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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房租,還不搬走?你已經違約了

每年的3、4月份,剛過完春節,由於返工潮的出現,租房市場也會迎來一個小高峰。在房東眼裡,自己的房屋是有市場的,但卻要謹慎選擇房客。今天小編就和大家說道說道,誠信租房那些事~

2015年3月8日,老劉通過中介公司和小阮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簽完合同的老劉就想著「坐等收錢」,沒曾想,到了9月8日小阮就開始以各種理由拖欠房租,直到11月8號才全部搬離。期間,他既沒有和老劉打招呼,通知不再續租,也沒有做任何交接。不僅如此,小阮還拖欠水電費,6月8號之後的費用他都沒有繳納。由於小阮對空調使用不當,造成空調損壞,老劉還專門找人維修了一次,花去300元。11月10日,老劉找來開鎖匠,又花了300元更換門鎖。

水電費催繳通知單

尊敬的**用戶,您從6月8日至8月8日止,欠本項目部水電費人民幣##元,請及時到本項目部辦公室繳納水電費,否則會給您帶來不便。

項目辦公室地址:XXXXXXXX

房租沒收到,倒還折了各項費用,老劉氣不打一處來,多次聯繫小阮,要求他支付相關費用,但是小阮卻拒絕了他這最後一點合理的要求。

你欠我兩個月房租,還有各項費用,趕快交清

再等等

萬般無奈,老劉只好去尋求法律幫助,他來到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小阮支付拖欠房屋租金7200元、水電費2000元、更換門鎖費用300元、空調維修費用300元,合計9800元;

經法院審理認定,2015年3月8日,原告劉某和被告阮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

1.房屋租期自2015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10日;

2.租金為每月3600元;

3.水電費由阮某自理;

4.收取押金3600元。

被告阮某於2015年11月8日遷出訴爭房屋,未與原告劉某辦理房屋交接等相關手續。

另查明

因被告阮某使用空調不當,原告劉某於2015年8月8日對訴爭房屋內空調進行維修,並為此支出維修費用300元。2015年10月12日,原告墊付訴爭房屋電費690元。2015年11月18日,原告墊付訴爭房屋水費135元、垃圾費10元、燃氣費83元。因被告欠繳房租、及水電氣費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均未果。

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劉某陳述,因被告阮某提前退租且導致房屋多處損壞,故不同意在本案中抵扣被告支付的租房押金。

那麼這起因拖欠房租而引起的糾紛,法院會如何認定呢?

法 院 意 見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被告承租訴爭房屋,但未支付2015年9月8日至2015年11月8日期間的房屋租金,其理應向原告支付該期間租金7200元(3600元/月×2個月)。

且原、被告雙方合同明確約定,由被告承擔其承租期間產生的水、電、氣費用,但該項費用被告亦未繳納,原告墊付後被告理應返還,關於水、電、氣費用的具體金額,原告主張其實際支付了2000元,但從其提供的相關票據看,僅能證明其支付上述費用共計918元,故被告應返還原告墊付水、電、氣費用的金額為918元。

另,被告在承租期間因使用不當造成空調損壞,遷出訴爭房屋後亦未與原告進行交接,導致原告必須自行更換門鎖,故被告理應支付原告為此支出的空調維修費用300元、門鎖更換費用300元。

綜上所述,對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繳租金及水、電、氣費用,並支付空調維修費、門鎖更換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 院 判 決

被告阮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租金7200元、電費690元、水費135元、垃圾費10元、燃氣費83元、空調維修費300元、門鎖更換費300元,合計8718元。

在秦淮法院以往的執行活動中,小編接觸到一些被執行人拖欠房租的例子,其中不乏一些拖欠房租金額較大的案例,但也有一些案例是欠了幾百幾千元的小數目。涉案標的無論大小,只要涉及誠信都是大事。被執行人只要符合相關規定,無論欠款金額多少,都可能被納入「失信」名單,以後貸款、買房子、找工作等等都可能會因為這個信用污點而受到影響。不管怎樣,這些被執行人無法逃避責任,因為法律不會容許他們損人利己的行為。

小編有話說

在大城市裡打拚,還沒有自己的房子時,租住的居所就是你的「家」。我們常說,「房子是租來的,但生活是自己的。」所以一個良好的住所需要經營。但更重要的是,你不能忘記這個「家」真正的主人是你的房東,所以你有義務替ta好好愛護這個「家」。

其實租房這件事在情理之外還有一道法理的考量,租房需要誠信,需要契約精神。當初你和房東簽訂了合同,就應該信守自己的諾言。該繳納的費用和房租,是逃不掉的。不要認為你能逃避掉責任,因為你逃不過法律和自己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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