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也有碰瓷,路標上刻了這麼一條交通規則!
宋代時期,是中國交通工具門類極多,技術也十分發達的時代。 作為當時地球上最發達的國際大都市,走在大宋都城汴京的街道上,就和今天走在紐約的街道上一眼,滿眼望去,基本都是當時世界上最豪華的座駕。
如果穿越到宋代旅行,恐怕需持曹家齊先生的《宋代交通管理制度研究》一書,不然也容易被碰瓷。
宋代有交通規則嗎?答案是「有」。當時的交通規則是「賤避貴、少避長、輕避重,去避來」。這條規則,被刻在京師諸門、關、亭和道途的路標上。既強調社會身份,又兼顧實際情形。為避免碰瓷,宋人從最樸素的邏輯出發,將之制度化:攜帶重物,或有事急行者,行人都應該避讓。在交通擁堵的時候,這幾個迴避原則,哪怕皇親國戚,也是不能違背的。像包公這位著名清官,最早出名就是嚴懲不遵守交通規則的皇親。
在文獻中偶爾記到交通糾紛官司,亦十分有趣。
一位士人走路時被負重的販夫撞破了衣袍,到臨安府評理。
府尹曰:「輕盍避重?」令販夫拜之。士人曰:「賤合避貴,必欲償背。」京尹曰:「背直幾錢?」曰:「元制十千。」公曰:「我償汝十千,汝還他八拜。」士人語塞。(宋俞文豹《吹劍錄》)
府尹據「輕避重」,士人負主要責任;士人據「賤避貴」,堅持要販夫賠償。府尹巧妙的提議使士人語塞。
《宋刑統》還規定:「諸於城內街巷及人眾中,無故走車、馬者,笞五十。以故殺傷人者,減斗殺傷一等。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公私要速者,公謂公事要速,及乘郵驛,並奉敕使之輩,私謂吉凶疾病類,須求醫藥,並急追人),以及殺傷人者,以過失論。其因驚駭不可禁止而殺傷人者,減過失二等。……殺人畜產者,償所減價。」
大概宋代城市中有些地方是禁止車馬通行的,除非是急辦公事或私事。不同情況造成的交通事故,事故方承擔的法律責任有所不同。
彼時,行船亦有規定:
諸船人行船、茹船(茹塞船縫)、寫漏、安標宿止不如法?者,若船筏應迴避而不迴避者,笞五十。以故損失官私財物者,坐贓論,減五等。殺傷人者,減斗殺傷三等。其於湍磧尤難之處,致有損害者,又減二等。監當主司各加一等,卒遇風浪者勿論。
看來宋代的法律對船隻的航行、修理、止宿都有詳細的規定。不同情況的船難,船主承擔的責任也各不相同。與陸路交通一樣,都體現出合乎情理的法律精神。
對路上從事的各類危險活動,各種路障、陷井、臨時井坑的設置也有明確的規定:
射者(在路上射箭),杖六十,放彈及投瓦石者,笞四十,因而殺傷人者,各減斗殺傷一等。……諸施機槍、作坑阱者,杖一百。以故殺傷人者,減斗殺傷一等。若有標幟者,又減一等。其深山迥澤,及有猛獸犯暴之處,而施作者聽,仍立標幟。不立者,笞四十。以故殺傷人者,減斗殺傷罪三等。
在人煙稠密的道路上射箭、放彈以及扔瓦石為觸犯法律。但深山老林,人民以捕獵為生,故不能一概而論,但捕獵者須設立標幟,以免位誤傷行人。
一件奏摺還專門提到京師開淘渠塹時,因無遮蔽物,可能對行人造成的危險,建議「天下當過往街路有井無欄木,令地主修置。在京泥坑無物遮攔處,令逐處地主每一坑用小柱四條,各高四尺,安在坑邊四角,以一寸圍徑麻繩三五遭,可遮攔得,免傷民眾性命」。這些提議被朝廷一一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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