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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常用辭彙整理(下)

此文是本公眾號第558篇原創文章

不同國家對同一法律術語可能有不同的解釋,法律實務中因各準據語言或各國對法律術語的不同解釋引起麻煩的案例十分常見,筆者在此以美國合同法為基礎,對涉外合同中常用辭彙作簡單整理。

本文為作者整理出的「涉外合同常用辭彙」

之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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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的履行

Performance——履行。

Condition——條件,在附條件的承諾中,只有當條件成就後,承諾人才有義務履行承諾。承諾成就有兩種方: 條件達成或承諾人免除。

Condition Precedent——先決條件,是指該條件成就前,承諾方無須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Concurrent Condition——同時履行條件,是指承諾方必須與條件成就同時履行。

Condition Subsequent——後決條件,是指條件出現時將終止此前合同的履行狀態。

Express Condition——明示條件,是指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條件。

Constructive/Implied Condition——推定/默示條件,分為事實推定(Implied in Fact)和法律推定(Implied in Law)。

Excuse——抗辯。

Anticipatory Repudiation——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雙方均存在合同義務時, 一方主體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義務亦或無能力履行合同義務。

Letter of Assurance——這是UCC規則下的保證書制度,在UCC規則下, 履行期限必須嚴格遵守, 如果一方使得另一方對其履行能力產生合理的懷疑,則無過錯一方可以書面形式要求對方給予充分的履行保證。

Waiver——免除,是指自願放棄自身權利或放棄主張他方瑕疵的權利。一般而言,合同一方可免除條件或某一合同條款使其對合同相對方不產生效力。免除必須非涉及合同核心,否則必須有對價。

Discharge——履行義務的解除。

Actual Performance——實際履行,合同實際履行後,履行義務即解除。

Impossibility——不可履行,不可履行可免除一方在合同中的義務。當有不可預見或嚴重反常的事件在合同簽訂後發生時,合同一方才可依據不可履行要求免除合同義務。如果上述事件只是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則只能要求不可履行範圍的部分免除。

Impracticability——難於履行,UCC規則下因意外事件的發生導致貨物部分或全部無法運送,且該事件在合同訂立時為各方所不能預見的, 則不構成違約。

Frustration of Purpose——目的無法實現,是普通法和UCC規則下都非常重要的一個概念,必須滿足四個要件:合同簽訂後發生的事件、該事件不可能被合理預見、該事件使合同訂立時的目的無法實現、並且合同目的在合同訂立時被雙方所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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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的解除

Rescission——解除。

Mutual Rescission——約定解除,一般而言,約定解除無須書面形式;在UCC規則下,如果合同約定的貨物價值為500美元以上,或者合同條款中有約定解除必須使用書面規定時,合同的解除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Unilateral Rescission——主張單方解除必須有合法的依據,例如無有效對價等,不然提出單方解除將被視為違約。

Novation——債的更新,債的更新可用以解除合同,但必須滿足四個條件:原合同有效可執行、新合同包含原合同全部主體及新加入主體、原合同義務將立即結束、新合同有效可執行。

Accord and Satisfaction——債的替代,是指使用獨立的而別於原合同對價的新對價以替代原對價。如果新對價價值遠遠低於原對價,新對價與原對價必須屬於不同種類。例如:A欠B五千元,雙方協議A將其所有的兩千元的電瓶車給B以清償五千元的債權。由於這兩種標的非同類物品,所以替代有效。如果A僅以三千元欲償付五千元的債務,則該替代只有在A與B己存在真實爭議(Bona Fide Dispute as to the Claim)的情況下才有效。

Material Breach of Contract/Duty——根本違約,一旦守約為因違約方的行為,不能獲得合同如果順利履行而本應獲得的根本利益(Substantial Benefit of the Contract), 違約方的行為被視為根本違約。

Immaterial Breach of Contract/Duty——非根本違約,一方非根本違約的,守約為仍然可以獲得合同項下的主要利益,因此守約方須繼續履行合同, 但可以尋求相應的其他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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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救濟方式

Monetary Damages——金錢損害賠償,金錢損害賠償是最為常見的救濟方式。只要金錢賠償足以彌補損失,法院就會採用這一救濟方式。

Expectation Damages——預期利益的損害賠償,是一種補償性的損害賠償(Compensatory Damages),是為了讓守約為能夠得到相對方如果不違約時能夠得到的合同利益,獲取在交易中本應獲得的利益(Benefit of the Bargain)。

Reliance Damages——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包括基於信賴已經支付的成本以及損失的機會成本。信賴利益的賠償是為了讓守約方回到合同從未訂立的狀況。

Consequential Damages——間接損失的損害賠償,除了預期利益的損害賠償外, 還可主張間接損失的損害賠償, 即賠償守約方在合同簽訂時即可預見的由於違約為違約而未能獲得的合同利益損失。間接損失的計算前提是損失與違約存在因果關係(Causation ) 、確定性(Certainty)以及可預見性(Foreseeability)。間接損失的損害賠償額度通常為一個正常人在合同簽訂時所能預見的一旦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Liquidated Damages——約定損害賠償,是指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便明確一旦出現違約,違約方應當賠付的金額,可包括因違約產生的預期損失及實際損失。

Duty to Mitigate Damages——減少損失的義務,在所有合同中,守約方都有義務減少因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一般而言,守約方對於沒有履行減損義務而擴大的損失部分不得主張賠償,但履行此減損義務會遭遇過度風險、障礙或羞辱(Humiliation)的除外。

Equitable Remedies——衡平救濟,是英美法中的一種例外性救濟,只有在損害賠償不能適當地補償守約方的損失,才能判令違約的衡平救濟。

Specific Performance——強制執行令,要求違約方實際履行,須由法院出具強制執行令。一般該項救濟措施僅在金錢賠償不足以彌補損失時才會適用。強制執行令一般是要求一方履行合同義務或承諾。例如不動產價值偏大,金錢賠償往往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的損失,法院經常適用強制執行令,如判令賣方賣房等。

Injunction——強制令,作為強制執行令的替代措施。強制令一般是法院要求一方實行某種行為或停止實行某行為。法院使用強制令的前提是金錢賠償不足以賠償損失、法院不會出具強制執行令。此時守約方會要求法院出具強制令。在合同法實務中,強制令一般常見於服務合同中。另外,如果合同涉及特殊產品或服務,守約方經常會要求強制令以禁止違約方在合同期限內為競爭對手所用。

馮玲

浙江騰智律師事務所互聯網及知識產權部律師助理,同濟大學刑法與知識產權方向法律碩士,美國佩斯大學比較法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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