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高法終審判決於歡案,於歡犯故意傷害罪,有期徒刑5年
這樣的結果,與外界的預測差不多。
今天上午,於歡案二審在山東高法宣判,審判長宣讀判決書(判決結果),為終審判決:上訴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其實,比獲刑5年更值得關注的是於歡所犯的罪名: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的法條。
這也就是說,二審維持了一審的故意傷害罪的罪名,只是在罪罰標準方面充分考慮到了各種因素,給於歡做了適當的核減。
二審現場。
可以說,,本案一審判無期是極其荒謬的,同樣,有些人主張的無罪也是不符合法律法規與現行法律精神的。顧及本案的特殊性與輿論性,該案改判 5 年(偏上或偏下)是合理的。該案的輕判,起到了保護弱小,警示惡徒的極大作用,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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