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嫁妝聘禮,明朝人溺殺「多餘」子女風竟達200年
無論什麼朝代、無論它的經濟表面上看都多麼發達。什麼城市化呀、狗的屁呀等等,兩極分化都是存在的。有些人粉宋朝、有些人粉明朝,我不粉任何朝代,我只覺得歷史是來學習的而不是粉的。現在,我們就介紹一些人們不很在意的歷史資料和現象,說說接近真相的歷史。
在中國封建史上,有許多溺殺男嬰、女嬰的事情。有的因為封建迷信,例如什麼鬼節,因為在春秋戰國時期,五月初五就是鬼節之一,無論男女都要被溺殺的。有的則是因為嫁妝問題。
明代經濟發展還是不錯的,但是隨著經濟發展,在一些人看來,為了獲取財富就可以用不正當的方式,例如嫁女兒、要彩禮,成了一種致富手段。在這些骯髒的人眼中,親骨肉成了賺錢的工具。久而久之,這種現象越來越多,成了普遍現象。終於引起了明朝中央政府的注意。
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官員在上奏的奏章中就談及到了:浙江省的溫州、台州、處州三府老百姓生了女兒之後就往往溺死。都察院則在上奏皇帝時,說:「此弊不獨三府,延及寧、紹、金華,並江西、福建、南直隸亦然。」
成化之後情況更為危險、普遍。明朝溺殺女嬰現象浙江、江西最多。甚至有人專門指出「江西人最愛溺女。」嘉靖時期的《豐乘》一書卷三《風俗志》中說南昌:「度其心不過慮婚費之難供也。夫婚費可薄也,毒不可逞也,曾不思一體而分,猶吾之骨血也,寧忍以無罪殺之乎。斷一草折一木,不以其時猶不忍焉,寧忍以方離於裹之子而殺之乎?漢淮南王厚有女者以待游士。今參藩潘公潢嘗作歌以禁溺女者,迄今有賈父之思焉。是宜易之以保其慈。」
其次,湖南、福建、安徽、江蘇、廣西、廣東、陝西等都有資料顯示,溺殺女嬰現象較為普遍。
萬曆《溫州府志》卷二《輿地下·風俗》:「永嘉內鮮積聚而務外飾,宴會豐腆,雖中產之家,亦勉強徇俗,嫁女盛妝奩,生女多不收,無嗣者私抱異姓,率貽禍釁。」
這種溺殺女嬰的行為,為當事人也帶來了終生的遺憾,但是,作為父母他們還是做了。例如海寧人陳確之的母親就曾回憶說:「吾平生無負心事,惟於二十四歲產一女,溺之,至今為恨。」。
既然,作為父母都不忍心殺害自己剛出生的孩子,那為什麼還要殺呢?其原因就在於女兒的嫁妝、男兒的彩禮。
弘治十年(1497)任知縣的汪循便指出溺殺女嬰的原因:「嫁女之家貲妝之具,動至千金,售產傾資,習不為異,病不能嫁者,多致育女不舉。」
浙江紹興府《蕭山縣誌》也說:「貧者較妝奩,故有生女而不舉者。」
萬曆時期的《建陽縣誌》,在其卷一《輿地誌·風俗》說:「婚姻以資財為輕重,要責無厭,致使下戶甘心溺女,而傷骨肉之情。」
很簡單,下戶就是較為貧窮的家庭。而隨著彩禮越來越多,最終連中產之家也加入了溺殺女嬰的隊伍。
同樣,溺殺男嬰的現象在上述地區也有一定普遍性。而這些則是在考慮家庭承受力的基礎上做出的決定:男嬰多了,娶媳婦就多了。嫁女兒要花費,娶媳婦同樣要花費。為此,溺殺男嬰,將「多餘」男嬰殺死就成了一些人的選擇。
弘治三年(1490)都察院就上奏說:「臣等又訪得江南、浙江等處官吏軍民之家,有因生男過多,有生女(各)[吝]惜陪嫁,(初)將初產男女淹死,習以成風,恬不為怪。」
萬曆時期的《金華府志》,在其卷五《風俗》卷中記載了該府的永康縣溺殺男女嬰的原因:懼乏妝奩,則溺其女;懼乏聘娶,或溺其男。
當中下層百姓,在考慮到家庭承受力的情況下,在溺殺男女嬰之前,他們也是採用了一些節、墮胎手段。然而,當時的技術不太高,不成功之下只能把男女嬰孩兒溺殺。家庭承受力較好的、父母不忍心的,就往往孩子稍大後把孩子送往寺廟、道觀、尼姑庵等。更有一些無恥之徒,把孩子送進宮中當太監等。更有甚者買賣自己的親生兒女。
