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最好的老百姓,也有最吝嗇的法律
空有精神獎勵,沒有物質保障,任何事情都是搞不好的。
《河南日報》報道,32年前,一位農民將從自家院里挖出的19件珍貴文物,悉數捐給故宮博物院。32年後,這位農民不幸離世,故宮博物院要為他舉行追思會。這在故宮博物院的歷史上,還是第一次。
這件事,顯然是被當成了正能量來報道,但實際上卻是一出黑色幽默,令人看後頗感唏噓。
這位農民叫何剛,是商水縣固牆鎮固牆村人。32年前的1985年,22歲的何剛在自家院子里施工時,意外挖出一口大缸,缸內盛著一批年代久遠的銀器。當時,有人拿著一麻袋錢,要收購這批文物。
彼時,國家《文物保護法》已於1982年11月19日頒布實施,其中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所以,雖然何剛發現的文物是在自家院子里,但所有權卻不歸他,而歸國家。如果賣掉這批文物,他就涉嫌非法買賣文物,要吃官司。
這批文物實際上成了燙手山芋,一個老實巴交的農民不敢要,又找不到地方上交。村裡有人在北京當過兵,在故宮站過崗,何剛就想到了把文物捐給故宮。
文物送到北京,一鑒定,結果令人吃驚。19件文物為高等級元代銀器,包括二級甲等文物1件、二級乙等文物11件、三級文物5件、一般文物2件。「填補了故宮藏品的空白。」有的文物還多次出現在故宮的文物展里。
嚴格來講,這是當時的河南省文物局的一次工作失誤。按照屬地原則,這批文物應當歸河南省文物局。而按照法律規定,何剛既然沒有對這批文物擁有所有權,自然也就沒有將其捐贈給故宮的權力。所以實際上,何剛的捐贈行為並不具有法律效力,河南文物局依然有討要這批文物的合法性。
這批文物價值巨大,但何剛本人卻並沒有從中獲取多少好處,32年來,他一直是普通的農民工,四處打工掙錢,養家糊口。今年6月初,在石(石家莊)濟(濟南)客運專線工程工地,一台龍門吊在拆除過程中發生傾覆,在此打工的何剛不幸遇難,年僅54歲。
雖說人死不能復生,但我們還是可以假設一下,僅僅是假設,如果當初故宮給出了與這批文物價值相匹配的獎勵,何剛還會打一輩子工、直至倒在工地事故中嗎?1985年,中國正是激蕩風雲的時代,何剛拿著這筆獎勵,能不能改變命運改變生活?至少,他應該有一個不一樣的人生。
雖然這是一個農民的自覺行為,他自己仗義,故宮方面卻不能借驢下坡,推脫掉自己的責任和義務,該獎勵的還得獎勵。即使是不能在金錢上有所體現,也應該從生活上關心幫助何剛,哪怕把他招進故宮,做一個保安或者保潔工作,也比顛沛流離32年強得多。現在人都去了,卻要搞什麼追悼會,表彰何剛的高風亮節,與其這樣,為什麼不在平時多關心幫助何剛呢?
更何況,給予何剛物質獎勵,有著明確的法律依據。按照國家《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個人或者單位發現文物,並且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文物安全,面對物質誘惑不為所動,主動將文物上交國家,是對保護國家文物有貢獻的行為,應當受到國家獎勵。故宮既然受讓了這批文物,難道不應該執行國家的政策嗎?哪怕國家沒有規定具體的獎勵金額,故宮方面難道就可以裝著不知道嗎?
