籍記載的案例。

長官意志作怪濫殺無辜少兒

古時候對少年兒童犯罪,儘管律例都有規定,可是長官意志也很重要,遇到體恤民情關心少兒成長的好官,就會人性化執法,反之遇到顢頇(mān hān)昏聵的庸官,少兒犯了罪可能就要倒霉。

在《南史》里就記載了這樣兩個截然相反的案例。其一是:南齊的孔琇之擔任吳縣縣令的時候,有個十歲的小孩只是因為偷割了鄰居家的一捆稻子,就被孔琇之關進監獄,並且還判了罪。有的人勸解他不要這麼做,他回答說:「這個小孩才十歲就能幹偷東西的事,那麼長大以後還有什麼壞事做不出來?」這件事驚動了全縣。其二是:南齊王敬則曾經擔任吳興郡太守,郡里過去經常發生搶劫案件。有個十幾歲的少兒因為在路上拾到到別人丟失的東西,王敬則就把他殺了示眾。從那以後,再也沒人拾路上的遺物了,郡里盜賊也絕跡了。王敬則希望震懾眾人、樹立威信才這麼做的。可是他忘了他殺的是不該殺的兒童呀!更何況兒童不明白事理,路上遇到有丟失的東西就撿起來,這並不是搶劫,哪裡值得這麼重的懲罰?他還殺了兒童示眾,這是殘忍冷酷用刑,濫殺無辜的表現。對待少兒犯罪,像孔琇之那樣的懲罰,差不多才能起到懲治犯罪的效果就行了。

「勿以惡小而為之」,教育要從娃娃抓起,少兒犯了罪,不應該只想到寬容,更應想到如何對其懲治才能達到警示的作用。前者值得學習,後者冷酷無情,毫無仁愛之情,就不值得效仿。更何況對待少兒犯罪本來就應該從輕處罰嗎?

(圖)《小庭嬰戲圖》,宋代佚名

月光童子「妖言惑眾」咋處罰

北魏孝明帝熙平年間,冀州延陵那個地方有一個謠言惑眾謀反的人叫王買,帶著罪行逃亡,赦免令期限都過了,他還是不肯回來自首。後來抓獲後,被判處斬首。據《魏書.刑罰志》載:被稱為月光童子的劉景暉也曾跟著王買「妖言惑眾」被抓獲,廷尉卿裴延俊聽說此事後認為,雖然事發在赦免令頒布之後,也應該判他死刑。

廷尉正崔纂聽說此事,立即上奏闡述自己的觀點,認為不能莽撞判案,尤其是對一個才9歲的孩童,決不能濫殺無辜。他在奏書中說:「劉景暉雖然說過變蛇、變野雞之類妄言,這不過是別人說什麼他就說什麼。因此殺劉景暉是沒有道理的,可是赦免劉景輝又怕他再妖言惑眾。如今是直言無諱的時代,所以不應該把沒有死罪的人處死。劉景暉只是個9歲的孩子,嘴裡邊還有奶味,說話做事這都不是他自己做主的。『月光童子』這個稱呼也不是他自己說的。這都是奸吏無緣無故編造出來的事端,把作案的人說的越虛偽奸詐,就越顯出破案人的能幹。如果正是因為妖言惑眾,那麼根據法律該判處死刑,可是又不能揭穿劉景暉究竟在什麼地方惑眾。這件事實在赦免令發布之後才顯現出來的,如果在律令之外,我們還要判他死罪,那麼赦免令還怎麼取信天下呢?並且天下人怎麼能不懷疑赦免令的真實呢?《尚書》上說,與其錯殺無辜的人,還不如漏判有罪的人。

還有按照《法例律》上說:『八十歲以上、八歲以下的,如果殺死殺傷人,按照刑法判罪,要向皇帝上奏報告請示。』有人議論,小孩和老人犯罪,可以不採用這一條律令。我認為如果年老而智慧過人,就像姜太公那樣,或年齡很小而聰明,可是像甘羅那樣都不是一般人所能比得上的,那自然可以按照人們所議論的那樣去做。可是劉景暉只是個愚笨的小孩,那麼自然只適用一般的律法。」當政的靈太后讀了崔纂的奏章後,採納了他的意見,下命令說:「既然劉景暉已經得到朝廷寬刑的恩典,那麼怎麼還能議論要判處他重刑呢?可以把他流放到洛陽去做順民,其他的事情就按你們奏章辦理吧。」

九歲的兒童劉景暉因和大人一起,說了一些童言,結果被官吏羅織罪名,要被按妖言惑眾的罪名處死。這時候朝廷里對如何懲治他發生了分歧,經過辯論,最後只是判處流放罪,表現了古代統治者執法的人性化,尤其是貫徹了對少兒犯罪從輕的宗旨,可圈可點,值得今天司法借鑒。

(圖)《秋庭嬰戲圖》,北宋蘇漢臣(繪)

