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到這兩點不僅訴訟費由法院退給你,律師費也讓被告負擔。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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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法律實務講座》發布一篇《原告勝訴了,人民法院應將預收的訴訟費用退還給原告本人。趕緊轉到朋友圈。》很多當事人認為,讓法院退訴訟費,簡直是夢想,其實不然。讓我們來看看《法制今報》的報道吧!
法制今報3月25日訊 3月25日,拿到永安法院生效證明書的李某建從永安法院立案大廳收費窗口退回訴訟費2360元,激動地說:「真沒想到現在打完官司還可以退訴訟費,真是太好了!以後老百姓再也不用擔心打不起官司了。」自今年2月5日起,該院對判決生效後,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只要其不是自願承擔的,一律全額退還。截止日前,已為28名當事人退還預交訴訟費51650元,得到群眾的普遍讚譽。這是永安法院訴訟便民服務舉措之一。
從上面的報道來看,永安法院值得全國裝糊塗的法院學習,學習永安法院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七條的精神;學習永安法院訴訟便民服務的精神;學習永安法院模範的遵守法律法規的精神。
又從閩南網了解到,石獅法院推出微信支付訴訟費用和退費的便民措施,受到當事人的讚賞。案件勝訴的,當事人可申請通過微信退回訴訟費,並與騰訊公司協商,最終實現支付服務收費由原先的0.6%降為零支付,進一步完善微信支付功能。期待更多的法院推出符合法律規定又便民的舉措。
又從黃山市屯溪區法院了解到,該院也認真貫徹了民訴法司法解釋207條的規定,以往都是這樣的,原告起訴預交的但生效判決確定應由被告等他人負擔的訴訟費,以往靠被告自願給付原告,或由原告納入案件標的額一併申請執行,這種方式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勝訴原告的利益。為此該院作出新規定,生效判決確定原告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由法院直接退還,由敗訴方向法院交納,敗訴方拒不交納的,由法院強制執行。
通過上述三家法院的做法,可以知道他們是模範的遵守了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即判決生效後,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由敗訴方向人民法院交納,但勝訴方自願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他們是法律的忠誠衛士,向他們致敬!因此,龔俊峰律師建議當事人在申請立案的同時提交退還訴訟費申請書,下列供其參考適用:
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有這樣的規定,其他法院尤其是各省市高院應當認真貫徹執行,模範遵守法律。完善簡易便捷的退費程序。如果這樣,意味著原告勝訴後,墊付的訴訟費用實質上沒有損失,也不需要執行。對於原告來說,是個利好消息且人人都可以打得起官司了。那麼如果委託律師,也能讓被告承擔律師就好了,龔俊峰律師這就告訴你如何讓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如果雙方未就律師費有誰承擔作出約定,或者根本沒有約定,則誰請律師誰付律師費用。如果雙方在借貸合同中約定「違約方承擔律師代理費等費用」,該約定屬於借款合同中附條件的約定條款,該條款以「債務人違約」為成就條件,如果王年按約還款,就不會發生律師費用的問題。因此,如果劉虎訴訟至法院,其關於律師費的主張,會得到法律支持。
有人會懷疑龔俊峰律師的說的吧!那就讓我們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案例57號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溫州銀行與創菱電器公司之間簽訂的編號為溫銀9022011企貸字00542號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溫州銀行發放貸款後,創菱電器公司未按約還本付息,已經構成違約。原告要求創菱電器公司歸還貸款本金250萬元,支付按合同約定方式計算的利息、罰息,並支付原告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律師費95200元,應予支持。岑建鋒、三好塑模公司自願為上述債務提供最高額保證擔保,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創菱電器公司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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