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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郭美美開設賭場案判決書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東刑初字第588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郭美美(曾用名郭美玲),女,24歲(1991年6月15日出生);因涉嫌賭博於2014年7月9日被羈押,同年7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並處罰款人民幣一千元,因涉嫌犯賭博罪於同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於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東城區看守所。

辯護人吳俊強,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洪梅,廣東金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趙×1,男,46歲(1968年12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賭博罪於2014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於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東城區看守所。

辯護人樊鳳麗,河南明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劉娓娜,北京市冠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東檢公訴刑訴(2015)4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美美、趙×1犯開設賭場罪,於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姚志剛、李丹、代理檢察員譚珍珠、么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美美及其辯護人吳俊強、洪梅,被告人趙×1及其辯護人樊鳳麗、劉娓娜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郭美美夥同康×(別名CO,另案處理)、呂×(另案處理),於2013年3月13日晚至14日凌晨,在北京市朝陽區新源南路5號新源國際公寓東塔R1103房間內開設賭場,組織朱×、徐×、馬×、李×1、吳×1、陳×1等人以「德州撲克」的方式進行賭博活動,賭資數額共計人民幣40萬元。被告人郭美美、趙×1夥同陳×2(另案處理)、呂×,於2013年6月26日晚至27日凌晨、2013年7月1日晚至2日凌晨,先後兩次在北京市朝陽區新源南路5號新源國際公寓西塔L2201房間內開設賭場,組織李×2、吳×2、唐×、余×、梁×、劉×、胡×等人以「德州撲克」的方式進行賭博活動,賭資數額共計人民幣173.9萬元。被告人趙×1在上述兩次賭局中,明知郭美美開設賭場,仍為其提供資金結算服務,使用POS機為參賭人員結算賭資共計人民幣103萬元。被告人郭美美於2014年7月9日被公安機關查獲,被告人趙×1於2014年9月27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涉案贓證物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

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物證照片,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認為被告人郭美美、趙×1無視國法,開設賭場,情節嚴重,提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開設賭場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郭美美、趙×1對起訴書指控的部分事實提出異議,郭美美否認構成開設賭場罪,趙×1對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被告人郭美美的辯護人吳俊強、洪梅均認為:郭美美不構成開設賭場罪;即使認定郭美美構成犯罪,其行為的性質也應認定為賭博罪。吳俊強還提出應當認定郭美美系從犯,對其適用緩刑。被告人趙×1的辯護人樊鳳麗、劉娓娜認為:趙×1沒有開設賭場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其與郭美美不是共同犯罪;對趙×1應按照賭博罪的從犯處理;指控的涉案數額不清;趙×1有從輕處罰的情節,建議法庭對趙×1從輕、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

一、被告人郭美美夥同康×(別名CO,另案處理)等人,於2013年3月13日晚至14日凌晨,以北京市朝陽區新源南路5號新源國際公寓東塔R1103房間為賭博場所,組織朱×、徐×、馬×、李×1、吳×1、陳×1等人以「德州撲克」的方式進行賭博活動,其中朱×的賭資數額為人民幣4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

1、證人呂×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開設賭局的2套房子都是王×1幫著找的,2201是郭美美給其錢交的房租。CO想在當時住的2201房間開賭局,郭美美不同意,說要再租1套房子開賭局,這樣才租的1103房間。租1103房間時,CO找王×1看房,郭美美知道,最後是其跟房主簽的合同,這套房是CO交的錢,把錢直接給的王×1。租1103這套房子就是郭美美授意租的,因為租這套房子的目的就是開賭局,而且租這房子之前,郭美美已經從網上訂購了賭桌,當時賭桌就在2201房間放著,租了1103房間後,又讓王×1從2201房間把賭桌搬到了1103房間。開賭局前,郭美美讓其用身份證到招商銀行辦銀聯卡,其銀聯卡捆綁的是郭美美的手機號,郭美美開局轉賬就用這張銀聯卡,銀聯卡上的錢是郭美美開局掙的錢。每次玩牌前,郭美美就把其招商銀行卡要走,由她保管,玩完牌後如果卡里有錢,她就把卡給其,讓其到銀行把錢取出來交給她,沒錢的卡就留給其保管。

2013年3月的一天晚上,CO和1個北京口音的男子在1103房間合夥第一次開賭局玩德州撲克,來賭局裡參與賭博的人有十多個。在賭局進行中郭美美讓其把發牌人和刷卡人的電話記下來,說以後自己開局好聯繫。在這次賭局中,郭美美讓其給參與賭博的客人沏茶倒水,因此賭局散後郭美美給了其人民幣1000元的報酬,並答應以後她再組織賭局,都讓其負責給客人沏茶倒水,每次都給其1000元。這次開局其聽郭美美說她和CO掙了7萬多元。其只知道他們每把都從中抽水錢,但具體怎麼抽不清楚。

2013年3月第一次開局之後,郭美美對其說:「還得是女人當家,第一次開局沒掙多少錢,這次我來」。說完沒幾天,郭美美和CO就又在1103房間開了賭局。郭美美讓其給刷卡的「冰子」打電話,讓「冰子」帶著刷卡人和發牌人過來。參與賭博的人都是郭美美叫來的,先後來了十多個人,其只認識1個叫朱×的人,朱×在這次賭局裡輸了40萬元人民幣,當時郭美美讓其為朱×寫欠條,朱×簽的字,欠條內容是「本人朱×欠郭美美人民幣肆拾萬元」。寫完欠條後,CO又從朱×的錢包里把朱×的身份證拿出來扣下了。第二天郭美美讓其和王×1跟朱×一起去朱×的單位取欠款,因為朱×沒有那麼多錢,就把當天的流水人民幣5萬元給了其。後來郭美美在澳門見到朱×,又讓他還了10萬元港幣,剩下的錢有10萬元是2014年1月郭美美讓其到朱×單位的財務室取的。還有多少錢沒還其就不清楚了。

