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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之昂被抓,就因為這兩個字

由郭敬明同名小說改編的《夏至未至》在歷經1月之久後,終於大結局了。有追劇的朋友提起陸之昂時大嘆可惜,故事裡的陸之昂因傅小司抄襲事件,一時情緒激動,故意傷人,後被抓,被判無期徒刑。對於這個情節的合法性,我們在此就不討論了,這裡我們單單說一下抄襲一事

前段時間著名作家金庸將作家江南告上法庭,起訴江南及北京聯合出版公司等三家機構涉嫌著作權侵權,原因是江南早期作品《此間的少年》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喬峰、令狐沖等人物。這件事引我們深思,同人作品本質上是否就屬於抄襲呢?那複製他人的微博並加以修改,在法律上是否構成抄襲?要去分辨這些,那我就得先從法律上的相關規定說起了。

我國《圖書期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一」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作者對自己的作品享有發表、署名、修改、複製、改編、保護作品完整等權利,著作權人可就其中部分權利許可他人使用並獲取報酬。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改編者如果是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發表作品,可以未經作者事先同意並不支付報酬而使用

也就是說,同人文作者即使有涉及到他人的作品內容,但只要寫的東西僅供滿足自己欣賞、使用,而不用於商用,那麼他們就不構成侵權。相對的,同人文作者本身可能是原著的忠實讀者,在對於原著的傳播上,反而會有積極的作用

由此可見,是否構成抄襲,重點並不在於作者是否涉及到了原著內容,而是作者是否將其發表的文章用於了商業的途徑。而這,才是法律可以涉及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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