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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勇:公益訴訟中環境損害擔責面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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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本公號設置專欄,不定期推送2017年5月5日「環境損害擔責原則制度化研討會」的系列發言稿。本文系中國綠髮會副秘書長馬勇所作的會議發言,已獲作者審閱並授權,現予以推送,以饗讀者。

非常感謝能夠參加這樣一個會議。在上次綠髮會關於環保法評估的會議上,楊總也提出了環境損害擔責制度的看法,後來我們微信公眾號上也印發了他的文章。我們對這一點非常認可、也非常贊同推動環境損害擔責制度,我們在實踐當中感受是這刻不容緩,而且是必須要做的。今天上午各位專家從理論各個方面進行探討;當然從現在來看,可能理論方面也有很多扯不明白的地方,扯不明白的地方慢慢扯。作為實務部門來講,我們要在實踐當中進行落實。跟環境公益訴訟一樣,沒有法律規定的時候我們去試,落地之後有什麼樣的效果,會出什麼樣的問題,最終把這些試點總結經驗、提出建議,讓立法以及政策方面能夠落實。環境損害擔責這一點,目前在《環境保護法》當中有所規定,怎麼樣把研究真正落到實處,現在來看問題非常突出。

今天給我一個機會讓我講一些體會,結合自己的思考提出一些問題,有很多的問題對於我們來講在實際當中也是無解的,也急需要理論的支持,當然在理論支持目前正在探討的時候,可能越多的推進、發展也有助於我們理論的理清。

我從五個方面談一下看法:

第一,我們提出環境損害擔責。這個責任從上午來看更多還是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是另外一回事。要解決目前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現實。這個角度來說首當其衝面對的問題,就是誰來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就是誰是這個主體?上午已經有專家提到了,當然了,肯定是污染或破壞的實施者,但現實當中有很多的案件可能還不是這樣。前一個階段,常州案的判決引起了大家廣泛的關注。就常州市本身來講,還是非常複雜的。兩起訴訟,針對公益提起訴訟,一個是針對修復企業提起的訴訟。這個問題現在仍然沒有解決,包括這個判決當中也出現了。說這個生產企業很長時間之前把這個地塊交給政府,政府已經收走了,政府又讓修復企業弄了之後,又賣走蓋學校。這當中政府有沒有責任?現在這個判決當中明確表現出來的是,因為政府已經收走了,這個責任就不應該由企業來承擔了,所以要判環保組織者敗訴。這個過程當中政府有沒有責任?這個土地是污染了嗎?達到了什麼程度?收儲了之後把這個土地再轉讓給修復企業,是以什麼樣的價格轉讓?誰組織投標?誰進行最終拍板?我們想這個非常重要。未來把它寫到法律當中也好,寫到規範當中也好,一定要解決這個過程當中誰來負責任的問題。因為環境的案件,雖然有的時候看起來是很小的一個案子,但是最終法律責任是很複雜。昨天晚上還有一個公益訴訟的被告,跟我們也談起來了。他們是涉及到重金屬的企業,結果他們請的一家公司有資質,但是作業的過程當中企業裡面的負責個人作主,把這個偷偷交給一個沒有資質的機構做了,出事了。污染水源了,他們成被告了,覺得非常冤。誰來承擔環境損害責任這一塊,誰來擔責,可能也要建立一個很好的制度。這個過程當中企業是什麼責任?是不是要打破以往的原則,是不是要對前面法律責任進行追溯?另外,有承擔的主體,誰讓這個主體付出代價,就是誰來提起這樣的訴訟,或者誰來進行索賠?當然私益訴訟很簡單,但是私益訴訟的問題也不少,後面會講到。我們重點講公益訴訟,公益訴訟的主體來看,在座嘉賓交流慢慢感覺到公益訴訟關於訴訟主體這一塊有點亂了,現在有社會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有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檢察院不僅僅提民事公益訴訟,社會組織絕大多數是環境民事訴訟,環境公益訴訟也只是試一試,非常難,現在又出來了省級政府可以提起公益訴訟,每一個訴訟是什麼樣的性質?江蘇出了一個案子省級政府和當地政府一起提起的公益訴訟,那這是不是一個公益訴訟?如果是一個公益訴訟,那它公益的目的在哪兒?政府作為環保的主體方,地方政府對轄區質量負責這本身就是你的責任,你行政責任處理不好,提起民事的索賠,索賠最後這個錢是裝到自己兜裡面的,這是不是一個公益訴訟?從主體來講,檢察院能否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這個機制怎麼樣設置,允不允許社會組織提起行政的公益訴訟?還有,法理上來講個人可不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目前這個階段,個人可能沒有條件,沒有能夠進行公益訴訟。跟我們做環保法修改的時候,咱們不是說沒有條件、沒有能力就否定人家的資格,你覺得他沒有條件、沒有這個能力,但是有幫他的人,他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來做,律師就是干這個活的,完全可以幫他提起很專業的公益訴訟,這個無可厚非。提起訴訟進行索賠的主體怎麼樣設置,這些索賠的性質怎麼樣劃分,剛才也有人講到,這個順位怎麼樣解決?