經辨認照片,呂×辨認出郭美美開設了三場賭局;朱×是第一場在1103參賭的賭客;王×1是幫助郭美美租賃1103、2201房間的人。

2、證人朱×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10點多,郭美美給其打電話讓其去玩德州撲克,其就按郭美美提供的地址去了。其到郭美美的公寓後,那裡已經有四五個人在玩了,郭美美說可以先拿錢給其玩,如果輸了等有空再把錢還給她。郭美美就拿了10萬元籌碼給其,其就開始玩,結果這10萬元一會兒就輸完了。郭美美讓其再玩會兒,又給其拿了10萬元,結果這10萬元也輸光了。這樣沒多長時間郭美美一共借給其40萬元,最後輸得剩下1萬元了。其把剩下的1萬元還給郭美美,郭非讓其打了40萬元的欠條。當時是凌晨4點左右,其說過幾天還錢,郭說不行,今天就要給。郭美美說:「你把身份證押著,我叫2個人跟你一塊去單位取錢」。後來郭美美叫的2個人跟其一起到了單位。第二天,郭美美的助理(姓呂)跟其到單位拿走了當天的流水人民幣5萬元,沒幾天郭美美又派人到其單位取了3萬元,其在澳門還了10萬元港幣,2013年底或2014年初,郭美美又讓她的助理到其單位拿走了10萬元。郭美美說其還差9萬元沒還。除在澳門還的10萬元港幣是其親手還的外,剩下的錢都是通過其單位還的。

郭美美在牌局裡抽頭,每把牌要抽贏錢人的10%。郭美美是牌局的組織者,場地、賭桌、發牌手都是郭美美的。賭局裡除了玩牌的還有2個女發牌手,還有2個郭美美的助理,主要負責刷卡之類的。其輸了錢以後,郭美美的男朋友CO跟郭美美一起攔著不讓其走,CO還翻其包,所以其分析這次賭局應該是CO和郭美美一起開設的。

經辨認照片,朱×辨認出郭美美、呂×;魯×是賭局內發牌的女子;王×1曾跟郭美美的助理到其單位要賬。

3、證人吳×3的證言,證實2013年3月份,朱×給其打電話讓給郭美美錢,但當時財務暫時沒錢,所以當天沒給。過了幾天,1個穿著比較中性化的女子和1個男的一起過來,朱×說這女子是郭美美的助理,讓其從財務室拿5萬元錢交給這個女子,之後其給了那女子5萬元現金。2013年7月份的時候,朱×又讓其給郭美美5萬元,其通過銀行把錢匯給了郭美美。2013年12月17日,郭美美的助理又來了,朱×讓其給她10萬元,其交給這女子10萬元現金,她把朱×的身份證給了其。這三次其都找朱×補簽了用款憑證。

4、現金支出審批單、吳×3與郭美美的簡訊記錄,證實朱×向郭美美還款的情況。

5、北京市公安局網安總隊出具的關於對白色iphone5開展勘驗的工作記錄,證實郭美美的手機中有其與朱×的簡訊記錄,內容為郭美美向朱×催款。

6、證人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其就去過一次郭美美的賭局。其收到郭美美的簡訊後知道是讓其去她的牌局,然後其就去了。其和吳×1通了1個電話,意思是收到郭美美簡訊,互問是否去,然後就分別去了。馬×給其打電話問其幹什麼呢,其說在玩牌,他說他也來,其把地址告訴了馬×。賭局中有吳×1、大衛、郭美美的男朋友CO,還有CO的南非朋友、2個CO的澳門朋友、郭美美、郭美美的助理等人,還有馬×,他是後來去的。現場還有2個女發牌手及刷POS機的人。其知道CO跟郭美美一起開局,從中抽水錢。因為玩牌的時候每換一個荷官,被替下的荷官會把水錢拿到郭美美的卧室里數籌碼記賬,所以這水錢肯定是屬於郭美美跟CO的。而且大衛跟其說過郭美美有個局,讓其過去捧個場。其也收到過郭美美髮的信息。

經辨認照片,徐×辨認出郭美美是組織賭局的人;呂×在郭美美的賭局中負責打雜及轉賬;李×1、馬×、吳×1均是參賭的人。

7、證人馬×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其去過一次郭美美的賭局。其去郭美美家賭博是徐×叫其去的,他告訴其地址,其到後徐×給其介紹了郭美美,因為其和徐×等人經常玩牌,凡是所要介紹的人都應該是這場賭局的局頭,知道局頭是誰後才知道這場賭局結束後找誰結賬,別的賭局也是這樣。所以徐×給其介紹郭美美後,其就知道這個賭局是郭美美的。然後郭美美就給其介紹了牌局的規矩,大概意思是先給2萬的籌碼,如果2萬籌碼全部輸完,要先將所輸的2萬籌碼結賬後再給籌碼,如果贏了第二天給其轉賬,她說完後其就更知道這是郭美美的賭局了。當時在場的有徐×、李×1、郭美美,還有2個外國男人,其中1個是郭美美的男朋友CO,還有2個類似於東南亞的人。在場的人都參賭了,只是其去後徐×不玩了,其直接上場入局了。現場除了參賭人員,還有郭美美的助理及2個女的發牌手,水錢由2個發牌手按5%的比例收取。其當天贏了2萬多元,臨走時郭美美讓其將銀行卡號告訴她的助理,第二天其銀行卡內轉賬匯入2萬多元。

經辨認照片,馬×辨認出郭美美就是組織賭局的人;呂×是郭美美的助理,在賭局中負責打雜及轉賬。

8、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實2013年3月14日,呂×的招商銀行卡轉給馬×的銀行卡人民幣2.5萬元。

9、證人李×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3年3、4月份,郭美美給其打電話,叫其去她家玩牌,其就去了。郭美美的家在北京公館內。其到郭美美家裡時,玩牌的有郭美美、郭的男朋友CO、CO的朋友、徐×、馬×,還有一二個陌生人,組織者是郭美美。他們是以德州撲克的方式進行賭博。其贏了大概6000元,郭美美的助理給了其6000元現金。在玩牌過程中,郭美美按照5%抽頭,結算時候直接從桌面籌碼里抽走5%。餐桌上有筆記本電腦,郭美美說過:「我能現場轉賬,現場結賬」。

經辨認照片,李×1辨認出郭美美、徐×。

10、證人吳×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6、7點鐘,徐×給其打電話說郭美美開了1個牌局,讓其過去玩牌,再認識一下郭美美,其就按照徐×告訴的地址去了北京公館東塔的1個房間。其到牌局是當晚9、10點鐘,徐×已經到了,牌局還沒開,過了一會兒,郭美美從卧室出來,牌局就開始了,玩的是德州撲克。當時玩牌的有其、郭美美、徐×、李×1、2個外國人,還有2個不認識的男子。發牌的是1個年輕女子,還有1個女的專門負責端茶遞水。其從管籌碼的男子手裡拿了1萬的籌碼就去賭了,最後其贏了二三千元。晚上12時左右,其準備走時,馬×來到賭局玩牌了。

