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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全國刷單炒信入刑第一案的幾點感想

楊學文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後

案情簡介

2013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通過創建「零距網商聯盟」網站和利用YY語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單炒信平台,吸納淘寶賣家註冊賬戶成為會員,並收取300元至500元不等的會員費和40元至50元的平台管理維護費及體驗費。李某某還通過制定刷單規則與流程,組織並協助會員通過平台發布或接受刷單炒信任務。會員在接受任務後,通過在淘寶網上進行虛假交易並給予虛假好評,進而提升淘寶店鋪的銷量和信譽,以實現淘寶店鋪的欺騙性銷售誘導和不正當競爭等目的。截至2014年6月,李某某非法獲利90餘萬元。

2017年6月20日,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對首例(正向)炒信案公開宣判。「90後」刷單組織者李某某犯非法經營罪被一審判決五年六個月,連同原判(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有期徒刑九個月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

評析

首例「反向炒信」案的二審刑事判決塵埃落定未有多時,首例(正向)炒信案的一審刑事判決在2017年夏至的前一天也應聲落地。判決一經作出,彷彿承襲了該刷單炒信案中「刷」字的基因,在若干媒體相繼推出對該案判決的報道及評議之後,不斷刷屏,廣受熱議。

根據媒體對全國刷單炒信入刑第一案相關細節的報道,談如下幾點感想。

首先,該案僅將炒信、刷單平台的組織者納入刑法規制的視野,以非法經營罪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是妥當的。炒信、刷單平台的經營行為,不具備獲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明知沒有真實的交易,明知是虛假的信息,通過網路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情節嚴重,符合非法經營罪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該行為予以犯罪化是妥當的。但是,對於媒體報道的該案被告人在組織炒信平台時收取的50萬元保證金,筆者認為對於該筆款項的定性尚有商榷的空間。

其次,該案的判決具有標誌性意義。近年來,圍繞網路交易領域滋生的炒信、刷單平台層出不窮,已形成運作十分成熟的灰色產業鏈,網路交易各方主體的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網路交易秩序以及國家誠信體系建設都受到了嚴重侵蝕。為此,若干網路交易平台和國家相關行政監管部門與數量眾多的炒信平台展開了長期的「較量」。然而,針對情節嚴重的炒信行為,尚未有刑事判決的先例,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非法炒信者大膽地遊走在法治的灰色地帶。該案的判決作出後,能夠使得網路交易平台制定的關於「虛假交易」的網路交易禁止規則真正成為樹立在各方利益主體面前的一條紅線。

再次,該案的判決作出後,對關聯犯罪行為及炒信平台上發生的次生違法犯罪行為將起到明顯的遏製作用。與炒信、刷單平台相勾連的上、下游違法犯罪行為,譬如,虛假註冊、虛假認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詐騙罪、洗錢罪等等,都將受到有效遏制;實踐中發生在炒信、刷單平台的詐騙「刷單手」等次生違法犯罪行為也將受到有效遏制。

最後,透過該案的判決,在依法治理非法炒信行為的同時,能夠凈化網路交易環境,營造公平的競爭秩序,不僅利於網路經濟的健康良性發展,也利於國家誠信體系建設的穩步推進。

(被告人後悔莫及 在庭審現場流淚)

正如薩繆爾遜所言,「市場和政府這兩個部分都是必不可缺的。沒有政府和市場的經濟都是一個巴掌拍不響的經濟。」在如火如荼的網路經濟發展過程當中,也必不可少地存在國家對其各類失范行為的有力監管。網路交易領域存在形形色色的信用欺詐行為,「炒信」具有典型性、類型性,除了對行為人可以採取侵權賠償、行政處罰等前置法的制裁措施之外,侵害網路交易信用,情節嚴重的,採用刑事法治也是題中之義。

(此文觀點和內容與本公眾號無關)

主主編編:李世陽

副a主b編:祁 拓,蔣筱悅

編主編輯:黃靖雅,趙俊傑

轉載須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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