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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應對鋒刃武器

緊急!應對鋒刃武器(理論篇)

作者徐忠寧

我不想傷害任何人,但我會捍衛法律和秩序,保護所有人免受傷害。——徐忠寧

鋒刃武器自古以來就是冷兵器之王,即使進入火器時代,冷兵器同樣佔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在當下,仍然是恐怖分子的最愛,也是社會治安的重要威脅。

鋒刃武器,就是指帶有刃口(包括尖錐)的武器。在我國還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而在法學界和警務實戰研究教學中,將鋒刃武器和木棍、鋼管甚至板磚等混為一談,統稱為兇器,或者稱為「管制刀具」。筆者認為鋒刃兇器的社會危害程度實際上等同於武器,國際上早就研究——在五到七米的距離,用刀比用槍速度更快、威脅更大。為此,特此提出「鋒刃武器」的概念。

在我國當前的警務實戰中,無論從其頻繁發生的數量還是從對警民的傷害程度上分析,鋒刃武器造成的社會危害是最大的。我們分析以下案例:(1)、2008年上海閘北分局7.1殺人案件、(2)2013年安徽蚌埠8.18超市殺人案件、(3)、2014年昆明3.01暴恐襲擊案件、(4)、2016年北京6.21精神病人砍人案件、(5)、2017年武漢蔡甸6.5砍人案件這五起案件,發現動機分別為:報復、暴恐、殉情、精神病人、動機不詳(疑似精神病);分析其後果分別為6死5傷、1死1傷、29死134傷、兩名警察重傷、1死3傷,在以上五起案件中,前四起都有警察介入或者在場,並且有三起案件中有警察受重傷和犧牲的情況,其中安徽蚌埠案件雖然沒有警察受傷,但兩名警察因被指責「不作為」而被調離公安機關。在這五起案件中最大的共性,就是嫌疑人使用了鋒刃武器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可見鋒刃武器的危害不可小覷。

需要進一步強調的是:在這五起案件中,後三起案件的嫌疑人狀態分析則是激情(殉情)、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這三起案件的嫌疑人在現場並沒有表現出很強烈的戰鬥力,也就是說,完全應該在執法人員的控制能力之下而沒有達到控制的目的。這也說明我們應對持有鋒刃武器實施違法行為的能力,需要及時的改進和提高。

可見,研究如何應對和處置鋒刃武器是我們迫在眉睫的任務和義不容辭的責任。現筆者分析其原因如下:

一、對鋒刃武器的危害和後果的認識嚴重不足

很多人包括警界人士也把鋒刃武器當作一般兇器或者「管制刀具」對待處理,甚至今天還有人要求執法人員用徒手奪刀的技術,這是非常落後的理念。實踐證明,即便是注射器針頭或者手術刀片這樣看似微小的兇器,也很可能帶來傳染病等或其他致命的傷害。而使用管制刀具的表述遠遠不如鋒刃武器更直觀,更容易引起人們的重視!

二、法學界和社會各界對警務實戰理論的誤解,從立法和監督方面限制了警察合理使用武力。

1、「零傷害」口號。「據說」是一位領導提出來的,警務實戰要朝「零傷害」方向發展。該理論為一些商家提供了理論依據,並發明了「鋼叉」一類的據說是「零傷害」的警用器材。實際上,一種力量要制伏一種力量必須要有絕對的優勢,即便是使用鋼叉,也要做到快、准、狠。否則,對執法人員和無辜群眾都可能帶來次生傷害。

2、「武力對等」理論。這個理論在社會上很流行,也被一些社會人士作為衡量警察使用武力的標準。實際上國際上從來沒有這樣一個標準,這是所謂專家從法律 的「比例原則」杜撰來的一個概念,在警務實戰工作中,必須恪守的是「危險加一」理論和「武力優勢」理論,動態的武力優勢就叫做「武力升級」。作為警界人士,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確保執法人員履行職務、行使權力,必須大聲疾呼和宣傳警察使用武力的正當性、權威性、有效性和必要性。