經辨認照片,吳×1辨認出郭美美是組織牌局的人;呂×是在賭場內負責沏茶倒水的人;馬×、李×1、徐×都是參賭的人。

11、證人陳×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其去郭美美家玩過一次牌,當天其和馬×在一起,馬×給「村長」(姓徐)打電話,「村長」說他在郭美美家玩牌,馬×就叫其一起去玩,其想見見郭美美,就一起去了崑崙飯店對面的小區。其在晚上22時到了郭美美家,進屋後見到了郭美美、「村長」,玩牌的還有兩三個男的,其中有2個外國人。郭美美給其介紹了牌局的規矩,她的助理給了其1萬元的籌碼,然後就開始打牌了。其玩了兩三個小時,其贏錢了就找郭美美結賬,她的助理帶著其去銀行在ATM機上給其轉了賬,然後其就回家了。當時在場玩牌的那2個外國人中有1個應該是郭美美的男朋友,因為之前其和馬×、「村長」一起玩的時候他們聊起過郭美美開賭局的事,說她和外籍男朋友一起開賭局。當天其看到郭美美和1個外國人關係很親密,其覺得應該就是她男朋友。賭場里還有2個女的,一胖一瘦,胖的是郭美美的助理,她們不玩牌只是負責打雜,助理還下樓接人、幫郭美美給玩牌的人結賬等等,體態較瘦的女的負責在牌局內打雜。另外還有發牌的人。在郭美美家開的局,郭美美肯定是組局的人。

經辨認照片,陳×1辨認出郭美美、郭美美的助理呂×、馬×;辨認出CO是郭美美的外籍男友、徐×是「村長」。

12、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實2013年3月14日,郭美美的銀行卡轉到陳×1的銀行卡內人民幣5萬元。

13、證人王×1的證言,證實郭美美從其手裡租了三套房子,2012年底或者2013年初的時候,郭美美租了北京公館西塔2201號。過了3、4個月,西塔2201號沒退租,又租了東塔1103號,這套房郭美美就租了1個月。過了1個月左右,郭美美租住的2201號沒法租了,她又租了西塔1001號。郭美美租的第一套房子西塔2201號,是呂×跟房主的愛人簽的租房合同。第二套房子東塔1103號也是呂×與房主簽的合同。郭美美租1103的時候也租著2201,郭美美租了1103後,其和物業的保安幫她把牌桌從2201搬到1103,放在了客廳裡面的屋子裡。第三套房子是西塔1001,也是呂×簽的合同,其和幾個保安把1103的牌桌搬到了1001號,放在客廳里了。

2013年4、5月份的一天凌晨5點,呂×給其打電話說家裡有事,讓其去東塔1103,還讓其叫2個人,其就叫了2個保安去了郭美美家。當時呂×、郭美美、朱×和朱×的朋友在客廳里,其聽見朱×說了一句:「不行把身份證給你」,就把身份證扔在桌子上去睡覺了。後來呂×跟其說出去轉一圈,還叫上朱×和朱×的朋友,4個人去了朱×的辦公室,朱×叫了1個主任,然後讓呂×去前台拿流水。其問呂×是怎麼回事,她說了一句:「玩牌的」。其當時就想到了是朱×在郭美美那裡賭博輸了,欠了郭美美的錢,呂×讓其跟她找朱×要債。呂×當時沒拿到錢,當天中午,其和呂×又回到朱×的單位,其看見呂×從主任那裡拿了三四萬元現金。一兩個月後,呂×把欠條放在物業前台了,欠條上寫著朱×欠郭美美40萬元。後來呂×打電話讓其幫她找朱×要錢,其去主任那裡拿了3萬元,還寫了收據。其把3萬元通過農業銀行轉到郭美美賬戶了。

14、證人翟×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2年5、6月份的一天,其荷蘭籍朋友Jimmy說郭美美和她男朋友開了一個局,今天是第一天開局,讓其和他一起去。到那裡大概是凌晨了,其見到了郭美美和她男朋友CO,客廳里有1張德州撲克的桌子,周圍有五六個人在玩牌,其就和房間里1個認識的朋友聊天。大概過了2個小時,牌局散了,Jimmy說他贏了,他要了其的銀行卡,把卡號給了「eleven」,後來其收到轉賬信息,其銀行卡內轉入不到5萬元。

經辨認照片,翟×辨認出郭美美是在家中組織賭局的人,辨認出呂×是郭美美的助理「eleven」,是在賭局中負責打雜及轉賬的人。

15、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實2013年3月14日,呂×的招商銀行卡轉到翟×的銀行卡內人民幣3.5萬元。

16、證人魯×的證言,證實其幫郭美美在她的德州撲克賭局裡發牌。其一共參與了3次。第一次時間是2013年4月左右,賭局地點在北京公館東塔;第二次是2013年6月26日,第三次時間是2013年7月,後兩次都在北京公館西塔。3次賭局都是郭美美組織的。

第一次的局是魏嶺給其打電話說到北京公館幫忙發牌。其到房間時裡面有5個人,魏×、郭美美、郭美美的助理以及2個外國人(1個是郭美美的男朋友CO,另1個是CO的朋友)。後來另1個發牌女孩晶晶也來了。這次玩牌的有CO、CO的朋友、郭美美,還有其他三四個人。每手牌組局者都從獲利中抽水,鍋里的錢少於2000元時不抽水,大於8000元時最多抽水400元,抽水的金額應該也是組局者郭美美定的。在發牌手面前有1個放水錢的盒子,發牌的人從鍋里把水錢拿出來,放在這個盒子里。最後郭美美的助理給了其和晶晶每人1000元工資。郭美美的助理留了其微信號,說以後再開牌局就聯繫其來發牌,並給其開工資。

17、證人陳×2的供述,證實2013年3月的一天傍晚,郭美美給其發了1條簡訊:「今晚我家有局,有空來吧,能不能叫點朋友來?」次日凌晨3時左右,其到了北京公館東塔1103房間。進屋後其看見有幾個人正在玩德州撲克,玩牌的有郭美美、郭美美的男友CO、「阿海」,還有2個男子,其中1個是外籍人,郭美美說是CO的朋友,另1個男子郭美美說姓朱。在其到了幾分鐘以後,郭美美讓姓朱的男子結賬,姓朱的男子可能是沒錢結不了賬,後來郭美美就把姓朱的男子推進了1個房間里,之後郭美美和姓朱的男子在屋子裡單獨聊,過了一會兒郭美美出來跟其說:「他不結賬,過一會我叫人來。」其就離開了。其這次去的時候他們在以玩德州撲克的方式進行賭博。因為其當時看到玩牌的人面前都擺著籌碼,而且郭美美讓姓朱的男子給輸掉的錢。這次其沒參與賭博。

