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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的財產性價值與風險防控

郭澤強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互聯網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隨著「互聯網+」的深入發展,虛擬貨幣成為公眾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事物。這些虛擬貨幣既可以給公眾的日常生活帶來切實便利,也能夠被不法分子利用於違法犯罪行為。勒索病毒的大規模爆發,再一次吸引了公眾對於「比特幣」關注。就此,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學術助理就相關問題,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郭澤強教授進行了一次專訪。

問:您認為將網路虛擬財產解釋為法律上,特別是刑法上財產犯罪中的「財物」,在解釋論會存在哪些困難?

答:非常好的問題,這個問題也可能是所有涉及虛擬財產各種違法犯罪的命門所在。我們注意到,近些年來,與網路技術息息相關的「虛擬財產」一詞,被賦予各種不同的解釋。在我看來,對虛擬財產概念的界定,應當分別對「虛擬」與「財產」的內涵予以界定,并力求準確反映虛擬財產的共同屬性。一般意義的虛擬財產或廣義的虛擬財產是指:在網路環境下,模擬現實事物,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的、既相對獨立又具獨佔性的信息資源。但從現實來看,由於目前網路遊戲的盛行,虛擬財產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網路遊戲空間存在的財物,包括遊戲賬號的等級,遊戲貨幣、遊戲人物擁有的各種裝備等等,這些虛擬財產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成現實中的財產。

而從解釋論來看,《刑法》第91條和第92條對「公私財物」作出了列舉性規定,但沒有嚴格限定何為財物。其中第92條第4項「依法歸入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的彈性規定可否為虛擬財產的納入提供立法依據,我以為從解釋論上主要存在下述困難:

根據刑法規定,賄賂犯罪的對象是「財物」。因此,如何界定「賄賂」,關鍵在於如何理解和解釋刑法中規定的「財物」。」依據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其中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前者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其本質上是一種物質利益,後者如會員服務、旅遊,由於取得這種利益需要支付相應的貨幣對價,故在法律上也應當視同為財產性利益」。這對於我們把握財物和虛擬財物的關係具有重要的借鑒價值。

我們目前對於財物的認識,還主要停留在現實層面,無論是財產和財產性利益,都必須在現實中找到對應的價值予以量化,才能稱之為「財物」。從這個角度而言,遊戲賬號的等級,遊戲貨幣、遊戲人物擁有的各種裝備等等,這些虛擬財產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成現實中的財產,這些財物納入財物沒有太大的障礙。也正是基於此,將於2017 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將「網路虛擬財產」正式作為一項民事權利被寫入法律,其中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而Q幣、網遊裝備、賬號等作為網路虛擬財產都在保護範圍內,無疑是在為遊戲玩家的虛擬財產保駕護航。

但是,民法的保護與刑法的保護還是有本質的區別的,有一點是肯定的,刑法作為保障法,它對於虛擬財產的保護範圍應當小於民法保護的範圍,但所有這一切都需要對「財物」一詞作出相應的擴張解釋,擴張的邊界如何界定,我們現在可能很難清晰劃分。更不用說,上述的擴張的合法性也值得進一步思考。網路空間中的法律規定與現實情況,即法律的相對穩定與現實的日新月異之間的緊張關係,會一直持續下去,是通過不斷的解釋還是不斷的立法更新,來緩解上述緊張,更值得反思。

問:您認為「網路虛擬財產」與「虛擬貨幣」有什麼區別?

答:最近,虛擬貨幣及其帶來的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信息與網路技術的發展推動了人類生產方式與交換方式的變革。特別是隨著網路社區的興起,用於社區內各種虛擬商品交易的虛擬貨幣應運而生,如網路遊戲幣、門戶或社交網站發行的各類「貨幣」(如Q幣)。這類虛擬貨幣有集中的發行和管理機構,且具有一定的貨幣功能,屬於「中心化虛擬貨幣」。

2009年誕生的比特幣則是另一種類型的虛擬貨幣。由於這類虛擬貨幣以加密演算法為基礎,因而又被稱為「密碼貨幣」,又由於其不需要藉助銀行等中間機構,就可以實現點對點直接交易,所以人們專門把這類虛擬貨幣稱為「數字貨幣」(Digital Currency)。中國央行從2016年開始已經著手研究數字貨幣,我們的鄰居印度可能走的更快一點,印度突然宣布從2016年11月9日起終止舊版的1000盧比和500盧比兩種大面值鈔票的流通,並隨後供給新版的盧比。從歷史的長遠視角來看,印度貨幣的改革或許更具劃時代意義。印度的確做了一次許多國家想做而沒有勇氣甚至沒有能力做的貨幣實驗。印度未來是否會發行數字貨幣本身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印度貨幣改革本身可以理解為中央銀行發行數字貨幣的准實驗。通過分析並持續跟蹤印度貨幣改革,可以為數字貨幣的發行提供非常重要的借鑒。

