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執行死刑前突發心臟病,還要不要救?
我來簡單科普下關於死刑犯行刑前有突發性病發作到底要不要救,答案是肯定救的!
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在被執行人行刑時間前是要保證被執行人的人身安全直到執行,如被執行人沒到時間執行而突發重病要送往醫院進行救治,視病情情況而選擇繼續執行還是放被執行人回家監督等死!
其實,法理上是要必須救治,這些是憲法賜與每個公民的權利,包括臨行極刑的罪犯在內。但從一方面來說,一個面臨即將處以死刑的罪犯,他這一刻是多麼渴望有一線生機的希望,可是他已絕望了,對死亡面前的一刻從心裡馬上產生恐懼、失常,於時乎有些產生大小便失禁,嚇暈等一系列失常出現,這是一條生命中最絕望的時刻。
恐懼是理所當然的表現,但在無力挽回生命最後的一刻,他只求希望痛快、乾淨、利落死去,而不是將他的恐懼繼續拖延下去,既然他在臨刑的最後一刻心臟病發作了,就理應藉此之機採取迅速執行,這樣既是減少他的痛苦,而不是採取馬上救治好之後再來一次臨刑的煎傲和恐懼,這無疑是對生命的折磨。
而且更是不仁道的一種表現,當然法律是付與每個人的生命的尊重,但要怎樣看,如果該生命還距結速日子沒到期限那就另一種看法。請尊重生命的開始,更要尊重生命的終止!
以上純屬個人臆測,萬一死刑犯聽到槍斃心臟病又犯了,又開始搶救,周而復始,從不間斷,直到搶救無效死亡,那可麻煩了。
我國《憲法》體現的「尊重和保障人權」精神,對於犯人也同樣適用。這是一個民主法制範疇內的問題,而並非感情因素可以決定的。
作為執法機關,在面對「難題」時,首先想到的是尊重死刑犯的人權,這本身就體現了法律觀念在執法部門的樹立,是件好事情。回想起過去曾見諸於報端的犯人生育權、繼承權之爭等,相信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進步,這些「難題」也將迎刃而解。因為,法律,是整個社會最重要的準繩。
換一個角度講,一個死刑犯的人權都能得以「尊重」,那麼大多數的人權不是就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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