幼殺幼判緩刑體現對少兒犯罪量刑的苦心

清代陳其元曾任直隸州知州,審理過一件幼殺幼的案子。案情是這樣的:十五歲的吳三紅眼過去欠十四歲周二蛋的餅錢,他祖母答應替他償還。後來吳三紅眼在外拾柴時,正好碰到周二蛋賣餅回家,於是又賒買了三塊剩下的餅,說好第二天再還錢。吳三紅眼馬上吃了餅,周二蛋卻反悔要他立即付錢。吳三紅眼懇求周二蛋和他一起回家取錢。周二蛋不肯,一邊破口大罵,一邊撿起石頭追趕。吳三紅眼奪了石頭,卻被揪住衣服撞頭。吳三紅眼企圖逃脫,一時情急,用石頭砸傷周二蛋的後腦勺而致其死亡。

本來欠錢理虧,現在又將人打死,吳三紅眼理應屬於「情實」。情實,是清代死刑判決的一種。一但認定罪行屬實,將付諸執行,與緩決相對。但是,陳其元認為,吳三紅眼的石頭是奪來的,傷人又出於被揪。餅的價格不高,原先說好第二天歸還的,周二蛋起答應,接著反悔,謾罵毆打顯然是死者理虧了。再查律條,打死老人幼孩都屬「情實」,目的是使少犯老、長欺幼的人有所忌憚。但是如果是老毆老、幼毆幼,似乎並不應該援引這一條文。現在死者是十四歲,兇犯只比他大一歲,都是孩童,為什麼律條只適用於一人而不適用於另一人?如果說十五歲叫「成童」,十四歲叫「幼孩」,因此十五歲的吳三紅眼應該屬於「情實」,那麼倘若十四歲打死十五歲,就應該一律算作「值得憐憫」了嗎?那些三四十歲的人打死幼孩的,又該怎麼判處?吳三紅眼在和周二蛋爭執中誤將其打死。吳三紅眼已經十五歲,按照律條上規定的「十四歲」為界,吳三紅眼殺死人這件事應屬於「情實」,但從事實人情出發,吳三紅眼打死周二蛋屬於孩童之間的普通斗,應判「緩決」。這個判決體現了陳其元在執法中的人性光輝,對於孩童犯罪,能夠以實際出發,切實體現從寬的宗旨。陳其元把這件事記入了自己的《庸閑齋筆記》一書中。

(圖)《傀儡嬰戲圖》,南宋劉松年(繪)

幼童雞姦獲罪死的反思

清代德州境內有兩個幼童,一個十二歲,一個十三歲,在私塾里嬉鬧玩笑,相互雞姦,不巧被別人看見了。兩家父兄非常羞愧氣憤,都到官府狀告對方。這時的德州知州是淮安人王轂(gū、gǔ),他是有名的酷吏,本性貪婪殘忍。他接到報案後,竟然還真的派人去查明案情,當時大清律例上是有明文規定:奸.淫十二歲以下者,不管是男是女,一律處以死刑;奸.淫十二歲以上者,僅按奸罪懲處。王轂就搬來律例,一絲不苟按條文辦案,於是對那十二歲的小孩只是稍加訓斥就讓他回家的了,而對那十三歲的小孩則依法懲處,結果沒多久這孩子不幸病死在獄中。幾年後,那個十二歲的男孩也因萬分羞愧,竟然自殺身亡了。其實兩家孩子當時都是懵懂年齡,情識初萌,不一定要像真有其事那麼鄭重處置。兩家父兄只是恐怕被別人的冷嘲熱諷,一時氣急才到官府告狀,實際上並非真要官府查證此事。假如當官的說這是「兩個小孩嬉戲玩耍,查驗訴問並無實據」,叫他們各自的父兄領回家去教訓指責,這麼做既算不上縱法枉為,也會因此保全了兩個孩子的隱私!王轂這個人就是這樣的天性刻薄,因此而害了兩家人。這件事也被陳其元一直關注兒童犯罪的記載在自己的《庸閑齋筆記》一書中。

當時清代著名書法家、經學家孫星衍正任德州糧道道台,親眼目睹這件事,心裡頗為不平,後來聽說王轂調回淮安任知府,恰巧屬下山陽縣令王伸漢毒死到山陽查賬的人,王轂收受王伸漢賄.賂,竟說被毒死人是自縊身亡,事情暴露後王轂被斬首。孫星衍慨然嘆道:「像王轂這樣的人,即使不發生在山陽賑災案,也早就該死了。」

兩幼童相戲雞姦,原是懵懂年齡的玩笑戲耍,酷吏王轂竟然像煞有介事地查案判處,結果造成兩人死亡。可謂是百姓不死於罪而死於法。審案者應仁和寬恕,對罪行不同的人要分別對待,嚴刻不同於刻薄。更何況對待這兩個無知少年的懵懂行為,王轂有失於仁道,死不足惜。

這幾起歷史上的涉童案件之所以引發爭議,大都是因為辦案者未能嚴格執法,即使依法辦案,也是矯枉過正,過於死板,甚至濫用職權,濫殺無辜,致使許多少兒的權益在法律的框架內也得不到保障,這是一個致命的缺陷,值得今人深入研究總結,吸取經驗教訓,真正擔當起保護未成年人的重任!

*作者:劉永加,魚羊秘史簽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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