中國有著世界上最好的老百姓,卻有著最吝嗇的法律。在發現並上繳文物一事上,有關方面給出的獎勵實在少到可憐。2014年,中國文物網評選2014年十大文物網路事件,就提到了兩件發現文物價值巨大,而獎勵微薄的事件:
——2014年10月16日,寶雞市陳倉區千河鎮魏家崖村八組村民魏炳祥在自家後院取土時發現文物,自覺保護,主動報告上交國家。經隨後搶救清理,發現春秋早期墓葬1座,出土文物30件(組),其中,青銅禮器12件、銅鈴8件、玉玦1件、石 手柄1件、石串飾6枚、殘陶豆1件、陶珠1組356件,並提取了部分漆器殘片,以上出土文物已全部移交陳倉區博物館保管。發現這批無價之寶,魏炳祥獲獎勵1萬元。——2014年10月26日,陝西省丹鳳縣龍橋水泥有限公司員工李磊在作業時發現一把約3000年前戰國青銅古劍,11月2日,該縣文物部門對主動上交的李磊頒發了榮譽證書和500元獎勵。「我平時會看些法制節目,電視上說挖到文物是國家的,所以我就上交了。」李磊告訴記者,對於500元的獎勵,他覺得「太少了,怎麼也應該幾千元啊!」
還有一個故事,發現國寶級文物西漢呂后的皇后之印的,是一位當時13歲的學生。父親帶著他將印章上交陝西博物館,一位博物館領導給了父子倆20元路費,此外,再沒有任何獎勵。這可是整個西漢唯一的一枚皇后印,而且是著名的呂后所有,價值不可估量。任何學習金石印刻的人,都要學習這枚印章。
表面上看起來是吝嗇,實際上是立法理念是否承認個人產權、尊重個體權益、尊重市場規律的問題。在我們國家,沒有土地私有權,因此在土地上的一切產出,其實都歸國家所有,自然就包括了地下埋藏的文物。但是,這一立法原則與市場經濟的要求和國際慣例是相衝突的。在國際社會,個人發現的文物,一般都歸發現者所有,尤其是在自己家院子里發現的文物。
如果一切文物都歸國家所有,那麼實際上就不該存在文物交易。劉益謙花2.8億購得的雞缸杯,也不該歸他本人所有。如果這樣的話,從事文物收藏的藏家,豈不人人違法?都在從事非法交易?這個市場也就蕩然無存。
但實際上,無論是國內還是國際,文物交易都非常火爆。法律是用來規範現存社會秩序的,而不是用來給不存在的社會制定規則。如果一項法律的規定與現存社會秩序存在本質衝突,違背常識,需要改變的就不是社會而是法律。
哪怕依舊規定文物歸國家所有,但也應當尊重發現者的發現權,在知識產權中,發現權都有著嚴格的保護,發現文物是否應該也有呢?至少,體現與文物價值相匹配的一定比例的獎勵,應當明確下來,否則不利於老百姓發現文物之後上交。
空有精神獎勵,沒有物質保障,任何事情都是搞不好的。不交文物最高可罰款5萬元,上繳文物才獎勵500元,這樣的規定明顯責任和權益不成正比。在要求老百姓仗義的同時,法律卻在耍流氓。
以下為世界各國對於發現文物的所有權歸屬和獎勵規定,大家自己感受一下:
法國《民法典》第716條規定 ,埋藏物的所有權屬於在自己土地內發現之人,如埋藏物系他人土地內發現時,其半數屬於發現人,半數屬於土地所有人。
德國《民法典》第984條規定,長期被隱藏以致不再能查明所有人的埋藏物被發現,且因該發現而被佔有的,所有權的一半由發現者取得,另一半由該埋藏物被隱藏於其中的物的所有人取得。
日本《民法》第241條規定,埋藏物在依特別法進行公告後六個月內,其所有人仍不明時,發現人即取得其所有權。但是,於他人物內發現的埋藏物,發現人與其所有人折半取得其所有權。
瑞士《民法》關於埋藏物發現制度的規定,埋藏物的所有權歸埋藏物的包藏物所有人享有,而發現人僅有報酬請求權,發現人可以依法要求獲得埋藏物價值二分之一以下的報酬。
西班牙1980年代頒布的《歷史遺產法》第44條規定,具歷史遺產特徵的所有物品和物理遺迹,無論是在發掘、土建工程發現的,還是意外發現的,發現人在發現之日起30日內應通知政府主管部門。發現人和發現物所在處的土地主人,有權獲得發現物價值一半的現款補償。
希臘《古物法》第7條規定:「任何人經合法聘用在國家、市政府、社區、寺廟或教區的土地上工作,並在此土地上發現了古物,如果在兩周內向最近的考古部門報告了這一發現,將獲得所發現古物價值一半的獎賞;如果他在該期限內沒有報告發現的情況,而在兩周之後兩個月之內報告,則不給予任何獎勵;如果在兩個月之後仍不報告的,他將被處以兩周以上,6個月以下的監禁」。
義大利《關於保護藝術品和歷史文化財產的法律》第49條規定:「被偶然發現的物品歸國家所有。國家教育部應給予發現者現款或發給部分被發現物,以作為獎勵。在任何情況下,獎勵不超過被發現物價值的四分之一。對於在其間發現上述物品的不動產的主人,也應當給以同樣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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