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自殺主人擔責,如此判決踐踏世道人心
25歲的陳先生和比自己小兩歲的芳芳曾是同事,二人關係一直很好,後來陳先生跳槽,但兩人仍一直保持密切的來往。一年前的一天,陳先生下班後打電話邀請芳芳來家中做客。
芳芳應邀前來,就在陳先生到廚房準備水果時,本來坐在客廳的芳芳突然從客廳窗戶墜下五樓身亡。事發後,警方對芳芳的死因進行了偵查,排除了陳先生的嫌疑。
女兒無故在別人家中喪命,芳芳的父母悲痛欲絕,無法接受這個事實,他們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陳先生賠償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等近30萬元。
法庭審理後認為,雖然芳芳的死和陳先生無直接關係,但陳先生仍應當承擔20%的次要責任,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8萬餘元。
女兒突然自殺,父母自然心痛不已,追究陳先生的責任也在情理之中。不過,警方偵查排除了陳先生的嫌疑。這就意味著,芳芳之死,其實是一起意外事件。
但令人驚訝的是,在芳芳父母起訴之後,法院竟然判決陳先生承擔一部分責任。對此,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解釋,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陳先生邀請芳芳到其家中聊天,芳芳來之前無任何反常舉動,而陳先生明知她當時心情不好,本應當給予安慰並注意芳芳有無反常行為,但其未預料到芳芳會發生從其家窗戶墜落而亡的嚴重後果,陳先生理應承擔責任。
芳芳作為成年人,應當知道生命的寶貴,也應知曉從樓上墜下的後果,但其不能理智面對生活矛盾,造成其死亡的嚴重後果,故芳芳自身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陳先生應承擔次要責任。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定陳先生對芳芳死亡的損害後果承擔20%的責任。
看得出來,法官認為在芳芳自殺一事中,陳先生有過錯。但事實,果真如此嗎?
據陳先生介紹,事發當天,因為領導批評了芳芳,所以她到家中時心情就不好,自己還開導了幾句,根本沒想到她會跳樓。
知道朋友心情不好,特意請她來家裡坐坐,並且在她來了之後,開導她陪伴她,陳先生所做的,沒有任何不妥之處。而芳芳跳樓之時,陳先生並不在她的身邊,他去廚房準備水果了。從芳芳進入陳家到跳樓這一段時間內,陳先生哪有過錯可言?他所做的,就是正常的的待客之舉。如果因為芳芳死在陳家就認定陳先生有過錯,法官分明是強人所難。
誠如法官所說,在與他人相處時,也要負擔起注意義務,如發現對方有異常,要及時採取預防措施,避免悲劇的發生。可在芳芳自殺一事中,陳先生已盡到了自己該盡的責任——陪伴芳芳、開導芳芳。再說了,陳先生是人不是神,怎麼可能料到年紀輕輕的芳芳一心尋死,料不到,怎麼防?況且,一心尋死的成人,別人又怎麼防範得了?
我們知道,案件的判決,不僅對當事人有影響,對整個社會也有影響。試想一下,有此判決,日後誰還敢主動關心別人?結果,面對心情不好的同事、朋友,大家不是主動關心,陪伴,而是敬而遠之。不然的話,陳先生就是前車之鑒。這一判決對人際關係的惡劣影響,完全可以預料得到。
想想當年的彭宇案吧。彭宇案一出,幾乎再也沒有敢伸手去扶一下跌倒的老人。人們怕的,不是老人的訛詐,而是法院的不公判決。
再說得冷血一點。在芳芳自殺一事中,儘管芳芳的父母傷心欲絕,但陳先生也是受害者。按照民間的說法,在芳芳自殺之後,陳先生的房屋就成了「凶宅」,無論是出租還是出售,價格都要下跌不少。這種損失,客觀存在,若是陳先生以此為理由反訴芳芳的父母,他們不該賠錢嗎?!
客人自殺主人擔責,如此判決踐踏世道人心。面對這一判決,希望陳先生繼續上訴,最終為自己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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