可以預計,數字貨幣,終將取代紙幣,我們的口袋裡再也找不到看得見摸得著的哪怕一毛錢。因此,我以為,虛擬貨幣問題之研究以及涉及法律甚至刑法問題之研究,才剛剛開始,我們需要保持密切關注。

從邏輯上看,虛擬財產應當包括虛擬貨幣,虛擬貨幣無非是一種更為特殊的虛擬財產。當然,從目前來看,以「比特幣」為典型的「虛擬貨幣」與一般的「網路虛擬財產」也存在著重要區別:

1.虛擬貨幣與一般的網路虛擬財產相比更具稀缺性,而極強的稀缺性引發強烈的社會需求。

2.虛擬貨幣與一般的網路虛擬財產相比有典型的「去中心化」特徵,虛擬貨幣是一種去中心化的虛擬財產。

3.虛擬貨幣與一般的網路虛擬財產相比,具有典型的匿名性和全球流通特性,有較為成熟和穩定的交易平台。當前全球最大的三個兌換平台分別是Mt.Gox,Bitstamp和BTCChina,可以直接實現與現實貨幣之間的兌換,作為互聯網金融投資方式或參與到日常的生活消費行為中。

問:您認為實踐中對於侵犯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應當如何進行規制?

答:上面兩個問題的回答,實際是嘗試回答虛擬財產的宏觀問題,to be or not to be ,解決門檻問題。接下來,實務中更多關注的是虛擬財產的微觀問題,如何具體操作的問題,這方面的問題的順利解決,可能也會深化人們對於虛擬財產的性質認識。總體上講,也主要是定罪和量刑兩方面,定罪存有一定的爭議,但逐漸達成共識,目前可能量刑問題分歧更為嚴重。

1.在定罪方面,鑒於虛擬財產的價值屬性和財產屬性,可將其擴張解釋到「財物」一詞的範疇之中,對於侵犯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納入到傳統財產罪名的打擊射程之中。

2.在量刑方面,如何合理確定虛擬財產的價值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一方面以獲取特定虛擬財產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為準,綜合參考其他合理的價格影響因素。如特定虛擬財產的等級和社會供求狀況、犯罪人的銷贓所得,遊戲玩家獲得、管理該虛擬財產所消耗的時間及上網費用、同類虛擬財產離線交易的市場價格等因素予以綜合評價竊取虛擬財產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狀況。另一方面,打破虛擬財產唯數額論的觀點,確立數額和情節並存的裁量機制。在虛擬財產的價格不足以正確確定其價值時,可以考慮對竊取虛擬財產由此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情節作為其量刑的標準,以數額為主、情節為輔的量刑模式可能更加合理。

問:您認為在互聯網金融活動高度活躍的今天,我們應當如何防範虛擬貨幣(如比特幣)等存在的風險以及其潛在的相關犯罪問題?

答:以「比特幣」為典型的虛擬貨幣因其去中心化、難以管控的性質極易成為新型犯罪工具及犯罪目標,虛擬貨幣價值的波動及其交易平台易模糊資金鏈,便於犯罪分子高效洗錢。同時,因上述特徵也給相關案件的取證調查工作、法院管轄權的確定及法律適用問題造成了極大困難。鑒於此,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出現提醒我們應注意以下幾點:

1.深入研究虛擬貨幣發展趨勢,完善相關刑事政策。結合我國立法、司法、行政各有關部門,綜合協調並制定統一的監管措施。

2.防範虛擬貨幣潛在風險的刑事立法應當更具有前瞻性,保留充分的立法空間,以備其他部門法的協調配合。

3.虛擬貨幣風險的刑事立法應當更具有國際性。一方面,順應國際金融發展趨勢,在金融安全刑事領域積極展開國際合作,借鑒他國有益經驗。另一方面,更要結合本國特殊環境,走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獨立自主的金融秩序法律保障體系。

4.虛擬貨幣風險的刑事司法更應當注意提高金融風險相關犯罪的追溯率。首先,我們必須積極了解新興事物,及時更新偵查技術,提高偵查效率。其次,對於金融犯罪的偵查活動,我國央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因專業知識技術較為全面,可以委託上述部門承擔部分前期偵查職能,配合偵查機關工作,以完善金融犯罪的偵查及預防工作。最後,我們不能一概將界限模糊的金融行為犯罪化,也不能輕易放縱危害行為的發生,這就需要多方面金融專業部門對行為性質的分析予以協助。

(此文觀點和內容與本公眾號無關)

主主編編:李世陽

副a主b編:祁 拓,蔣筱悅

編主編輯:黃靖雅,趙俊傑

轉載須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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