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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競悅:考試中的權力與權利

相對於任意和特權,考試是一種較為公平的選拔人才方式。考試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在孫中山先生的「五權憲法」中把考試列為一種國家權力。

考試是一種選拔人才的方式,在任何社會選拔人才,「紅」與「專」都是重要的衡量標準,因此考試在某種程度上體現著國家意志,尤其是一些選拔國家重要崗位人員的考試。可以說考試是一種國家權力的運用。考試對公民來講又是一項重要的權利,關係到公民的受教育權、平等權、發展權等一系列基本權利,考試可以說是公民在公領域中的一項權利。在考試的運作中,國家權力會與公民權力發生一定的矛盾,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第一,公正性與公開性。在行政領域,一般來講公開能夠保證公正,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而考試的運作恰恰建立在一套國家權力運作與公民權利行使的隔離機制上,通過這種隔離保證不同身份的人在獲取信息上有平等的機會,每一個考生都是在參加考試的那一刻才知道考試題。考試的這種非公開性往往是針對考試的實體內容而言,但國家對這種非公開性的運用卻有一種擴大的趨勢,擴大到程序方面,使得考試權力的運做對於公民來講成為一種黑箱,考試也就憑藉這種不可知性來維護其權威性。但另一方面,正是這種不可知性為特權的介入提供了可能性。

第二,開放性與客觀性。考試的內容應儘可能保證客觀,能夠用一個統一的標準衡量考生的考試水平。然而過於客觀性的考試存在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它限制了考生自身能力的發揮,也往往使考生在一段時間內把自己的精力局限於考試內容,從而剝奪了從事其他事情的機會。

第三,可救濟性與權威性。正是因為考試有非公開性和客觀性,它主要是一種書面審,不是一種在考生充分陳述的基礎上做出判斷的形式,因而考試的可救濟性對考生來講是極為重要的。但考試要維持一種公定力和權威性,不允許去輕易改變它的結果,目前考試對考生的救濟途徑是極為缺乏的。

第四,平等權與報考資格。考試為了保證其選拔的人才的起始水平,往往設定一個報考資格,這實際上是避免了考試中可能出現的一些偶然性。但如果報考資格用地域、性別、年齡、資歷來限制無疑是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權,目前的高考、考研已放寬了這些限制,但檔案制度仍然沒有放鬆。

考試權是資源有限情況下國家權力的運用,在考試中如何協調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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