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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也不知道的「違法行為」,有人直言已犯法20多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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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長前兩天看了一檔日本綜藝節目,這檔綜藝節目叫「Wide na Show」,所屬於日本富士電視台旗下,第一次開播的時間為2013年10月14日深夜(2014年移到每周日上午)。

它基本上就是主持人和嘉賓圍繞著網路新聞、報紙上載出的有爭議的熱點進行解說的一個綜藝節目,在日本還是比較有名氣的。

估計這麼說,有的小夥伴還是沒辦法感受到它到底多有名,就這麼說吧:安倍也去當過嘉賓。

在它最近一期節目中,一個關於蹭網的話題引起了社長我的關注。

提供這個話題的是一位東京都的男性(22歲),他在《每日新聞》上看到了一個關於「某人蹭鄰居無線網被以違反《電波法》提起訴訟後被判無罪」的新聞後,聯繫了節目組,並就「蹭網到底犯不犯法」提出了疑問。

新聞詳情如下圖所示:

本月11日,對於上月27日東京地裁下達的「因私自解鎖他人無線網密碼蹭網而被以違反《電波法》提起訴訟的被告藤田浩史(無業、31歲)部分無罪」的判決,檢查方明確表示將不會提起控訴。確定了其部分無罪的事實。

另一方面,辯護方也於同日表示,對院方下達的因違反『不正アクセス禁止法』等相關條例被處於8年有期徒刑的判決不服(原告請求判決為12年有期徒刑),並向東京高裁提起了訴訟。

這個新聞中,被告人解鎖了鄰居的無線網密碼,並通過原告發送出的簡訊利用其網路賬戶信息獲取了不正當利益。其獲取不正當利益的部分因違反『不正アクセス禁止法』 相關條例,而被判以8年有期徒刑(原告請求判決為12年有期徒刑)。

但是對於私自解鎖無線網密碼蹭網的部分,節目組中律師表示,根據判決這樣的行為不能算是「秘密盜用」,所以並沒有違法《電波法》,因而最終被判無罪。

看到這裡,日本吃瓜群眾表示以後再也不敢手欠,去試別人無線網密碼了,萬一真連上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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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最終判決蹭網無罪,但是社長我還是替那些手機里裝有「萬能鑰匙」的小夥伴們心虛了一把。說到這裡估計有人要說了,還是咱們國家人性化有同胞愛,那麼多人蹭網但從沒聽說過有人因為這個原因被告的。沒有人被告,就意味著它不犯法么?

當然…不是!!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蹭網」。

蹭網是一種入侵併盜用其他可上網終端帶寬的行為,因為你並沒有通過他人的允許而使用了他人的上網資源。而且從客觀角度來講,這種入侵可能造成更加嚴重的個人隱私、個人財產甚至經濟、軍事、政治上的損失等。

————我是普法分界線————

我國和蹭網有關的法律有:

破壞系統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情節不同,蹭網也可被定義為「盜竊罪」

盜竊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罪相關內容的細則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更多內容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跟大家啰嗦了這麼多,中心思想只有一個:

蹭網是犯法的,即使別人不告你,也要低調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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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讓我們回歸到最初的話題。

日本的法律體系相當完善,這一點我想很多對日本比較關注的朋友都有所了解。完善就意味著它涵蓋的範圍廣,條例多且清晰。但是,條例過多的話有一個不好的地方,那就是——不好記啊!

所以,有很多法律中定義的「違法行為」,就連日本人自己也不清楚。對此,節目組給出了幾個比較典型的例子:

那些意外不為人所知的「違法行為」排行榜

TOP1 沒有住所「元気」的尼特族

TOP2婚禮上前男/女友亂入(呃…這到底算誰犯法呢?)

TOP3 在計程車上嘔吐

TOP4 隨地吐痰

TOP5 巴士行駛途中,無故跟司機師傅搭話

TOP6 插隊

TOP7 接受決鬥(這……是什麼鬼?)

TOP8 在指定日期以外扔垃圾

TOP9 隨意將處方葯給別人

TOP10 無正當理由攜帶大號剪刀

(呃…還是咱們國家的管制刀具好理解一些)

咱們先來看看排名第1的:沒有住所「元気」的尼特族

根據日本《輕犯罪法》第1條第4號規定,對於有勞動能力卻不就業,還沒有固定住所的社會閑散人員(即尼特族),可處以1日以上30日以下拘留。

看到這個消息,估計所有的「尼特」都「元気」不了了。

嚇得我瓜子都掉了

接下來咱們再來看看第2條:婚禮上前男/女友亂入

我想此時想到各種狗血偶像劇的絕對不止社長自己。

根據日本《輕犯罪法》第1條第24號之規定,「結婚儀式上亂入」屬於在公私儀式上搞破壞的妨害者。情節嚴重的話,也是要受到處罰的。

呃…以後這樣的場景

會不會不過審?

「在計程車上嘔吐」、「隨地吐痰」被罰的話,還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看到第5條(巴士行駛途中,無故跟司機師傅搭話),很多島國人民表示不能淡定了,和司機師傅說話當然是有原因的,但是「正不正當」,「算不算無故」該怎麼判定?有本事你給詳細列出來啊~

事實證明:人是活的,法律是「死的」。根據日本《道路運送法》第28條規定,在汽車行駛的過程中乘客是不能夠隨意跟司機師傅說話的。但是「みだりに」(隨意、任意)、「用もなく」(無故)這樣的措辭就有些「曖昧」了,該怎麼判斷還真是個難題。

有很多朋友估計又要說了,那司機師傅主動找人說話也算犯法咯。當然……不算!節目中律師先生說了,司機師傅是可以主動跟你說話的。

「插隊」、「在指定日期以外扔垃圾」、「隨意將處方葯給別人」還有「無正當理由攜帶大號剪刀」,這樣的行為一些民眾也許並不知道是違法的,可是在他們的意識里還是知道是不能這樣做的。

但是看到第7條(接受決鬥)時,很多日本人開始一臉蒙。找別人決鬥犯法可以理解,接受決鬥是什麼鬼?!

其實,這是明治時期就有的條例了,根據明治22年(1889年)發布的條例,「決闘に応じる」(接受決鬥)也被定義為「決闘罪」,最高可處2年有期徒刑。

呃…遵紀守法的島國人民

以後該如何直視這些場景

看完這個節目,

日本網友是這麼評論的

我已經不知道該不該笑了。在葬禮上抱住遺體大喊「XX 你怎麼可以就這樣死了?!」這樣的行為也算違法么?

如果是孤兒被公司開除後又被從宿舍趕出來的話,也算是違法么?——沒有住所的元氣尼特。

這麼說,下次有腦殘插隊的話,我可以報警咯?

每天早上等公交的時候都有腦殘插隊,我該去哪告TA?

接下來,「我是有住所的元氣尼特」這樣的自我介紹將會持續很久…

這些都是讓人不知不覺間就變成犯罪者的日常活動。

我結婚的時候,沒有前任亂入,但是有一個自稱是我媽的人怒吼著闖了進來,雖然到最後發現是個路人甲…

看來以後去日本要多注意一些

不然一不小心變成違法亂紀分子

可就麻煩了

(本文來源自網路,版權歸原創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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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和邪社倉舞,射手座,坐標西安 。混跡創投圈的職場墨客,鴛鴛相抱何時了,鴦在一旁看熱鬧,天下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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