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語里的歷史與法制故事:曾參殺人——信任是永遠有限的,一切讓證據說話
今天咱們說的成語叫做曾參殺人
【歷史版】春秋的時候,在孔子的學生曾參的家鄉費邑,有一個與他同名同姓也叫曾參的人在外鄉殺了人。有人向曾子的母親報告「曾參殺了人」時,曾子的母親說:「我的兒子是不會去殺人的。」 沒隔多久,又有一個人跑到曾子的母親面前說:「曾參真的在外面殺了人。」曾子的母親仍然不去理會這句話。 她還是坐在那裡不慌不忙地穿梭引線,照常織著自己的布。又過了一會兒,第三個報信的人跑來對曾母說:「大家都說曾參的確殺了人。」曾母心裡驟然緊張起來。急忙扔掉手中的梭子,端起梯子,越牆逃走了。憑著曾參的賢德,和他母親對他的信任,有三個人懷疑他(殺了人),就連慈愛的母親都不相信他了。
那曾子到底殺人沒有呢?
當然沒有。
咱們來介紹一下他的生平,
曾子,姓曾,名參,字子輿,春秋末年魯國人,是黃帝的後代,十六歲拜孔子為師,他勤奮好學,頗得孔子真傳。積極推行儒家主張,傳播儒家思想。他的修齊治平的政治觀,省身、慎獨的修養觀,以孝為本,孝道為先的孝道觀影響中國兩千多年,至今仍具有及其寶貴的社會意義和實用價值,是當今建立和諧社會的豐富思想道德營養。曾參是孔子學說的主要繼承人和傳播者,在儒家文化中具有承上啟下的重要地位。曾參以他的建樹,終於走進大儒殿堂,與孔子、孟子、顏子(顏回)、子思比肩共稱為五大聖人。
這樣的人,又怎麼會殺人呢?
【法製版】:
這則故事告誡人們,應該根據確切的事實材料,用分析的眼光看問題,而不要輕易地去相信一些流言。
對於不熟悉打官司的老百姓來說,收集證據也是一個技術活。那麼哪些東西,可以成為證據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製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
(二)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
(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
(五)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大家看,以上這些東西就可以被當做證據提交給法院了,再由法官要求對方當事人,對於這些證據進行質證,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才能決定這些證據對於這個案件的證明上的意義。
證據規則是指在收集證據、採用證據、核實證據、運用證據時所必須遵循的準則。它不是一般的原則和制度,而是訴訟實踐中可以操作的尺度。長期以來,缺乏具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證據規則,一直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國的證據規則,對於保障刑事訴訟法的有效運作,保證訴訟的科學化和民主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註:本文為《夜狼文史工作室》特約撰稿人大鬍子二零作客天津交通廣播電台《古案今說》的文字實錄。
大鬍子二零,原名尹劍翔,著名歷史作家,出版作品有《稗官女史》系列、《青銅時代的妖嬈》、《他們曾經這樣狠》、《曹魏亂世智囊團》,長篇懸疑小說《鑒寶》、《絕望的密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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