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平台投資境外證券市場,需關注哪些法律風險?
導語:根據香港交易所公布的數據,截至2016年12月30日港股通成交總額達8362億港元,隨著互聯網的發展以及境內(本文指中國大陸地區,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下同)投資者對於海外股市的了解程度加深,境內市場上出現了一些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與境內互聯網公司合作,通過境內互聯網公司的平台網站或移動客戶端為境內投資者投資境外證券市場提供交易渠道和服務。道可特律師事務所家族辦公室團隊將重點以港股為例,就境內投資者通過互聯網渠道投資境外證券市場所涉相關法律風險進行分析。
一、境內投資者投資港股的主要渠道
目前境內投資者投資港股主要通過以下三種方式:
一是通過開通滬港通、深港通項下的港股通購買港股。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將於2017年7月1日起實施),已經開立深滬A、B股證券帳戶的境內投資者(主要針對普通投資者),在開通滬港通或深港通項下的港股通業務時,證券公司必須對相關風險對投資者進行告知、警示且需要全程錄音或錄像,告知、警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送達投資者,並由其確認已充分理解和接受,在履行上述程序之後境內投資者(主要針對普通投資者)方可通過港股通渠道購買港股通項下的股票;對未開立深滬A、B股證券帳戶的境內居民,需要先開通深滬A、B股證券帳戶,方可根據上述程序開通港股通業務。
二是投資於投資範圍為港股、港股通及港股指數的公募基金,以間接方式投資港股。例如,境內投資者可以投資於投資市場主要為中國香港市場的QDII基金,即在中國境內設立,經證監會批准投資境外證券市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證券投資基金;或投資於標的指數為港股指數的分級基金,即在一個投資組合下,通過對基金收益或凈資產的分解,形成兩級(或多級)風險收益表現有一定差異化基金份額的基金品種;或投資於投資範圍為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滬港深基金;或投資於投資範圍為港股的香港互認基金,即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設立、運作和公開銷售,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在內地公開銷售的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體投資計劃。
三是直接在香港證券公司開設港股的證券賬戶購買港股。直接開設港股證券賬戶需要香港證券公司提供相關證券業務服務,一般均要求境內投資者至香港證券公司在香港的營業場所辦理相關開戶手續。但香港證監會於2016年10月24日發布的《致中介人的建議通函——在開戶過程中核實客戶身份》中放寬了香港證券公司在開戶過程中對客戶身份核實的具體要求,增加了「非面對面」的核實方式,即「非面對面方式,如開戶文件並非在持牌人或註冊人的僱員面前簽立,《操守準則》訂明可透過下列任何一種方式核實客戶身分: …… 2. 可以使用獲得《電子交易條例》認可的驗證服務(例如由香港郵政所提供的驗證服務)識別客戶身分。正如上文所澄清,由已於香港就其電子簽署證書取得證書互認資格的香港境外核證機關所提供的驗證服務,亦可被接納作為核實客戶身分之用」。
雖然香港證監會擴大了核查客戶身份的方式,但經道可特律師電話諮詢多個香港證券公司關於境內居民如何開立港股證券賬戶的事項,僅一家香港證券公司開發了可以供境內居民通過手機完成全部開戶流程的軟體,無需客戶去該公司所在香港地區的營業地進行身份核查,也無需工作人員當面核實客戶身份或當面進行風險提示。但目前該手機APP在系統維護中,無法通過該APP進行開戶操作,且正式恢復運營時間不確定。
其他證券公司雖也開發了相關手機APP軟體,但僅能提供「預約開戶服務」,還是需要香港證券公司在境內相關工作人員當面見證客戶本人及簽名,了解客戶真實背景資料,並給客戶解釋相關風險,後續還需將資料提交香港證券公司審核,有些香港證券公司還會對客戶進行電話回訪,履行上述流程後方可開立港股賬戶。
雖然香港證監會擴大了港股開戶中關於「核實開戶身份」的方式,但香港證監會放寬核實身份的方式是香港證監會的監管規定,香港證券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應根據香港證監會要求的方式核實客戶身份;但如香港證券公司通過互聯網公司的平台網站或移動客戶端將其港股證券業務對象拓展至境內市場和境內投資者,需要根據目前中國境內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相關業務。
二、境內投資者通過互聯網公司的平台網站或移動客戶端進行投資交易的法律風險
近期,境內市場上出現了一些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與境內互聯網公司合作,通過境內互聯網公司的平台網站或移動客戶端為境內投資者投資境外證券市場提供交易渠道和服務。