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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對制假販假嚴懲不貸 致人死亡處以絞刑 監管官員一同問罪

最近一則關於國產食鹽「添加劑」堪比砒霜的傳言在網路間廣為傳播,儘管最後央視做了闢謠,這只是子虛烏有的謠言。但不可不說近年來關於食品安全的問題時刻觸動大家的神經,國家在各個層面也對食品安全狠抓不放,那麼在古代面對食品安全問題又有一些什麼做法呢?

在《禮記》中有這樣一段記載「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鬻於市」。這裡記錄的就是先秦時期關於食品安全的交易規定,沒有成熟的糧食、水果是嚴禁進入市場的,同時不在狩獵的季節禽魚等也不能進入市場交易。

到了漢朝以後,隨著中國商品經濟的發展,交易的物品也越來越多,不法分子就開始動起了在食品中做手腳,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了。最常見的就是在酒中摻水,那時候的酒本就是水酒,再加水,就真的淡出個鳥來了。不過能鬧出認命的食品安全事件並不常見。

漢朝還規定「諸食脯肉,脯肉毒殺、傷、病人者,亟盡孰燔其餘。其縣官脯肉也,亦燔之。當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與盜同法。」就是一旦發現因為肉類變質,沒能及時銷毀導致出現食品安全事件,相關的官員與銷售者同罪。

等到了唐宋時期,商品經濟空前繁榮,不法商人就更加的膽大妄為了,開始出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為了能夠有效監管和杜絕有毒有害食品在市場上流通,唐代規定「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餘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並出賣,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絞;即人自食致死者,從過失殺人法。」這裡的意思就是如果發現變質的食品必須立刻銷毀,如果不及時銷毀則要杖打90;如果不銷毀還故意進行販賣,一旦致人生病就判處一年徒刑,如果造成消費者死亡,則判處絞刑,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消費者誤食了有毒有害食品,銷售者也必須按照過失殺人罪論處。

在宋朝經濟的高速發展,也讓造假制假蔚然成風。根據記載當時的杭州,就聚集有大批的不法商販,他們通過製造假冒偽劣的商品來謀取眼前利益,完全不顧消費者的利益和健康。比如在酒中摻灰,給雞胃裡灌沙,鵝和羊吹氣,給魚肉注水,給織物刷油粉,讓消費者防不勝防。這些都是在宋人周密所著的《癸辛雜識》中有明確記載。不法分子們通過這些不法手段「以物市於人,敝惡之物,飾為新奇;假偽之物,飾為真實」,讓當時的廣大消費者防不勝防。面對這樣的情況,宋朝延續了唐朝一模一樣的的嚴厲懲罰。

可以說在古代對於食品安全一直保持著高壓態勢,一旦出現食品安全問題,相關的銷售者和監管官員都逃不了干係,一律嚴懲。如果因此導致消費者死亡,不法商販就只能絞死謝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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