3、「公權力限制」理論。很多學者把警察使用武力與公權力濫用混為一談。比如收容審查和勞教制度的終止,就是由於法制的規範和進步,對公權力的約束。而實際上警察使用武力是國際上公認的、也是法律授權的執法(工作)手段,跟學生的橡皮擦和醫生的手術刀是一個概念。在警察使用武力方面只存在是否過度的問題,現行法律對過度使用武力有明確的規定,最基本的標準比如「最小傷害」和「制伏以後不得使用武力」原則等。

4、「人性化執法」理論。該理論是公安部門所倡導的一個理論,從道德層面說,似乎無可非議。再分析,執法者和執法對象以及受害人都是人,以誰為本才對呢?如果從應用法律角度分析,執法者應該忠於法律,嚴格執行法律,筆者以為,執法人員在執法的時候不僅要心無旁騖,還要克服自身的情緒影響,盡量做到「去情緒化」和「去人格化」才可能達到中央提出的「執法行為規範化」的要求。

5、對持鋒刃武器者是否「開槍擊斃」。毫無疑問,這又是一個悖論,開槍是警察使用武器制止違法(含犯罪)行為的手段之一,擊斃則是指致其死亡。二者一個是手段,一個是目的,如果不能分清楚,則會造成對執法目的的混淆。使用武器制止,儘管也可能會造成致命的或然後果,但這是執法風險的客觀存在;如果以擊斃為目的,則會造成嫌疑人斃命的必然後果,這會誤導執法人員違背「最低傷害」原則。

三、警務實戰訓練存在的問題

1、神器和絕招不是救世主。近幾年,大寶劍、鋼叉甚至還有狼牙棒頻頻登場,一線民警應接不暇、苦不堪負,有些警械分明沒有功效,可是在法律上清楚的規定了可以使用,安徽蚌埠8.18案件就是按規定使用催淚器制止持刀歹徒的失敗案例,此後卻沒有在相關規章制度中得到糾正。我們還發現訓練部門推廣的擒敵拳和許多招式在實戰中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為什麼?因為大家忽略了一個問題,世界上最好的武功——唯快不破!最好的絕招是熟練掌握。也就是說,訓練的根本問題在於——我們忽略了訓練本身。

2、表演和比賽不是真實訓練。我們在訓練中有一個重要的任務就是集體演練,集體演練本身不是問題,如果集體演練是為了表演,問題就大了,實戰訓練的本質是需要每個人根據自己的身體狀況,把速度、力量、協調、平衡的能力發揮到極致,個體差異決定的集體演練是沒有觀賞性的,為了觀賞而組織訓練,是我們的一貫做法,這個問題一定要引起領導的高度重視。現實警務實戰訓練中,參加比武和比賽是牽制基層警力的一個重要因素,這個問題黃明副部長曾多次指出過,比賽總是集中在部分尖子選手中,而且在比賽中設計的諸多項目脫離警務實戰環境(比如五十米手槍精度射擊等),因為,有些組織者認為要提高精度射擊水平,必須要有五十米才能訓練,實際上,哪個民警敢在五十米開槍呢?可見,有不少比賽脫離了真正意義上的貼近實戰的原則。

3、短板和漏洞才體現真實水平。我國現在的警務實戰研究水平和教官的素質,整體是很好的,部分警種(比如特警)實戰的水平也很高,可是,決定一桶水的容量,不僅在最短的那一塊木板上,還在桶底的漏洞上,筆者做的調查發現八成的一線民警不知道「危險加一」和「安全三寶」這兩個最基本的常識,很多人根本沒有真正的接受過基礎訓練。這才是我們警務實戰水平的真實表現啊!打個不太恰當的比方,假如說全國一萬名優秀的特警每個人增加戰鬥力指數十個點,全國的警察戰鬥力指數增加十萬個點;假如說全國一百七十萬警察每個人的戰鬥力指數增加一個點,那麼全國的警察戰鬥力指數就可以增加一百七十萬個點。為此,我們必須把注意力從注重訓練的高度要向注重訓練受眾的廣度轉移。

