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取錢時被撞倒地受傷 銀行被判承擔三成責任
82歲的秦老太在銀行排隊取號準備辦理業務時,人群卻突然發生了擁擠,秦老太被撞倒在地,並遭到踩踏造成骨折,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近日,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銀行管理不當承擔三成補充賠償責任,賠償秦老太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2萬餘元。
2016年8月,家住南通市港閘區陳橋街道的秦老太來到附近的一家銀行取錢,在排隊等候取號時,因取號機出現故障,隊伍排成了一條長龍。銀行工作人員嘗試修復並沒有修好後,遂宣布不用取號,直接到窗口排隊辦理業務。
早已等得不耐煩的人群瞬間一擁而上,像潮水一般爭先恐後地湧向窗口。而秦老太因為年事已高、行動不便,一下子就被突如其來的人流撞倒在地,同時還有多人被絆倒壓在了秦老太身上。
被人扶起後,秦老太當時僅感覺左大腿有些酸脹,本以為忍一忍就好了,也就沒有到醫院進行檢查。但沒想到此後幾天疼痛愈發難忍,秦老太便在家人陪同下到醫院進行檢查,經初診、複診,被診斷為左髖臼骨折,構成十級傷殘。骨折後,秦老太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由子女輪流服侍了幾個月,出行只能靠輪椅、拐杖。
秦老太認為,自己摔倒受傷是由於銀行管理不當造成,遂一紙訴狀將銀行告上了港閘區人民法院,請求賠償醫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3萬餘元。
法庭上,銀行辯稱,秦老太是被他人擠倒並踩傷,與銀行無關,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港閘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造成秦老太受傷的直接原因是第三人擁擠、踩踏,但發生擁擠、踩踏事件的原因是銀行未能妥善組織管理,銀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本案直接侵權人為具體擠倒、踩踏秦老太的第三人,現銀行不能確定也無法找到,導致秦老太無法向第三人主張權利,銀行應在其能夠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酌定以三成為宜。銀行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如能找到本案直接侵權人可向其追償,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沒有提出上訴,截至日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銀行負有控制潛在危險的注意義務
該案承辦法官肖紅波介紹說,《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種安全保障義務不但要求銀行的管理者為客戶提供可信賴的安全設施,還要求銀行必須盡到勤勉、謹慎的注意義務,保護客戶的人身安全,控制潛在的危險,最大限度地防止客戶在公共場所發生損害事故。
肖紅波介紹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本案中,因銀行的取號機出現故障,隊伍排成了一條長龍,銀行工作人員忽然宣布不用取號,且銀行工作人員未能組織客戶有序地疏導到各個營業窗口,這直接導致了擁擠、踩踏事件的發生,銀行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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