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第九十五條、《境內及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從事外資股業務資格管理暫行規定》(1996年10月23日 證監〔1996〕5號)第二條以及證監會網站中「業務指南」欄目項下《【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在境內經營證券業務審批》的相關規定,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在境內經營證券業務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境內、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從事外資股業務,應當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經營外資股業務資格證書》,前款所稱外資股包括境內上市外資股(是指在中國境內註冊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內外投資者發行並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幣標明其面值,以外幣認購,例如B股)和境外上市外資股(指在中國境內註冊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者募集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採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例如H股),……按照證券業現行對外開放政策,境外證券經營機構除經核准從事外資股業務外,尚不能在境內直接經營其他證券業務,即目前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在經過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在中國境內僅能開展「外資股業務」,除此之外尚不能在中國境內直接經營其他證券業務。
中國證監會在其官網「非法證券期貨風險警示」項下提示投資者「目前除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滬港通」機制外,證監會未批准任何境內外機構開展為境內投資者參與境外證券交易提供服務的業務。」 境內投資者通過境內互聯網公司的平台網站或移動客戶端參與境外證券市場交易,由於沒有相應的法律保障,該類平台真正的經營主體及其業務資質和運營能力無法核實,且證券投資賬戶及資金均在境外,一旦發生糾紛,投資者權益將無法得到有效保護。道可特律師事務所家族辦公室團隊建議境內投資者切勿輕易參與此類投資,以免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三、境內投資者投資境外證券相關購匯限制性規定
境內投資者通過開通滬港通、深港通項下的港股通購買港股,及投資於投資範圍為港股、港股通及港股指數的公募基金,使用人民幣交易,不適用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金的外匯限額的規定,境內投資者可以以人民幣進行跨境投資。
但境內投資者直接開設境外證券賬戶跨境投資的,將受到相關購匯的法律法規的限制。
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2016年12月3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其官網上發布了《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改進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答記者問》(以下簡稱「答記者問」),首先說明個人年度購匯便利化額度沒有變化(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並重點就「改進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的具體措施進行了進一步的說明。
根據目前購匯的實際操作,無論是在銀行櫃檯還是通過網路銀行、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不管以何種理由辦理購匯業務,都必須按規定填寫全新的《個人購匯申請書》(下簡稱「《申請書》」)。《申請書》對個人購匯用途進行了更詳細的調查,分因私旅遊、境外留學、公務及商務出國、探親、境外就醫、貨物貿易、非投資類保險、諮詢服務以及其他共9大項。每個大項後面還跟著三四條子項。例如境外留學大項,包含了「學校名稱、留學國家、地區,年學費幣種、金額,年生活費幣種、金額」四個子項。此外,新增「預計用匯時間」這一必填選項。《申請書》還以醒目字眼標示,「境內個人辦理購匯時,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違者將列入『關注名單』,當年及之後兩年不享有個人便利化額度」。
隨著滬港通、深港通等業務逐步推進,境內居民個人跨境業務更加頻繁,為便於監管部門及時掌握跨境交易數據,開展風險監測,《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3號)將於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境內投資者跨境資金劃轉應依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如實進行個人外匯信息申報,否則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在《答記者問》中的回復,對虛假申報、騙匯、欺詐、洗錢、違規使用和非法轉移外匯資金的個人列入「關注名單」,在未來一定時期內限制或者禁止購匯,納入個人信用記錄。對違規銀行依法予以通報批評、罰款、暫停結售匯業務、責令停業整頓以及責任人員紀律處分、罰款的處理。根據《外匯管理條例》進行行政處罰;涉嫌洗錢的,根據《反洗錢法》協同國家反洗錢部門進行反洗錢調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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