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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又將該房屋出售給他人,買受人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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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房地產開發商在與買房人已經簽訂買賣合同之後,無辜將該房屋出售給第三方,致使買房人無法獲得該房屋。買房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該房地產開發商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責任。

評析

針對該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抗字第24號民事判決書明確其裁判觀點。

房地產開發商違約行為,買受人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八條維權,該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從該司法解釋條文可以看出,房地產開發商在簽訂合同之後又將房屋出售給他人,買受人無法獲得該房屋的情況下,買受人完全有權利提出如下要求:

1.解除合同

2.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未明確利息計算方法,一般可以理解為同期貸款利息。

3.賠償損失

買房人實際損失經常難以舉證,但可以要求房地產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以避免難以舉證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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