18、證人陸×的證言,證實其是北京公館東塔1103號房屋的產權人,該房屋一直在出租。2013年3月6日其將該房屋租給呂×,租戶是物業工作人員王×1給其介紹的。房租是每月1.9萬元,王×1給其轉賬過一次房租。2013年4月份左右,其去該房間里看到有1張特別大的橢圓桌子,像是牌桌,而且屋內特別臟,其決定不租給呂×了,後來呂×就搬走了。

19、交通銀行客戶交易明細清單,證實陸×收到轉賬租金的情況。

20、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證實北京市朝陽區新源南路5號新源國際公寓東塔R1103號房的買受人是陸×。

21、被告人趙×1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2013年3月其去過郭美美開設的賭局。

經辨認照片,趙×1辨認出郭美美及郭美美的助理呂×。

22、被告人郭美美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2012年11月底,其和前男友CO搬到了北京公館西塔2201房間。當時是其和CO一起去看的房子,然後由其助理呂×與房主簽訂了合同。CO交了半年的房款。2013年2月份的時候CO對其說想自己開設賭局,其說:「別在家裡開就行,你自己去找地方吧」。然後其讓助理呂×陪著CO去找開設賭局的房子,後來他和呂×找了北京公館東塔1103來開設賭局,租房協議是由呂×簽訂的,CO交了3個月的房租。2013年2月份租房之前,其和CO以及呂×在澳門的時候,CO就開始著手準備賭局所用的物品了,他自己買了撲克牌、籌碼,以及玩牌所用的道具,然後帶回北京。CO找別人要了1個專門玩德州撲克的桌子。這些東西都放在租來的玩牌用的房子里了。

組織牌局的時候,CO讓其叫別人來玩,其叫來「阿海」、朱×,剩下的人是CO叫來的,還有1個謝頂的男子,別人叫他「村長」。這場牌局是自凌晨零時開始到四五點鐘結束。當晚朱×玩牌輸了40萬元人民幣,因為朱×沒帶現金以及銀行卡,他寫了1張欠條,CO和他的南非朋友把朱×的身份證扣了下來。「阿海」好像是贏錢了。這次的水錢大概有六七萬元。後來朱×還了其31萬元,還欠9萬元沒還。呂×的招商銀行卡是為了開局轉賬方便才辦理的。

經辨認照片,郭美美辨認出朱×、徐×是參賭人員。

二、被告人郭美美、趙×1夥同陳×2(另案處理)等人,於2013年6月26日晚至27日凌晨、2013年7月1日晚至2日凌晨,先後兩次以北京市朝陽區新源南路5號新源國際公寓西塔L2201房間為賭博場所,組織李×2、吳×2、唐×、余×、梁×、劉×、胡×等人以「德州撲克」的方式進行賭博活動,賭資數額共計人民幣173.9萬元。被告人趙×1在上述兩次賭局中,明知郭美美開設賭場,仍為其提供資金結算服務,使用POS機為參賭人員結算賭資共計人民幣103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

1、證人呂×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3年6月底7月初,郭美美在北京公館的西塔2201房間開了賭局。這次來的賭客有「班尼」、有沒有李×2其記不清了,來玩的賭客不多,沒玩多久就散了。這次賭局裡負責發牌的荷官是「小雪」。「班尼」在賭局裡賣保險,其聽郭美美說賭局裡的水錢也有「班尼」的,這次賭局散後「班尼」幫郭美美算賬,其聽「班尼」說,沒玩多久就掙了32萬,真不少。

這次開賭局後沒幾天的晚上,郭美美又在北京公館的西塔2201房間開了賭局。這次來的賭客一共有十來個人,其認識的有「班尼」、李×2、「阿海」、「阿水」、唐×,負責發牌的荷官是「小雪」和「丟丟」。這次賭局開的時間長,一直玩到第二天天亮,這次開局郭美美自己掙了39.5萬元人民幣。牌局具體輸贏情況其不知道,但牌局沒散時,「班尼」先走了,郭美美一算賬發現「班尼」輸了50萬元,就給「班尼」打電話讓他還錢,後「班尼」轉給郭美美43萬元人民幣,這錢轉到了其招商銀行卡上。第二天早上郭美美讓其到銀行通過招商銀行卡轉給玩牌的唐×12萬,又取出8000元給了唐×的司機,剩下的30多萬轉給了郭美美。在這幾次賭局中,其只是為客人沏茶倒水,換換籌碼,每次郭美美都給其1000元錢。這兩次賭局都是趙×1負責刷卡。「班尼」在賭局中賣保險,其見過他在賭局結束後幫著郭美美算賬,賭局應該是「班尼」和郭美美一起開的。其聽見郭美美和「班尼」通過電話,商量賭局怎麼弄,「班尼」還教其怎麼記賬,怎麼數籌碼。

經辨認照片,呂×辨認出吳×2(「阿水」)、李×2是賭客;趙×1是賭局中的刷卡人員;陳×2是「班尼」;楊×(「小雪」)是賭局中發牌的荷官。

2、同案犯陳×2的供述,證實2013年6月底的一天下午16時,郭美美給其打電話,約其去她家玩牌,其和朋友胡×去了北京公館西塔2201房間。當時有助理在,有2個女孩發牌,有1個高個子的男子刷卡結賬,還有李×2、「阿海」、「水哥」。郭美美給其和胡×每人拿了10萬元籌碼,之後其就和郭美美、「阿海」、「水哥」、李×2以德州撲克的方式開始賭博。玩了1個小時左右,李×2約的人到了,李×2給郭美美介紹這個人姓梁,後來姓梁的人也跟著一起玩。又過了一會兒,「阿海」也叫來了2個朋友跟著一起玩。玩了大約4個小時左右,胡×輸了大約30萬元,就不玩了,他刷卡結了錢,之後就離開了。當時「老唐」也在,「老唐」叫來余×一起玩,在玩牌過程中還來了1個叫「吉米」的華人男子。玩到凌晨4時左右,姓梁的人用其籌碼玩,還和余×較勁,最後到早上6時左右姓梁的離開了。郭美美的助理找其結賬,其就跟著姓梁的人要錢,他開始不給其,其一直追了2個多小時,他才打電話讓人把錢轉到其招商銀行卡里。梁給其不到70萬元,其之前買籌碼轉給郭美美20萬,所以其留了20萬元。轉給李×2的6萬元是郭美美讓其轉的,剩下的40多萬轉給郭美美了,那是梁在賭局輸的錢。為賭局服務的人有2個發牌的女孩、1個刷卡的男子,還有就是郭美美的助理負責記賬。賭博時使用的工具是郭美美提供的,郭美美每把牌抽水5%。

