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歡案改判,並不值得歡呼雀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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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3日上午9時,曾轟動整個朋友圈的「辱母殺人案」公開宣:於歡防衛過當,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這個案子總算塵埃落定!
從一審的「故意傷害」到二審的「防衛過當、故意傷害」,從一審的「不能正確處理衝突」到二審的「被害方有以惡劣手段侮辱於歡之母的過錯等情節」,無論證據鏈還是情節認定,二審判決都比較接近民眾樸素的公平正義觀。
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於歡案的正義雖然遲到了一會,但至少沒有缺席,最後終於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出現了!
總之,這是一件大好事。
和當時公眾對司法機關一片罵聲不同的是,這次,幾乎所有人都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及司法點贊。
大家一致認為,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罪量刑準確,充分保障了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既符合嚴格司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群眾公平公正的樸素正義觀,更重要的是,體現了情理法的統一。
大家一致歡呼正義的勝利:法律終於和事實真相站在了一起;法官的水平提高了,法治進步……
呼聲不一而足,除了個別人堅持應該無罪釋放外,百分之九十九的人認為這個判決是非常可以接受的。萬眾齊呼之下,司法公信力得到空前提升,人們也對中國法制建設再次充滿希望。
看到網上的留言,其實,我的內心並不是特別高興:本該如此改判,歡呼什麼呢?
這種歡呼,不但一點也不喜慶,反而充滿悲壯。
於歡案,從事實層面講,本來就構成防衛過當,從法律層面講,本就不該被判處無期徒刑;從整個司法建設層面講,司法本就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雖然這裡的公平正義可能和公眾心內的公平正義觀有一點點出入,但絕不會超出一般人對法律的預期。
最重要的是,於歡案能夠改判,該感謝的首先不該是司法機關,而是媒體。
於歡案完全是因為《南方周末》的報道,才進入公眾的視野,並引發廣泛的社會關注,司法機關才不得不回應的。
對於一個刑事案件,無論司法機關還是司法工作人員,還是社會公眾,都需要拋開情緒,回歸問題和正義本身。因為輿論容易情緒化,所以,在一個真正的法治國家,我們並不希望輿論干預司法。但是,我們並不排斥輿論對司法加以適度的監督。這種監督的效果,從近幾年冤假錯案的改判來看,好處是顯而易見的。可是,如果幾乎所有的案件被改判,都是因為媒體披露後,司法機關才被動回應,這種糾錯機制本身就是對法治的諷刺。
雖然我們追求司法民主化,但一個案子通過這種方式才受到關注、才得以改判,這並不是一個好的現象。
因為,我們每一個人在某種時刻都可能是於歡,而不是每一個於歡案最後都會被媒體披露出來——畢竟,在中國,像《南方周末》這樣的媒體不多,可以說,就這一家。
所以,只要司法本身沒有真正發揮它作為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的功能,相信萬萬千千的「於歡」永遠都得不到原本屬於自己的公平和正義。
希望司法的威信、法律的尊嚴和法治的進步,不會受一個案件太多的影響——至少,不會因為一個案件的改判而出現萬民齊呼的情形,而是,法律及法治所內含的公開、公正、公平等價值本身能成為民眾的信仰。
這才是我們應該歡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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