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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非誠勿擾」到「中國好聲音」,綜藝節目的IP原罪

「中國好聲音」商戰中,浙江廣播電視集團(以下簡稱「浙廣集團」)正式來到前線加入撕殺,2017年5月中旬,浙廣集團正式針對浙江唐徳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唐徳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唐徳影視」)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不正當競爭之訴,主要訴請為要求唐徳影視停止使用《中國好聲音》電視欄目名稱等系列不正當競爭行為,並進一步要求唐徳影視賠償1.2億元經濟損失。

且不論浙廣集團這招管用:用「中國好聲音」這個電視欄目名稱、用不正當競爭之訴由撕裂了「中國好聲音」節目模式的版權之爭、商標之爭混戰,從中我們可以看出,「中國好聲音」這台綜藝節目,面臨的IP糾紛包括:「中國好聲音」的節目模式是否受到版權保護?「好聲音」作為節目名稱、作為商標應該恪守哪些權利界限?

一、節目模式在國內是否受到版權保護?

所謂節目模式是指某一個系列電視節目的製作框架,是由編排方式、規則設計、環節安排、參與人員範圍、主持風格、背景布置、獨特的音樂或口號等因素組成。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節目模式是否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需要看該節目模式是屬於表達的範疇,還是屬於思想的範疇。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涉及綜藝節目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15年4月8日頒布)第10條對「節目模式是否受到版權保護」作出了如下表述:

綜藝節目模式是綜藝節目創意、流程、規則、技術規定、主持風格等多種元素的綜合體。綜藝節目模式屬於思想的,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綜藝節目中的節目文字腳本、舞美設計、音樂等構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綜藝節目中「創意、流程、規則」屬於思想的範圍,只保護具體的「節目文字腳本、舞美設計、音樂」等並不能保護一台綜藝節目的精髓,綜藝節目模式的版權的弱保護,使得綜藝節目容易被「高仿」,也導致了綜藝節目的知識產權之爭,重點不在於節目模式的版權之爭,而在於節目品牌之爭。也就是說「中國好聲音」商戰中,重點不是「中國好聲音」節目模式的版權之爭,而是「好聲音」這個品牌的權屬之爭。

二、相關先例:「星光大道」和「非誠勿擾」

綜藝節目品牌糾紛,在國內已經有過兩個著名的例子了,案例1:北京星光大道影視製作有限公司訴中央電視台「星光大道」商標侵權糾紛、案例2:金阿歡訴江蘇省廣播電視總台「非誠勿擾」商標侵權案。對該兩個案件判決的研究有助於我們判斷「中國好聲音」案的走向。

案例1的關鍵:

央視製作並播放「星光大道」節目,在節目錄製現場舞台背景屏幕、節目錄製現場觀眾背景屏幕使用「星光大道」文字的行為是否屬於「星光大道」標識在第41類組織競賽(教育及娛樂)、廣播和電視節目製作等服務上使用?

法院認為:

首先,從《商標法》保護的是商標通過商業使用產生的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識別功能,而非商標符號本身。

其次,被告製作「星光大道」節目是用予自身播放,並沒有將對「星光大道」文字的使用進入對外提供「電視節目製作或競賽組織」服務的商業流通領域。

再次,被告之所以製作《星光大道》欄目並在此過程中使用「星光大道」文字,是因為其合法擁有電視播放服務上的「星光大道」商標(38類)。被告製作《星光大道》欄目是為了進行後續的電視播放,製作時使用「星光大道」文字是為了使電視觀眾能夠更加清楚地知悉被告所播放的電視節目名稱,故被告並無搭涉案商標便車、刻意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故意。因此,被告主觀上並無侵犯涉案商標專用權的故意,客觀上其對「星光大道」文字的使用僅是一種對於涉案商標符號的使用,並未進入電視節目製作和組織競賽服務的商業流通領域之中,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不構成對涉案商標的侵犯。

案例2的關鍵:

江蘇電視台對「非誠勿擾」標識的使用是否屬於商標性的使用?

本案中,江蘇電視台主張,其對被訴「非誠勿擾」標識(含文字標識及圖文組合標識兩種形態)的使用僅僅屬於對節目名稱的使用,且被訴「非誠勿擾」標識在播出過程中圖樣、位置多變,不符合商標定義,相關公眾依靠的是江蘇衛視的台標來識別來源,故被訴標識未起到識別來源的作用,不屬於商標性使用。

對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相關標識具有節目名稱的屬性並不能當然排斥該標識作為商標的可能性,而被訴標識在電視節目上的顯示位置及樣式是否固定、使用的同時是否還使用了其他標識,亦非否定被訴標識作為商標性使用的充分理據。

判斷被訴「非誠勿擾」標識是否屬於商標性使用,關鍵在於相關標識的使用是否為了指示相關商品/服務的來源,起到使相關公眾區分不同商品/服務的提供者的作用。

本案中,「非誠勿擾」原是江蘇電視台為了區分其台下多個電視欄目而命名的節目名稱,但從本案的情況來看,江蘇電視台對被訴「非誠勿擾」標識的使用,並非僅僅為概括具體電視節目內容而進行的描述性使用,而是反覆多次、大量地在其電視、官網、招商廣告、現場宣傳等商業活動中單獨使用或突出使用,使用方式上具有持續性與連貫性,其中標識更在整體呈現方式上具有一定獨特性,這顯然超出對節目或者作品內容進行描述性使用所必需的範圍和通常認知,具備了區分商品/服務的功能。

江蘇電視台在播出被訴節目同時標註「江蘇衛視」台標的行為,客觀上並未改變「非誠勿擾」標識指示來源的作用和功能,反而促使相關公眾更加緊密地將「非誠勿擾」標識與江蘇電視台下屬頻道「江蘇衛視」相聯繫。

隨著該節目持續熱播及廣告宣傳,被訴「非誠勿擾」標識已具有較強顯著性,相關公眾看到被訴標識,將聯想到該電視節目及其提供者江蘇電視台下屬江蘇衛視,客觀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服務來源的作用。

而且,江蘇電視台在不少廣告中,將被訴「非誠勿擾」標識與「江蘇衛視」台標、「途牛」、「韓束」等品牌標識並列進行宣傳,在再審審查程序中提交的證據表明江蘇電視台曾就該標識的使用向華誼公司謀求商標授權,以上均直接反映江蘇電視台主觀上亦存在將被訴標識作為識別來源的商標使用、作為品牌而進行維護的意願。

因此,江蘇電視台僅以「非誠勿擾」屬於節目名稱、同時標註台標明晰來源為由,否認相關行為屬於商標性使用,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上述兩個案例給」中國好聲音」案帶來的思考

從上述兩個案例,我們得出如下結論:

1. 如「非誠勿擾」案,「中國好聲音」欄目中對「中國好聲音」的使用屬於商標性的使用,如果僅僅以「中國好聲音」節目名稱屬於浙江衛視作為抗辯基本不會成功;

2. 如「星光大道」案,浙江衛視抗辯「中國好聲音」是在第38類(電視節目播放服務)使用,可能抗辯成功。

「中國好聲音」案,其實並不複雜,只需要理清其中幾個關鍵問題:

1.Talpa公司與星空華文公司、夢響強音公司之間的「許可協議」有沒有對「中國好聲音」的知識產權作出約定?

2.第1個問題同時也決定浙江藍巨星國際傳媒有限公司業已初步審定的「好聲音」(第38類,申請號:20032642),能否最終獲得授權?

3.如果該20032642號商標最終被駁回,浙江衛視該如何使用「中國好聲音」這個節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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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僅供讀者參考,不構成律師正式法律意見

本文作者

陳利亞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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