要是李×2去過兩次賭局,其也應該去過兩次,其之前可能是把這兩次記成一次了。

3、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實2013年7月2日,陳×2的賬戶轉給呂×賬戶人民幣43萬元;同日,陳×2的賬戶轉給李×2賬戶人民幣6萬元。

4、證人李×2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3年6月的一天下午17時左右,其接到郭美美的電話,約其去她家玩牌,其駕車到北京公館樓下,郭美美的助理把其帶進了房間。當時其看到有七八人圍坐桌子邊上以德州撲克的方式賭博,郭美美當時也坐在桌子邊上,正在賭博的人中有「老唐」,郭美美給其介紹了「海哥」。當時玩牌的還有1個比較胖的男子,這個人有點捲髮,還有1個黃種男子,但是說英文。郭美美先把其領到牌桌邊坐下,然後陪其看別人玩了幾把牌,之後她就開始給其拿籌碼。玩了2個小時左右,其輸了30萬元的籌碼。這時郭美美讓其把輸掉的錢先給她,其把中國銀行卡交給了郭美美,並且把卡的密碼告訴了她,她把卡拿走刷了一次。玩到凌晨2時左右其贏了12萬元,就把中國銀行卡賬號給了郭美美讓她結賬,然後其就離開了。郭美美什麼時間給其匯的錢其沒查過。郭美美每局牌從贏家那裡抽水5%-10%。其在賭博時跟郭美美兌換的籌碼是按一比一換的人民幣。

2013年6、7月份,其去郭美美那裡參與賭博,大概去過一兩次。在郭美美的牌局中其見過梁×,他也一起玩牌,本來其是輸著的,後來其和梁×較起勁來,這樣其反而贏了。陳×2也在郭美美的局裡玩牌,看樣子他和梁×應該挺熟的,而且其覺得是陳×2和郭美美一起開的這個賭局。因為在玩牌過程當中,如果有人要拿籌碼,郭美美會先把籌碼拿給陳×2看,得到陳×2的認可後才把籌碼拿給客人,同時陳×2記賬。後來其聽梁×說當天晚上樑×輸錢以後並沒有結賬,是陳×2跟著梁×一起去酒店拿的錢。

經辨認照片,李×2辨認出郭美美及助理呂×;陳×2、唐×、劉×是參與賭博的人。

5、李×2的中國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證實李×2的賬戶於2013年6月26日交易人民幣30萬元(POS消費);2013年6月27日,趙×2的華夏銀行賬戶轉給李×2賬戶人民幣12萬元。

6、北京新吉地物流有限公司POS機終端交易流水,證實李×2於2013年6月26日在該公司的POS機上刷卡支付人民幣30萬元。

7、證人吳×2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3年5、6月的時候,郭美美打電話叫其去賭局玩,並告訴其地址,其在晚上八九點到了郭美美家。牌局還沒開始,屋裡有其、郭美美、女助理、還有1個來玩牌的男子,後陸續來了四五個男子,之後就開始玩德州撲克。郭美美給每個玩牌的人都發了籌碼,並沒有收錢,發給其10萬到20萬之間,其把郭美美給的籌碼都輸了,這時候就需要把之前的籌碼和再拿籌碼的現金給郭美美,其是刷卡給的錢。刷卡的錢是其玩牌時第一次在郭美美那裡拿的籌碼輸掉的錢和第二次拿籌碼的錢,這些錢是賭資。其當時刷了30萬,用的是工商銀行的卡。在這場賭局結束時其贏錢了,後來郭美美連本帶利又都打到其銀行卡里了。牌桌上有人賣保險,是個男的,他也玩牌。其事後聽說賣保險的人和郭美美一起開的這個賭局。郭美美一直在玩牌,她的助理給玩牌的人端茶倒水。此外有1個女荷官發牌,有1個男子拿刷卡機給客人刷卡結賬。其他的人都是玩牌的。郭美美從每把牌里抽5%的水錢。

經辨認照片,吳×2辨認出郭美美;辨認出呂×是在郭美美開設的賭局內負責為參賭人員端茶送水的人,陳×2是在郭美美開設的賭局內進行賭博,並向其他參賭人員「賣保險」的人。

8、北京曉峰靜雯辦公用品店POS機終端交易流水,吳×2的銀行賬戶歷史交易明細,證實2013年6月26日,吳×2的銀行賬戶在北京曉峰靜雯辦公用品店的POS機上消費30萬元。

9、證人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其在郭美美家參與賭博2次。第一場是2013年6月份,這次參與賭博的有陳×2、郭美美、李×2,還有五六個人都不認識。第二場是2013年7月份,這次參與賭博的有陳×2、郭美美、李×2、劉×,還有三四個人不認識。記得2013年6月份那場其贏了9000元,2013年7月份那場其贏了12萬元,都是以轉賬方式結賬的,其用的是招商銀行的卡。但因為時間太長,具體的輸贏情況記不清了,以公安機關查詢的賬目為準。

這兩次都是陳×2叫其去賭局的,陳×2和郭美美是一起組織賭局的,陳×2說他和郭美美分別叫人來玩牌,陳×2在牌局內賣過保險。在賭博過程中郭美美還指揮賭局的工作人員發牌、發籌碼、刷卡、端茶倒水、做飯等。抽水是5%,水錢最後是歸郭美美和陳×2所有,因為是他倆開的賭局。余×參與了賭博,其在郭美美與陳×2在東塔2201房間開設的賭局內見過余×,他贏錢了。2013年7月份那場賭博時李×2輸急了,李×2跟姓梁的或「阿水」較勁來著,最後弄得很不愉快。其怕郭美美、陳×2不結賬,就讓司機第二天跟著郭美美的助理去銀行給其轉賬。

經辨認照片,唐×辨認出郭美美是組織賭局的人,郭美美的助理呂×負責打雜及轉賬;辨認出李×2、陳×2、劉×、余×是參與賭博的人;辨認出楊×、魯×是荷官;辨認出趙×1在賭場中負責刷POS機。

