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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小天真的被「騙婚」了嗎?他的「損失」為什麼沒有得到賠償?

這兩天,印小天離婚的消息刷爆了各大娛樂新聞網站,佔據了大家的朋友圈。你也被「騙婚」「損失千萬」等勁爆的關鍵詞吸引住了眼球吧?那麼,你是否在讀完新聞後也生出了這樣的疑問:既然印小天的前妻這樣惡劣為什麼還能夠全身而退呢?下面,我們從法律視角解讀一下這條熱點新聞:印小天真的被「騙婚」了嗎?他的「損失」為什麼沒有得到賠償?

先來回顧一下媒體報道的「騙婚」新聞的幾個要素:

1、學歷造假:哈琳娜自稱是天津醫科大畢業,實則是天津武警醫學院畢業;

2、家境造假:自稱富二代,父親是國企高管,母親在家鄉有十幾個連鎖店,印小天結婚後發現女方家就是一早點部;

3、印小天的「損失」:女方婚前說出一千萬買房,後來又說家裡做不良資產取不出來,說給一百萬嫁妝,還是取不出來。印小天發現她在北京的住房也沒有房產證。

印小天前妻偽造和虛構學歷家境等事實,是否構成了法律上的「騙」呢?

法律上的「騙」的有刑法意義上的詐騙罪和民法意義上的欺詐行為,分別規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和《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八條。

首先,印小天前妻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嗎?根據我國刑法,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而如果哈琳娜構成了這種意義上的「騙婚」,則需要以婚姻作為詐騙手段,以索取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印小天的財產,並且數額要達到入罪標準。

很顯然,哈琳娜確實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但她的行為並不構成婚姻詐騙。最重要的原因是婚姻詐騙的故意要在結婚之前就成立,締結婚姻只是騙財的手段。哈琳娜與印小天確實締結了婚姻關係,並且生育了一子。

另外,婚姻詐騙取得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係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婚姻關係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新聞並未顯示印小天及其親友有婚前個人財產被哈琳娜取得。由此可見,哈琳娜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這時,一些有正義感的讀者可能會說,即使哈琳娜不構成詐騙罪,她也總是騙人了吧?如果不是她虛構那些事實,印小天能跟她結婚嗎?最新頒布實施的《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了:「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哈琳娜這種行為,夠不上刑事責任,總該承擔民事責任吧?印小天是不是能夠根據法律撤銷婚姻呢?

很遺憾,並不能。

在我國,被欺詐結婚,除了其欺詐內容具有無效婚姻情形可以按照無效婚姻處理外,其他情形不能再作為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之規定,受脅迫的婚姻可撤銷。所謂脅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換句話說,哈琳娜確實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使得印小天與其登記結婚。可是,她沒有脅迫印小天,也沒有隱瞞諸如「未達到法定婚齡」「重婚」「與印小天有近親關係」「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情形,因此,他們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

讀到這裡,請先不要拍案而起大罵法律不公平。你知道嗎,婚姻法這樣規定,正是為了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呢!我們來看看,婚姻法為什麼這樣規定呢?

首先,為了婚姻效力的穩定和裁判的統一。婚姻是一種身份行為,婚姻的效力適用獨立的法律規則,不能適用《民法總則》而歸功於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我國婚姻法沒有關於欺詐婚姻的規定,這不是立法上的疏忽,而是權衡之後的選擇。欺詐結婚情形非常複雜,隱瞞真實身份或姓名,隱瞞實際年齡,隱瞞財產情況,隱瞞生理狀況,隱瞞性取向,隱瞞已婚事實等都屬於欺詐。這些欺詐中,有些婚姻是有效的,有些婚姻是無效的,不能一刀切。因此只適用婚姻效力規則,而不簡單地適用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規則,能夠保證對涉婚姻效力案件的裁判的統一。

其次,為了減少欺詐婚姻,保護「被騙者」的利益。認定所有的欺詐婚姻都可以撤銷,並不能杜絕或預防欺詐婚姻的發生,反而會鼓勵更多的人騙婚。因為騙婚不是婚姻,不用承擔重婚的責任,也不用承擔法律後果。而認定這種欺詐婚姻成立,離婚時,被騙一方有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且一旦認定對方有過錯,還可以提出索賠或者在分割財產時得到照顧。

由此可見,印小天前妻的行為只能說是不道德,她虛構的事實影響了印小天對婚姻的正確判斷和選擇。可是,她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騙婚」,這頂大帽子可不能隨便扣下來哦。這也是為什麼哈琳娜只需在法庭上「道歉」,而無需承擔其他任何法律責任的原因。

印小天「損失高達千萬」是真的嗎?

法律意義上的「損失」有著嚴格的界定。財產上的損失包括積極的財產損失,是指已有財產的減損和滅失,比如丟失錢包,撞壞汽車;也包括消極的財產損失,是指應得而未得的利益,比如到期債權沒有得到償還。

仔細閱讀相關新聞報道和雙方離婚調解書,我們找不到印小天「損失」的具體內容。印小天在離婚調解書中自願付給女方的350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並非媒體報道的「被騙光家產」,每個月1.5萬元則屬於給兒子印某某的撫養費。

媒體瘋傳的「損失千萬」實際上是「女方婚前說拿1000萬買房」,許諾的「100萬的嫁妝」也沒拿出來。這「一千萬」既不是印小天的既有財產,也不是印小天對女方的債權,更不符合婚姻法禁止的「借婚姻索取財物」(一般指女方借結婚因向男方索取財物)。媒體的「損失千萬」顯然是「標題黨」,是對事實的扭曲和誇大。

印小天的遭遇值得同情,但這並不意味著媒體可以隨意對這場鬧劇般的婚姻定性為「騙婚」,叫嚷著印小天「人財兩空」。哈琳娜的行為應受到譴責,也不等於她就可以被定性為「欺詐」,被污衊造成「損失千萬」。每個人在擇偶的時候都有自己的權衡,這無可厚非。顯然,印小天被自己所看重的條件所吸引,卻沒有擦亮眼睛去鑒別這些誘人的條件是否真實。而哈琳娜利用了印小天的弱點,虛構了自己「白富美」的身份,卻無法兌現這些條件。

印小天今天發表的微博里寫道:「謝謝大家的關心,婚姻上的失敗,我需要檢討和學習。」希望他將學到的不是如何鑒定真的「白富美」,而是婚姻的本真。

作者:法學博士、碩士生導師、東北師範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 張凌寒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編輯:張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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