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惡劣天氣導致遲到,單位可以扣工資嗎?
遲到扣工資,績效不達標扣工資,未達到銷售任務扣工資,你的公司是不是也動不動就扣工資?今天就和大家聊聊,這些情況下,用人單位能不能扣員工工資。
一、上班遲到有權扣工資嗎?
很多公司會規定,遲到了要扣工資,並且遲到的時間不同,扣除的工資數額也不同。那麼這種規定是否合法呢?
1982年國務院頒布施行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第12條規定了企業的罰款權,但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在2008年1月15日廢止。也就是說,2008年1月15日以後,用人單位已經不能再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規章制度中設立罰款條款了。
但從另外一方面考慮,用人單位有權設置規章制度來對公司進行管理,適當的獎懲制度可以保證員工工作效率,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規定遲到扣款(請注意,不是罰款)還是合法的,但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規章制度要程序合法。首先要經過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確定,其次要以合理的方式公示或告知職工。
二是規章制度內容要合理。例如不能制定太過巨大的扣款標準,若員工日平工資才100元,你規定遲到一次就要扣300元,這明顯不合理了。
三是每月扣除後的工資能否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如果員工遲到次數較多,按照公司規章制度扣完,應發工資可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是否合法?
這種情況要區別而論,如果規章制度規定的扣款標準不高於實際小時工資標準,你因遲到導致沒有工作的時間當然就沒有報酬,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也是咎由自取,當然合法;如果規章制度規定的扣款標準高於實際小時工資標準,你因遲到耽誤的工作時間對應的勞動報酬遠低於扣款標準,從而導致月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就不合法了。
二、大雨、大霧、交通擁堵、自然災害可以扣工資嗎?
當發生大雨、大霧、大雪天氣,造成交通擁堵,導致員工上班遲到,員工是否可以主張免扣工資呢?一般來說,這樣的主張是不成立的,一來法律對此並無明文規定,二來員工可以通過天氣預報事先了解第二天天氣,提前做好出勤規劃。但是對於用人單位來說,若能在發生惡劣天氣後導致員工遲到,對員工網開一面,則可以體現公司人文關懷的一面,有利於加強員工對用人單位的認可。當然,如果惡劣天氣或交通堵塞達到法律上不可抗力的標準,又另當別論了。
三、未完成銷售任務可以扣工資嗎?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根據該規定,無論勞動者是否完成了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也無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怎樣約定,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向勞動者發放工資。
值得注意的是,未完成工作任務是不可以扣除工資,但是若勞動者的工資計算方式是基本工資+提成+績效,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扣除績效或者不發業務提成的形式,來達到保證勞動者工作效率的目的。
四、勞動者辭職未提前30天通知,可以扣工資嗎?
如果勞動者未經過法定程序辭職,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在辦理離職手續時扣除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因此,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扣除勞動者工資。但是也要明確勞動者離職的原因是什麼,若是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可以離職而不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若勞動者離職是出於自身原因,單位也不得輕易扣除工資,如果勞動者的離職導致用人單位來不及辦理交接或尋找替代人員,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理論上可以主張勞動者進行賠償(實際上做不到)。此外,如果勞動者有離職時不歸還公司財務、侵佔公司財務等情形,也可以在工資中扣除。當然,目前生效的《勞動合同法》在這一方面也是飽受質疑,但是只要沒有修改,用人單位還是只有遵從。
五、孕檢請假可否扣工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該條文沒有對產檢次數進行限制,所以一般只要是根據醫囑進行的正常必要的產檢,都應該計入勞動時間,算正常出勤,不能按病假、事假、產假、曠工等來算,也不得以此為理由扣除勞動者工資。
HR一定要把握單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扣工資,哪些情形不得扣工資,該扣哪些科目的工資、不能扣哪些科目的工資,做到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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