那麼,什麼樣的女孩兒會被溺殺呢?王士貞說浙江衢州府龍游縣「俗三男一女」當地人只生一二個女孩,其餘溺死。
當然,在溺殺男女嬰方面,溺殺女嬰更多一些,溺女的直接後果是造成人口性比例失衡,男多女少,那麼男女比例是多少呢?想要考察出來比較難,因為除了朱元璋朱棣時期的人口統計還算可用外,其他時期基本上沒有參考價值。詳見本號內《明朝的戶口本記錄得真詳細呀,令人吃驚,古人不簡單》《戳破無底線粉明的幾個謠言,談明朝的賤民制度》等。
繁華如煙
明太祖時期的人口普查較為接近真正的人口普查,因為,朱元璋當政初期,無論男女都是勞動力,因此,廣種糧食是國家存在、保證軍糧、鼓勵入伍參軍的必須。所以,那個時期的人口調查屬於真正的人口普查。
但是,後期的人口普查則是繳稅人口普查。後世的統治者,往往是以朱元璋時期的戶數做基礎進行繳稅人口登記。同時,伴隨大量的賤民階層出現、逃戶現象等,明朝的人口就是一筆糊塗賬。
男多女少,必然使得男子成婚困難。例如浙江金華府東陽縣「民間生女多不舉,故多鰥曠」;湯溪縣「俗之嫁女,務盛奩遣,娶婦必預定婚,故多不舉女,而貧家乃難得娶矣」。「俗嫁女破產,雖富族亦多不舉女,有逾四十不能妻者,雖其良族亦率以搶婚為常事」。「江西俗生女多不舉,而男子或過時無配,輒起訟端。」
一系列的問題出現了:女人少——搶婚——訴訟和兇案增多。
黃花閨女少了,那麼,人總要結婚,因此,寡婦在婚姻市場上的身價頓時提高。成化年間的巡按浙江監察御史劉魁就說浙江東部地區,因為爭搶寡婦經常造成械鬥、訴訟發生。
為此,明朝政府也不是沒有進行努力過,甚至對此嚴刑峻法過。但是!因為,兩極分化嚴重,過多的財富被統治階層、官員、官商、商人、地主、走私犯、海盜、權力層面下的各種差役和打手等佔有。人們為了錢,就像瘋了一樣。在財富面前,一些父母已經失去了理性。
首先,明朝政府對於生女兒且善待女兒的人進行褒獎,向全國人民推薦學習。例如,潘孺人因為生了五個女兒卻仍然進行撫育,明政府立刻將其作為善行進行全國性推廣。同時,編寫各種兒歌對百姓進行勸諭,大家都是父母怎麼能這麼狠心呢?
其次,皇帝親自製定各種法律條文頒布天下:
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四月初七日,制定了《禁約嫁娶奢侈淹死女子例》:曉諭軍民人等,今後嫁娶房奩等物,務在稱(己)有無,不許過奢。其所生女子,俱要收養,不許淹死。敢有故違,許里老鄰佑人等赴官舉首。鞠問明白,發邊遠充軍。里老鄰佑人等不行舉首,一體治罪。如此,庶嚴法令以景愚頑,全養生靈,以(原)[厚]風化。
弘治三年(1490年),制定《處置故殺子孫賴人及淹死初生男女》條例:今後生產男女,不分多寡,俱要存留養育,不許溜褻弊風,故行淹死。如違,許親鄰人等首發,問罪如律,產婦並收生婦照常例發落,男子俱[照]前項故殺子孫圖賴人事例各發遣充軍,應奏請者奏[請]施行。若親鄰人等知而不首,事發一體治罪。如[此],則生意全,和氣可召,倫理駕(篤——作者按)而弊風自息矣。奉聖旨:是。欽此。
嘉靖五年(1511年)四月壬戌條:江西俗生女多不舉,而男子或過時無配,輒起訟端。撫臣因敦事並請嚴故殺子女之律。從之。
也不能說,這種辦法沒有效果。但在瘋狂的父母眼中,能算什麼呢?在金錢面前,有些人敢於踐踏人世間的一切法律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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