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篇 什麼是合同的效力與合同的履行?
我們知道只有有效的權力才能行使,只有生效了的合同才能履行。那麼我們首先還是先要知道合同到底在什麼情況下產生效力。
我們曾經講過訂外賣這種情況,這種合同事實上當我們給出回復傳遞到商家的時候,我們的合同就已經生效了。這種依法成立的合同,是自成立時開始生效的。
除了這種依法成立的合同,我們知道有些合同是「實踐合同」,是需要完成某些任務的時候,合同才能生效。比如,定金合同。交付定金的時候定金才能生效,借款合同給出借款的時候才能生效。當然除了「實踐合同」之外我們還有的合同是附加條件稱為「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
另外在合同中還有一種合同我們稱之為「效力待定合同」,這是什麼意思呢?就是這個合同的效力是不確定的,但是在追認的情況下,我們就可以這個合同是有效的。在合同中一般會出現三種情況為「效力待定合同」: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比如你13歲的女兒拿了你的錢去買了一台電腦,此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法定代理爸爸媽媽可以再1個月內確定是否追認,不追認視為追認。)②無權代理;(無權代理的情況已經專門撰文寫過,無權代理事項只有經過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確定是否追認,此權利稱為催告權。如果不追認,而是進行撤銷,此權利稱為撤銷權。與第①種情況不同,這裡不追認視為拒絕追認,無效合同)③無權處分;
當我們訂立完合同之後且合同是生效,我們要做的即是去履行合同。一般情況我們履約合同都是要按照合同規定和交易習慣確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們訂立的合同常常有很多事情是「不確定」的。例如地點、期限、履約方式、費用承擔等方面不明確的,按照協議補充、有關條款、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地點不明確,在接受貨幣的一方履行。)
在合同履行當中要特別注意三個權力的行使,分為「抗辯權」、「代位權」及「撤銷權」
。
①抗辯權。就抗辯權這種權利而言,分為三種權利。分別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及不安抗辯權。大白話解釋一下,對於「同時履行抗辯權」就是,同樣上戰場為什麼一定要我先上,你後上?我要求我們要同時履行這種抗辯權利,而不是有先有後。對於「後履行抗辯權」建立的基礎是雙方完成一件事情有先後順序,後手對於前手沒有完成某種工作有權利要求前手先完成。對於「不安抗辯權」如果理解這個辭彙,我更加願意用另外一個辭彙來描述即是「安全感」,如果我沒有安全感,我就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暫停);比如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失信,喪失償債能力等等。(以上三種權利都是基於當事人基於同一雙誤合同。)
②代位權(此處代位權行使的債權是合法債權)。所謂代位權,更多是一種代你行使你的債權,為什麼我這麼積極呢?因為你欠我錢到期不還,然後你到期又不對你的債務人(懈怠)進行追償。(注意到期)
③撤銷權。什麼是撤銷呢?就是對你已經做過的事情進行一種退回。但是,你知道這裡的撤銷權並不是你自己對自己權利的撤銷。而是,你對債務人權利的撤銷,對於自己的債務人不合理的轉讓債權(無償或不合理的價格有償、惡意延長履行期)轉讓財產。但是這種權利並不是沒有期限的,如果你自己知道就是1年內,你自己不知道就是5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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