10、呂×的招商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實2013年6月27日,唐×向呂×的賬戶匯款人民幣9000元;2013年7月2日,呂×的賬戶轉給唐×的賬戶人民幣12萬元。

11、證人余×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3年7月前後的一天大約凌晨4點左右,其去了北京公館郭美美開局的地方。其進屋後看見大約10個人圍在客廳中間的賭桌邊玩牌,每人面前有籌碼,郭美美在發牌的女的右邊。其用唐×剩下的籌碼玩牌,玩到大約8點多鐘,其贏了幾千元錢。在現場其沒見到有現金交易,賭博時玩的是德州撲克。最初郭美美安排服務員給大家發籌碼並記賬,等賭局散了,再根據每人手裡剩餘籌碼算賬交割,賭資通過POS機刷卡。郭美美指揮現場工作人員為賭客服務,比如為客人拿籌碼、倒水。郭美美通過荷官對每把牌進行抽水收取費用,在每把牌玩完後,荷官按比例把籌碼放進水箱里,基本上每把牌郭美美都收取幾千元。參與賭博的人其認識唐×、李×2,還有1個參賭男子是賣保險的。後來聽唐×說這個人和郭美美一起開的賭局。

經辨認照片,余×辨認出郭美美是開設賭局的人,陳×2是與郭美美一同開設賭場並在賭局中賣保險的人,趙×1是在郭美美開設的賭場中提供POS機、刷卡、轉賬的人員。

12、證人劉×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3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11時30分至第二天凌晨4、5點,其在郭美美家裡參與賭博,地點在北京公館,是「老唐」叫其去的。其去的時候房間里有七八個人,其中有郭美美的助理,有1個發牌手,有1個拿POS機的人,其他人都在玩牌。玩牌的過程中,有1個陌生人刷過一次POS機,刷完後有人給了他籌碼,他就繼續玩牌了。拿POS機的人一直在旁邊站著看,沒有參與賭博。郭美美的助理端茶倒水和傳遞籌碼。籌碼是圓形的,面值跟人民幣對等。其去的時候,郭美美的助理給了其3萬或者5萬的籌碼。每手牌打完有抽水,1萬元以下抽水500元,2萬元以上抽水1000元,這錢是開局的人賺的,每局牌結束的時候發牌手把水錢(籌碼)拿走。其在郭美美的賭局裡見過「班尼」,他在牌桌上玩牌,還賣保險,當時他拿著1個本記賬,他面前還擺1個盒子,把買客人保險的籌碼單放在盒子里。「班尼」每收到保險的錢都要和郭美美對賬。有時客人籌碼輸光了想拿籌碼,郭美美要和「班尼」商量,才拿給客人。這些客人看樣子都是「班尼」帶來的,因為這些人口音和「班尼」一樣,在玩牌過程中,顯得和「班尼」很熟。其在北京經常玩德州撲克,在大陸開牌局的模式都一樣,這個牌局是「班尼」和郭美美開的。

經辨認照片,劉×辨認出郭美美、「班尼」(陳×2)、郭美美的助理呂×;辨認出李×2是在郭美美的賭場里參與賭博的人,魯×是在賭局中發牌的女子,唐×就是「老唐」。

13、證人胡×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其用2張銀行卡(工商銀行卡和農業銀行卡)玩過德州撲克,其刷卡結賬就是刷的這2張卡。玩牌的時間忘記了,都是晚上玩的,地點在崑崙飯店對面的樓里,兩次去的房間好像是同一個,是朋友陳×2介紹其去的,他說是郭美美開的局,第一次玩牌後沒多長時間又玩了一次。玩之前其就認識陳×2,玩之後認識了郭美美和她的助理,還有1個叫李×2的,李×2是陳×2介紹的。兩次玩牌其都輸了,第一次輸了20萬,第二次沒印象了。有一次玩牌其用了2張銀行卡,好象是輸得不少,1張銀行卡不夠刷的。

經辨認照片,胡×辨認出郭美美、郭美美的助理呂×、李×2;辨認出陳×2是介紹賭局,帶其參與賭博的人。

14、胡×的銀行賬戶歷史交易明細,證實胡×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和中國農業銀行賬戶的情況。2013年6月27日,胡×的賬戶支出人民幣8萬元。

15、北京曉峰靜雯辦公服務用品店的POS機終端交易流水,證實2013年6月27日,胡×的賬戶消費人民幣8萬元;2013年7月2日,胡×的賬戶分別消費人民幣9萬元和6萬元。

16、證人梁×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3年夏天某天的23點左右,李×2帶其去郭美美那玩德州撲克,到了北京公館地下車庫後,有個女的將二人接到牌局裡。這個女的留著短髮,打扮中性,後來在牌局裡端茶遞水,好像還數過籌碼。其到牌局後看到1個胖子,以前在廣西跟他見過一面,後來知道他叫陳×2。郭美美指揮牌局裡的人發籌碼、刷卡,當時其就知道郭美美應該是開局的人。牌局裡除了賭博的人,還有2個女發牌手,發牌手每把從籌碼內抽出幾個放到1個盆里,應該是抽的水錢。還有幾個人坐在沙發上,沒有玩牌。其開始看李×2玩牌,後來其用陳×2的籌碼玩,玩了大概1個小時,其要走,陳×2讓其把錢結了再走,說其輸了90萬元,其說就認20萬元,其把銀行卡給了陳×2,刷了20萬元,後來陳×2一直跟著其,其就讓司機給他匯了70萬元。陳×2在牌局內玩牌,也「賣保險」,他有2個籌碼堆,一堆是玩牌的,另一堆放在盒子里是他用來「賣保險」的。

經辨認照片,梁×辨認出郭美美是在家中開賭局的人;呂×是帶其上樓的人;辨認出李×2、劉×是參賭人員;還辨認出陳×2。

17、梁×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實2013年7月2日,梁×刷卡支付給北京新吉地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幣20萬元。

18、北京新吉地物流有限公司POS機終端交易流水,證實梁×的賬戶於2013年7月2日用該公司的POS機刷卡消費人民幣20萬元。

19、證人葉×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3年7月2日,其分三次向陳×2的銀行卡匯入70萬元,是公司總經理梁×讓轉的。錢是梁×先轉到其賬戶內,其再將錢轉出去的。

經辨認照片,葉×辨認出梁×。

20、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實2013年7月2日,葉×的賬戶向陳×2的賬戶轉賬3次共計人民幣70萬元。

