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走團被撞1死2傷,發生這樣的悲劇別只怪肇事司機
如果能證明這次「暴走」活動的組織者在路線選擇、安全提示等方面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同樣可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文/鄧學平
7月8日清晨,山東省臨沂市一計程車司機董某因操作不當,開車衝進暴走隊伍,造成一死兩傷。上個月本報針對青島李滄區暴走團佔用快車道健身曾發文呼籲,停止這種極其危險的行為。時隔不足一個月,就發生這樣的悲劇,令人痛心,也再次引起了網友對於佔用機動車道暴走這種鍛煉方式的熱議。
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才構成交通肇事罪。因此,董某被以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意味著公安機關認定董某在此次事故中至少應負主要責任。但據視頻顯示,當日「暴走團」佔據主路內側車道行走,肇事車輛系從後方撞入人群,那麼即便肇事司機承認自己存在「操作不當」,也不會負事故全部責任。因為「暴走團」在機動車道上行走,同樣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應承擔部分責任。
除了刑事責任,董某還應對三人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而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同樣會以交通警察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基礎。也即,董某應該承擔主要的民事賠償責任。不過在具體責任比例或者賠償金額上,法院擁有最終的裁量權。需要指出的是,不同於刑事責任僅有一個單一主體,民事責任的主體更加多元。《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即如果能證明這次「暴走」活動的組織者在路線選擇、安全提示等方面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同樣可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無論刑事責任還是民事責任,說到底都無法挽回一條鮮活的生命。暴走鍛煉原本是好事,但應該選擇人行步道或者公園等場所,而非在機動車道上。此前,據很多報道,一些暴走團少則幾十人多則幾百人,呼喊口號並肩行走在機動車道上,甚至有的逆路步行。而另外一些暴走人士不注意天氣,選擇在霧濃的清晨或深夜獨自步行。凡此種種,有的本身就是嚴重擾亂交通秩序的違法行為,有的則將自己置身於十分危險的境地,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可以說,這樣的暴走鍛煉非但不能增進健康,反而隨時都會面臨生命和健康危險。
作為城市管理者,地方政府一方面要引導暴走鍛煉者遵守交通秩序,另一方面也可以考慮開闢專門的步行通道,為市民健身提供安全的場所,避免此類悲劇的發生。
鄧學平(律師)
編輯:梁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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