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老漢從香港私帶兩瓶止咳露入境 差點因走私毒品罪被捕
止咳露也是違禁品,不允許私帶入境
深圳新聞網6月23日訊(記者 張玲)2017年6月7日,一個六十多歲的老漢,持港澳通行證從旅檢大廳入境時,沒有向海關申報,被海關抽查發現,其包里有2瓶「珮夫人止咳露」。
很多人會一臉茫然:不就是在香港帶了一點葯回來么?大家都見怪不怪、不以為然啊,甚至自己去香港購物時,經常也會順手帶幾瓶什麼藥品,回來贈送親友之類的。
但如果告訴您,這位老漢入境時,因被海關抽查時發現違規攜帶了2瓶止咳露,涉嫌觸犯了一個聽上去挺可怕的罪名:走私毒品罪,已報請深圳檢察院審查逮捕,您是否覺得心頭一緊:這麼嚴重?
對!經鑒定,止咳露中有可待因的成分,而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製劑(包括口服溶液劑、糖漿劑)已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
被列入精神藥品管理目錄後,含有可待因的止咳露、止咳水已屬於毒品的範疇。
為什麼要將止咳水列入精神藥品?
因為其成分中的可待因、麻黃鹼成分,可刺激中樞神經,達到鎮痛、鎮靜、止咳作用,大量服用會產生快感和幻覺,長期飲用易上癮。而當前,止咳水在青少年群體中濫用成癮問題日益突出,將其列入二類精神藥品管理,對有效打擊止咳水非法流失、濫用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換句話說,被列入精神藥品管理目錄後,含有可待因的止咳露、止咳水已屬於毒品的範疇。而毒品犯罪沒有數量限制,也就是說,哪怕只帶了一點點止咳露,未向海關申報而入關,就已經涉嫌:走私毒品罪!
案件事實很清楚,嫌疑人也供認不諱,稱是受人所託帶兩瓶給朋友而已。
那麼,檢察官會對他批准逮捕么?
6月22日上午,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進行了審查逮捕案件訴訟式審查,偵查人員、嫌疑人辯護人等均到現場,並邀請了多位市人大代表前來旁聽。
審查逮捕案件訴訟式審查,簡單的說,是指檢察官充分聽取偵查機關(部門)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其代理人等對案件辦理的意見,對犯罪嫌疑人是否作出逮捕決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的辦案形式。與以往相比,這種模式能夠充分聽取各方意見,有助於全面審核證據材料和了解案情,在一定程度上強化審查逮捕工作的司法屬性。
2016年底,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即下發了《關於探索建立審查逮捕案件訴訟式審查機制的指導意見》,明確了逮捕案件訴訟式審查的案件範圍。隨即,羅湖區院、福田區院等均進行了嘗試探索。而對這起涉嫌走私毒品案進行審查逮捕訴訟式審查,這是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的第一次。
案件聚焦點在於:是否有逮捕必要性?偵查人員與嫌疑人辯護律師等,圍繞該老漢的社會危險性,面對面進行了充分的闡述。
偵查機關認為,嫌疑人無固定工作、戶籍不在深圳,且存在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以及逃跑的可能性,建議予以逮捕。而辯護人提出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前科、不是職業「水客」、沒有主觀惡性,僅僅是幫朋友攜帶兩瓶,社會危害性不大,且嫌疑人年事已高,力呈不予逮捕。這些,檢察官均細緻地記錄在案。
訴訟式審查結束後,檢察官邀請旁聽的人大代表們進行了座談,會上,人大代表們也展開了熱議。代表們一致認為,涉嫌犯罪應依法處理,但同時也應酌情考慮,如該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雖然說觸犯了刑法,但社會危害性不大,考慮到其家庭情況,且其年老體弱,「何必一定要逮捕呢?」
會上,代表們談到最多的另四個字是:加大宣傳!「我們多少都知道一些到香港購物的話,入境時不能批量攜帶價值超過多少錢的物品,但有多少人會想到帶兩瓶止咳露是走私毒品?」「到香港購物,這些藥品不能攜帶入境,能不能做到像奶粉禁令一樣盡人皆知?」「我們每天這麼多人進出香港,這個普法宣傳的意義太重要了」。
剛剛,記者從承辦檢察官處獲悉,在認真審查了案件情況,充分聽取了各方意見後,6月23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已依法慎重作出了決定:該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涉嫌走私毒品罪,但考慮到實際情況及綜合情況,對其不批准逮捕不至於發生社會危險性,因此決定對其不批准逮捕。
至此,已被刑拘14天的老漢,可以先回家了,這真是一個好消息。
檢察官提醒說:出入境,一定要先看違禁品清單,同時多了解海關的申報規定、購物數量限制等,否則,輕則行政處罰,重則觸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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