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霸」持刀強賣小龍蝦,豈一個「目中無法」了得
「蝦霸」欺行霸市,不單是幾隻小龍蝦的「小事」,而是關係市場經濟秩序,關乎商家和消費者權益的「大事」。
蝦霸等人在合泰路一夜宵攤點附近出現,被抓了個正著。 圖片來自湖南經視視頻截圖
文/歐陽晨雨
俗話說,「蟹有蟹路,蝦有蝦道」,孰能料想,竟然會蝦有「蝦霸」。
據《湖南經視》報道,湖南株洲荷塘區一夥「蝦霸」,通過棍棒、砍刀,威嚇強賣小龍蝦,儘管他們賣出的小龍蝦品質差,死蝦多,價格高,部分餐館老闆也只能忍氣吞聲。當地宣家一碗餐館因為拒絕這些「蝦霸」的劣質小龍蝦,不到半個月時間,遭到了兩次瘋狂打砸。
如今,這伙「蝦霸」的兩名主要頭目均已落網,並被治安拘留。
無論消費者也好,還是商家也好,都依法享有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這也是市場經濟的應有之義。
「沒有商量,不進購我的蝦子就讓你做不成生意」,發出這般「霸」氣十足的威脅話語,還持刀瘋狂地打砸他人餐館,這哪裡還是守法的小龍蝦商販,分明就是欺行霸市者,其場面堪比電影中的古惑仔上街。有關職能部門顯然不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任由這種破壞市場經濟之舉「大行其道」。
從法律上看,對於這種欺行霸市的違法行為,自有處置之道。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6條,如果「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即便是情節較輕,也要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若再重一些,最高還能處10日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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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霸等人瘋狂打砸 圖片來自湖南經視視頻
當然,這只是對一般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倘若到了「情節嚴重」的地步,那就另當別論了。《刑法》第226條規定了強迫交易罪,對「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賣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如在欺行霸市中,還涉及敲詐勒索、故意傷害、搶劫、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名,就需要根據情節予以數罪併罰。
從本案的具體情節看,蝦霸有多次持刀打砸、強制交易行為,造成經濟損失不止2000元,已然超越了行政處罰的範圍,根據刑法及司法解釋,涉嫌構成強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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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霸等人瘋狂打砸 圖片來自湖南經視視頻
鑒於此,光治安拘留肯定不夠,該追刑責就追刑責。
對於欺行霸市者,法律指向很明確。可現實中,查處打擊並不容易。類似「蝦霸」這樣的欺行霸市者,往往在當地紮根頗久,可以說「小有根基」,加之又糾集了一夥不法之徒,勢力更不容小覷。所以他們才敢帶刀上陣。那些實力弱小的商家,報警「繁瑣」、處警「遲滯」不說,即便是向有關部門「打招呼」了,也不無擔心,不法分子「捲土重來」報復,是以「打落牙齒肚裡吞」的不少。
所以對於「蝦霸」持刀欺行霸市,必須用執法「零容忍」去支撐公眾、受害商家對其沒有保護傘的預期。
一方面,形成市場監控、預警、處置的立體機制,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門「聯袂出擊」,對這類惡劣行徑應「冒頭就打」、堅決懲處,形成壓倒性態勢。翻看報道,許多違法團伙,往往由欺行霸市升級到「無惡不作」,發展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職能部門不能「姑息養奸」,放任不法分子逐漸「做大」。另一方面,依法嚴懲,絕不輕縱,該追究刑責的,就不能止於治安處罰。
「蝦霸」欺行霸市,不單是幾隻小龍蝦的「小事」,而是關係市場經濟秩序,關乎商家和消費者權益的「大事」。特別是光天化日下持刀威脅恐嚇,囂張太甚,而能打消他們「蝦霸」氣焰的,唯有法治。
歐陽晨雨(學者)
編輯:仲鳴 實習生 魏顯勇 王琳 校對: 陸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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