4、總結和獎勵要杜絕悲情主義。凡是有執法人員受傷,大家總是積極歌頌其英勇,而避諱總結其受傷的原因,加之受傷的安撫或者撫恤的標準遠遠低於社會標準,人們總認為從榮譽上給予傷者以補償是天經地義的事情,這樣一來,很多明明可以總結經驗和教訓的機會擦肩而過。再者,由於社會上存在的嗜血的心理,凡是沒有人受傷(包括執法者、執法對象乃至於路人)的妥善的成功處置行動,反而沒有引起人們的重視,也就不了了之,不僅挫傷了執法人員的積極性,也再次錯過了對成功處置經驗的總結和宣揚。是以,悲劇一再重演。

四、警務實戰訓練必須具備的理念

1、對抗性訓練替代填鴨式教學。我們的教學過多的沉浸於形式,我教了,你學會沒有與我無關。無論哪一種實戰技術,需要千百次的錘鍊,才能讓學員具備條件反射的能力。不管是徒手防衛與控制還是盾牌警棍技術,乃至於槍械訓練,首先需要的是真實的體驗,然後是熟練的掌握,最後就是水到渠成的熟能生巧。

2、模擬實戰訓練必須與時俱進。昨天山西太原的某案件成了社會關注的熱點,那麼,今天我們的實戰訓練必須以這個案件為背景,進行研究、討論,並開展相似的模擬訓練找到處置的最佳策略,是不是更有意義呢?

3、「剛性制止」理論必須大力推廣。「剛性制止」理論是筆者提出的一個新概念,指警務執法活動中的強制措施之功效,其核心是迅速使正在進行違法(包含犯罪)行為的嫌疑人停止其不法侵害行為。根據其停止性能,以區分溫和執法的措施。持有鋒刃武器的歹徒,無論是報復動機、暴恐動機、或者失去理智,他們表現特徵是喪心病狂、不擇手段、不擇目標、不計後果,因此,執法人員在制止中,只有一次機會可以實施有效的技術動作。如果嫌疑人力量過大,用衝撞的方法破壞執法人員的身體平衡,就會大大增加執法人員的危險,這時候一定需要有武器支援作為後備的安全保障。

五、對持有鋒刃武器實施違法行為者的處置和應對

1、語言控制技術具有多樣性。從心理學分析,對於有強烈動機的嫌疑人,語言控制技術沒有太大的作用,比如上海楊佳案件和昆明3.01案件;而對於失去理智的嫌疑人,溫和的安撫,使其情緒平和鎮定,會比吼叫更有效果,當然,安撫的同時必須做好剛性制止的準備。

2、警用器材必須保持穩定性。從古至今,矛盾理論就告訴我們,對付鋒刃武器,必須使用盾牌,所以,盾牌是第一防禦武器,無論多發達的國家,今天的警察都在使用盾牌,當然,頭盔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實施制伏的環節中,筆者推薦的制伏性警械首推甩棍;如果不得不使用武器,那麼防暴槍則是筆者的首選。

3、制伏技術必須要有效性。對付持有鋒刃武器的嫌疑人,第一步是破壞其平衡或者身體支撐,避免自身受到衝擊,該步驟必須做到「剛性制止」;第二步是迅速的迫使其身體與刀具分離;第三步必須在嫌疑人與鋒刃武器分離以後,實施抓捕並使用約束性警械。

4、執法程序必須要有合法性。最後要強調的是:執法活動必須以制伏為手段,以制服為目的。執法人員必須清晰的了解《人民警察法》第二條「預防、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規定,以預防、制止其不法行為為目的,是否有罪或者重罪輕罪,必須由法庭來審理。一旦嫌疑人停止侵害或者失去侵害能力,表示服從(客觀的表現比如扔掉兇器、雙手抱頭等),那麼,執法人員一定要嚴格的約束自己停止使用武力。

以上是筆者在工作的一點小小的心得,希望通過對「鋒刃武器」的認識和重視,減少執法活動中不必要的傷害。願與同仁分享,並期盼有識之士不吝賜教,予以斧正為感!

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所有司法機關都要緊緊圍繞這個目標來改進工作,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

--習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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