第三,既然有了人提起,怎麼量化損害的程度?達到了什麼樣的程度?地下水污染、大氣、土壤等等怎麼樣量化?我當時在中央兩會的時候,有一個提公益訴訟和一個私益訴訟要求法律援助,我們做的一個法律援助是山東淄博的一個人,就是因為對損害賠償的鑒定不滿,那個私益訴訟打了21年,我離開的時候還沒有結束。他從40歲打到60歲,還沒有結束,就是對損害鑒定評估雙方都不認可。因為他是果樹的污染,今天做了一個鑒定,鑒定意見差不多到明年才出來,周而復始。另外,財產的損失相對好說一些,環境污染對人身損害的認定非常難的。我們有幾個訴訟當事人因為涉癌的污染,即汞污染而得了癌症,公認科學研究來講,那就是癌症重要的誘引,但是因為沒有機構,沒有人給他出具因果關係的證明,法院就不會採信,最後就敗訴了。如果就安全規則來講要100%的責任,因為有一些重要的誘引,你給他判一個60%維護他本身應有權利也是無可厚非,現在這一塊非常難突破。公益訴訟也是一樣,上午孫老師也講了有這樣的案例產生,評估成本很大。怎麼辦?

評估損害金額出來了,修復工作怎麼樣做?是他自己做還是請另外的機構?自己做是什麼樣的方式?請另外一個機構是什麼方式?這個資金歸屬怎麼樣做?歸納五個方面的指導。第一,直接打入財政帳戶,第二,財政成立專項資金帳戶,第三,放到法院執行帳戶。還有兩個社會化方式,一個是基金會成立專項基金,一個是探索用信託的方式來做。現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這個大家都在嘗試,各有說法,但是總體來講社會化的試點效果比財政優越得多。很多錢進了財政就是睡大覺,拿不出來進行修復、恢復和治理,那你打這個訴訟有什麼用?這個制度怎麼樣設置和勾劃,也是我們這個課題很重要的方面。

另外,現在有一個關於期間損失的問題。我個人認為期間損失還是有一些問題,在準確以及客觀性方面還是存在著問題的。可能今天這個手機值一百塊錢,一年之後可能這個手機就值十塊錢了。期間損失是破壞了到修復好的這個時間代價,怎麼樣量化,考慮了這個因素嗎?

誰修復以及治理,到沒有達到對環境治理以及很好修復的效果,這一塊也沒有機制的設置。如果沒有機制設置,正好是我們這個課題來專門研究的方向。這目前公益訴訟很少涉及到,我們有一些判決出來了,但是極少環境公益訴訟在這些方面做,基本上沒有。有一些過往的案件,沒有涉及到損害金額的有這些方面。現在有涉及到損害金額直接組織嚴格的實施,要讓第三方幫助他做治理的案例非常少。總體上有幾個不成熟的建議,一個是自己的體會,體會出來了一些問題,供天寶你們研究。操作性上來講,遠期來講我也很贊成提一個環境責任法,當然這是最好的。但是這個過程非常慢,一個《環境法》的修改可能是20、30年,別說我們再提一個新法再修,這非常難。但是操作性上來講,抓住一些修法的機會或者立法的機會。《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一次上會,把我們的機制設置、加入到這些方面可能有操作性。另外,最高法在這些方面也在做環境司法解釋的制定、修改,如果說利用這些機會把一些內容加進去,可能也是一個很好的契機。我的發言就到這兒,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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