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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被負債」頻現丈夫貸款60萬妻子獲判不擔責

?半島全媒體記者李珍

婚前共同債務,離婚後也要共同償還,這是合情合理的。但如果不是共同債務,又無法證明非一方債務,法院就會判共同負擔債務。這個法律依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二十四條」本意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然而,如果夫妻一方背著另一方在外面打借條,縱然自己不知情,法律也可能因為夫妻關係而讓她承擔責任。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二十四條」補充條款,對於此次修改,業界不少專業人士認為,由於補充條款在違法債務的區分上缺少明確的界定,以及對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虛構債務很難由不欠債一方舉證的難題,對於被動還債的一方來說依然存在技術上的難度。

丈夫賭博成癮,離婚後她接賭債傳票

劉翠(化名)是一所鄉鎮醫院的護士,有著穩定的收入。劉翠和前夫張某婚後不久,張某就染上了賭博的惡習,為此兩人不斷爭吵,最終提出離婚。2008年10月,兩人在萊西市民政局協議離婚。不久,一張法院的傳票打亂了劉翠的生活。

原來,2014年,龍某將劉翠和其前夫張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償還債務七萬餘元。龍某表示,2008年10月份,張某因生活需要,先後從他那裡借走了七萬餘元至今未還,張某和劉翠是夫妻關係,張某所借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張某表示,自己欠龍某的錢是在2008年下半年因為賭博輸錢借的高利貸,實際上沒有這麼多。張某認為龍某所訴借款與劉翠無任何關係,張某也未將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審理中,龍某舉證稱,2008年10月,張某因家庭生活需要向龍某借款35000元,並出具借條1份。後張某又向龍某借款4萬元,並出具借條1份。2008年年底,張某支付龍某1萬元,龍某出具收到條1份。之後,張某再未還款。該案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後認定,龍某所提交金額為3.5萬元的借條可以證明其已向張某出借3.5萬元。但對於龍某所提交的欠款4萬元的欠條,張某表示是龍某在用暴力脅迫的手段之下逼著自己寫的。法院經過調查後發現,該借條和3.5萬元的借條基本雷同,且上面沒有寫日期,存在重大瑕疵,因此不能作為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採信。法院認定張某僅向龍某還款1萬元的事實。因此,張某還應向龍某償還借款2.5萬元。

因張某借款3.5萬元發生在他和劉翠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而兩人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二人曾明確約定上述3.5萬元借款為張某的個人債務或約定其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所負債務歸各自所有且龍某也知道此約定,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上述3.5萬元借款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判決劉翠就張某須履行的2.5萬元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丈夫貸款60萬,妻子舉證獲判不擔責

家住市南區的張萌(化名)和前夫陳某婚姻關係淡漠,陳某在離婚之前從銀行貸款60多萬元,自己並沒有見過這筆錢,離婚之後卻成為被告。

2016年,張萌接到了法院的傳票,原告是一家銀行,起訴張萌和前夫一起償還貸款60萬元及其利息。

原來,2012年,兩人還未離婚之前,陳某在朋友擔保之下,以要裝修房子為名從銀行貸款60多萬元,錢拿到手之後,他並沒有購買房屋而是把錢用來放貸。後來由於借貸人跑了,錢也收不回來了。陳某表示,其中30萬元用於放貸款,而另外的30萬元陳某稱交給了張萌,但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自己的說法。

據張萌介紹,其前夫陳某之前曾被判入獄,兩人的感情早就破裂,陳某還在外面和別人同居。

在法院審理時,張萌表示貸款轉入的是陳某哥哥的賬戶,沒有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和裝修,自己對貸款不知情。案件再審過程中,張萌又提供了新的證據,包括陳某在刑事案件當中在公安機關做的供述,稱60萬元的貸款用於民間借貸,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另外有一份生效民事判決認定陳某以買房的名義借款,最終認定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有一份證據就是2013年,陳某出具離婚協議聲明書,聲明貸款由其個人承擔,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約定個人承擔的債務,由一方承擔。青島中院審理後判決該銀行與陳某之間的債務關係存在,陳某償還欠銀行的貸款及利息共計60多萬元,張萌不承擔償還責任。

據青島中院法官介紹,對於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所負債務,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應根據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特徵、《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結合夫妻雙方是否有舉債的合意、所負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婚姻存續狀況、是否惡意逃避債務等綜合判斷認定。本案中,陳某以個人名義與銀行簽訂抵押循環貸款合同,陳某不能提交證據證明張萌對貸款事前知情或事後追認,不能認定張萌有貸款的合意。另外,從陳某出具的離婚協議聲明,稱雙方2013年就曾協商離婚,證明有離婚的意向,陳某有吸毒,以及與他人保持不正當情人關係情形。因此以上證據和情形均可證明欠銀行的貸款為陳某的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

製圖/王倩

說法是否共同還債要具體分析

6月28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發布了夫債妻可以不還的12則案例,並註明,對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一直有爭議。司法實踐中也並非一概按照二十四條裁判,符合情況的仍然會按照規定認定為個人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此前表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一般家庭擁有的財產數量和類型不斷增加,社會公眾的婚姻家庭觀念和家庭投資渠道也日趨多元化。許多家庭的財富可能因此而快速增長,同時因投資而產生債務的風險也在不斷放大,根據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原則,因投資經營產生的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是應有之義。因此,對夫妻一方因投資經營所負債務,適用第二十四條規定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與婚姻法相關規定精神是一致的。

山東琴島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恩民介紹,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大量案件是因為無法拿出證據證明債務非法或虛構導致不知情配偶一方被判連帶債務。但債務舉證的標準目前還沒有細化,同時,讓一方證明配偶舉債和債權人是虛構債務,這種難度太大。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適用法律發布補充規定。「24條」新增兩款,分別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胡騫認為,此次「補充規定」是針對當前夫妻債務問題中「被負債」現象的最新回應,同時也是對債權人利益與夫妻另一方利益反覆衡量的結果。此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遏制非法債務的產生,是法律適應夫妻債務關係變化的體現。

王恩民表示,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如何舉證證明債務是「虛假」債務、如何證明債務為「賭債」或「毒債」等,目前在法律實務操作層面並不容易。「還需要出台更加詳細的規定來明確這些標準。」

建議債權人督促夫妻雙方共同簽字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目前在司法實踐中依然存在爭議。農工黨上海崇明區委鄧燕勤建議,如果立法進行修改,沒有夫妻共同簽名,原則上就認定為簽名一方的個人債務,除非債權人有證據表明是夫妻雙方共同借款的除外,就合理得多。一旦立法的立場改變了,那麼借款人就更為慎重,也會督促夫妻雙方共同簽字了。

對此,《人民法院報》也發文稱,法官必須依法準確適用第二十四條,既要防止夫妻合謀以離婚為手段逃避債務情形的出現,又要防止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舉債給其配偶造成損害的情況出現。

文章提到,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補充規定和下發的通知,給廣大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要有努力認知法律事實的作風,還要有準確認知法律事實的能力。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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