21、證人魯×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第二次賭局是2013年6月26日,郭美美的助理給其發了微信,其跟楊×說其臨時有事,讓她先去北京公館發牌。其到的時候楊×正在發牌,這次參與賭局的有「光明哥」、郭美美,其他玩牌的人還有5個人左右(這些人叫不上名字了),還有1個看管保險錢的男子,還有郭美美的助理,發牌的是其和楊×。其發牌的1個小時里,大概有一二萬元水錢,楊×下桌的時候,郭美美的助理把水箱里的籌碼拿走了,其不清楚有多少。

第三次賭局是2013年7月初,其跟楊×在晚上9點左右到的,結束時間是第二天凌晨三四點。郭美美的助理給其和楊×發的微信。玩牌的有郭美美、「光明哥」、「班尼」、唐×、1個外國人、1個特別討厭的男子、「海哥」、還有二三個叫不上名字的;在場的還有郭美美的助理,發牌的是其和楊×。特別討厭的男子一直罵其和楊×,說其不會發牌,他不讓其和楊×動籌碼,每次抽多少水都是他定的。其和楊×一個人發牌一個人休息。組局者每手牌都抽水1000元,水錢放在發牌手面前的水箱里。郭美美也玩牌了,但不是一直在玩牌,後來還剩1個小時就結束的時候是郭美美髮的牌。這次其和楊×每人得到3000元。「班尼」至少去過一次賭局,就是其第三次去郭美美賭局發牌的時候,其第二次去郭美美賭局的時候「班尼」是否在場其不能確定,因為兩次賭局間隔的時間太短了。

經辨認照片,魯×辨認出郭美美是開局的人,呂×為賭局端茶送水,李×2是「光明哥」,參與玩牌;還辨認出楊×。

22、證人楊×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其參與了2次賭局,大概2013年3月至4月期間,兩次間隔的時間是1個多星期。賭博地點是在北京公館郭美美家裡,應該是郭美美本人開的局。

第一次去的當天下午5點多,「丟丟」(魯×)給其打電話,說她有一個局,但臨時有事,問其能不能去幫忙發一會兒牌,其說行。其到這個地方時房間里有郭美美和她的助理,還有1名男子,後來陸續來了5個人。其在牌局裡負責發牌,大概1個半小時後,「丟丟」來了,她來之後她負責發牌,其在沙發上休息。「丟丟」發了1個多小時牌,然後就散了,結束時是凌晨3點多,郭美美的助理給了其和「丟丟」每人2000元或1500元工資,錢是郭美美給的,其當時聽郭美美對助理說:「你給她們兩個拿錢」。郭美美的助理在玩牌之前給每個人一摞籌碼,籌碼應該是郭美美家裡的,其看到助理從1個房間里拿出來的。其去的時候紙牌、籌碼以及桌椅等物都有。在其剛發牌的時候,郭美美問其外面抽多少水,其說5%,她說就這樣吧。每手牌其從鍋里把水錢拿出來,然後放在1個裝籌碼的塑料盒裡。在其發牌的1個多小時里,塑料盒內的水錢有4萬元左右。其發牌以及「丟丟」發牌過程中,郭美美一直在玩牌。其看到1個40多歲,外地口音,身高約180cm的男子拿著POS機,這個人應該是刷卡的。賣保險的人其不認識,開局之前,郭美美的助理問郭美美有沒有人賣保險,郭美美說:「有,我還要分他水錢呢」,助理說憑什麼呀,郭美美說那個人(指賣保險的)還帶了2個人來。

第二次賭局是郭美美的助理給其發的微信,玩牌的人有郭美美、「阿海」、賣保險的男子、臉上有胎記的男子、「光明哥」,還有2個玩牌的其叫不上名字。玩牌過程中房間里還有郭美美的助理、拿POS機的男子,發牌的是其和「丟丟」。「丟丟」也是郭美美的助理通知的。有1個玩牌的人負責抽水,這個人不讓其和「丟丟」拿水錢。郭美美一開始玩牌,後來還剩一二個小時就結束的時候郭美美髮牌。在賭局結束的時候,郭美美讓她的助理給其和「丟丟」每人3000元。賣保險的男子至少去過一次郭美美的賭局,這個人肯定分水錢。如果有人買保險之後贏利了,這個人會把贏的錢(籌碼)放在1個鐵桶里,並且他在1張紙上記錄,如果他要輸錢了,就會從鐵桶里拿出籌碼給之前買保險的人。

經辨認照片,楊×辨認出郭美美是開局的人;郭美美的助理呂×在賭局中給玩牌的人端茶倒水和記賬;李×2是「光明哥」,參與賭博,第一次他去沒去不能肯定;趙×1是拿POS機的男子,兩次賭局都見過這個人;陳×2是玩牌並且賣保險的人;魯×是「丟丟」;劉×是「阿海」。

23、證人趙×2的證言,證實其去過郭美美的賭局一次,是和其哥趙×1一起去的,趙×1在賭局裡刷卡。其名下的POS機對應的賬戶在2013年6月26日及27日給誰轉錢了其不清楚,POS機都是趙×1在用。趙×1讓其幫忙辦POS機,他自己沒公司辦不了。POS機對應的銀行卡在趙×1那裡,卡里的錢也由趙×1支配,後來趙×1把POS機送給王×2了。

24、證人王×2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4年5月中旬,趙×2給其打電話,讓其幫他哥哥趙×1用POS機刷卡套現,後來趙×1給其送來1個黑色的包,裡面有3台POS機和3張對應的銀行卡、5個網盾、1個sim卡(卡號為×××),還有1張紙,寫著3家銀行網銀的登錄密碼。當時趙×1跟其詳細講了刷卡套現的操作過程。他說有事要回東北,但手中有一些用POS機刷卡套現的業務不能斷,就讓其幫忙操作,如果有人打×××這個號,能刷卡,就按每筆1%-1.5%收取對方的費用。這3台POS機申請的公司是吉地物流公司、某某辦公用品公司、易寶支付。這3台POS機對應3個賬戶,1個是工商銀行(對應的是易寶支付),1個是華夏銀行(對應的是一家辦公用品公司),1個是浦發銀行(對應的是一家物流公司),3個賬戶的戶名都是趙×2。手機卡上存著30多個號,其中1個存的是「局郭美美」,其問過趙×1,他說就是那個出名的郭美美。

經辨認照片,王×2辨認出趙×1是在2014年5月中旬將3台POS機交給其的人。

25、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扣押清單、物證照片,證實公安機關從王×2處扣押POS機、銀行卡等物品的情況。

26、北京信諾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證實從王×2的手機內提取的數據情況。其中有郭美美的聯繫方式。

27、被告人郭美美的供述和辨認筆錄,證實2013年5、6月份其在居住的2201房間內開了賭局,當時其已經跟CO分手了。這次開局是因為CO的朋友「班尼」來北京想玩牌,之前開設賭局的房屋租期已經過了,所以在其家裡開的。那天「班尼」有四五個朋友玩牌,其叫了「阿水」、「阿海」、李×2一起玩牌。當天「阿水」贏了2萬多元,「阿海」贏了2萬多元,李×2輸了五六萬元,他是刷卡結的賬,「班尼」好像贏錢了。這次的水錢是「班尼」跟其約好了按人頭抽,因為他帶的人多,其叫的人少,所以「班尼」抽大頭,其抽小頭。水錢是每把牌下注總額的3%,其獲得了三四萬元的水錢。因為「班尼」帶著的人輸了錢,但是沒有結賬,「班尼」就跟著呂×一起去要賬了,最後轉到了呂×賬戶內30萬元。

其記得好像還有一場牌局,具體時間忘記了,應該是6、7月份的事情,開設地點是在2201房間,是其和「班尼」一起開的。其印象中「阿海」跟李×2在,「阿水」應該在這兩場牌局中參賭了一次。輸贏情況其忘記了,其在牌局快結束的時候發了1個小時的牌。其記得這場牌局裡有1個人玩急了,就是攪局了。「班尼」玩牌、賣保險,還分水錢並記賬,在牌局內賣保險可以掙很多錢。

經辨認照片,郭美美辨認出吳×2就是「阿水」,是參賭人員;李×2是參賭人員;趙×1是在賭場刷POS機的人;陳×2就是「班尼」,是與其共同開設賭局的人;楊×、魯×是在賭局中發牌的荷官。

28、被告人趙×1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2013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18時左右,郭美美的助理給其打電話,讓其過去刷卡。當晚22時左右,其來到北京公館,但和3月份去的不是同一個房間。其進房間的時候只看到郭美美的助理,十幾分鐘以後,陳×2來到郭美美家裡,他到了以後郭美美就出來了,之後陸續來了五六個人,他們就開始在客廳里玩牌。他們是用紙牌賭博,輸了之後會找其刷POS機。他們在1張長桌子上玩,桌子和其第一次去的時候是一樣的。當時參與賭博的人有郭美美、陳×2、「李總」,還有1個廣東口音的男子。郭美美玩了一段時間之後說自己輸了20萬,她就不玩了。陳×2自己除了玩牌以外還在賭桌上「賣保險」。在他們玩牌過程中,其看到廣東男子用陳×2的籌碼玩,跟「李總」較勁,後來廣東人輸了70萬,但沒有結賬就先離開了,陳×2去追廣東人要錢。當天的牌局是凌晨4、5點散的,散了以後其聽郭美美給陳×2打電話問對方要到錢沒有,郭美美好像說那些錢里有郭美美自己的錢。其記得「李總」開始輸了90萬,後來「李總」和廣東人較勁,最後「李總」贏了6萬元。這次賭局中其一共刷了一百零幾萬元錢。在其離開之前,郭美美的助理給其幾個賬號,其按她的要求把錢轉給對應的賬戶,這些錢應該都是轉給賭博贏錢的人,之後其扣除了自己應得的2萬元左右手續費,把剩下的錢通過網銀都轉進郭美美的賬號里了。網銀轉錢的過程是其自己操作,其使用的是1台黑色筆記本電腦。

其去過郭美美住處三次,除了之前說的兩次外還有一次,時間忘記了,好像是最後一次。這次和那兩次有所不同。這次結束後郭美美的助理給了其1000元小費,說是郭美美給的,因為這次牌局其除了刷卡,還給玩牌的客人端茶、上煙。

其和弟弟趙×2的POS機賬戶里2013年6月26日、27日的轉賬情況其記不清了,但是肯定都和郭美美的賭局有關。趙×2的POS機賬戶有資金流動,是其刷的。新吉地物流公司的POS機是借來的,就用了一次,是在郭美美的賭局中用的,其是通過趙×2借的。在客人刷卡後都有列印的小票,其離開賭局前要和郭美美把賬算清楚。其刷了多少錢,其會直接扣除2%的小費,剩下的錢都給郭美美轉過去。

經辨認照片,趙×1辨認出趙×2、王×2;辨認出「李總」(李×2)是在郭美美開設的賭局中參與賭博的人,陳×2是在郭美美開設的賭局中參與賭博並賣保險的人。

另查明,被告人郭美美於2014年7月9日被公安機關查獲,被告人趙×1於2014年9月27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涉案贓證物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

認定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

1、受案登記表,證實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朝陽門派出所受理本案的情況。

2、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朝陽門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經過,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出具的工作說明,證實被告人郭美美、趙×1被抓獲的情況及供述情況。

3、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物證照片,證實民警對郭美美的住處進行搜查,查獲並扣押涉案物品的情況。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被告人郭美美、趙×1的身份情況,以及郭美美受行政處罰的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美美夥同他人開設賭場,被告人趙×1明知他人開設賭場而為其提供資金結算的直接幫助,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郭美美、趙×1的指控成立。針對各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1、現在案證據能夠證實,郭美美夥同他人組織參賭人員、提供賭博場所和賭具、僱傭服務人員、抽頭漁利,且賭資達二百餘萬元,其行為符合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故對被告人郭美美及其辯護人所提郭美美不構成開設賭場罪,其行為性質應認定為賭博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2、關於2013年6月26日晚至27日凌晨、2013年7月1日晚至2日凌晨的賭資認定問題,根據證人李×2、吳×2、唐×、梁×、葉×、胡×的證言及相關刷卡記錄、銀行轉賬記錄等書證,可以證實在上述時間進行的賭博活動中,賭資數額共計人民幣173.9萬元,其中趙×1為賭場提供資金結算,使用POS機結算的賭資共計人民幣103萬元,各被告人及辯護人對賭資數額提出的異議,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郭美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趙×1為賭場提供資金結算服務,屬於開設賭場的共犯,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本院對其減輕處罰。本院為嚴肅國法,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對被告人郭美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六十四條;對被告人趙×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郭美美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於本判決生效後7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趙×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於本判決生效後7日內繳納)。

三、未隨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林梅梅

審判員黃艷淼

人民陪審員趙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申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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