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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中院阻擊以營利為目的的惡意購買行為

裁判要點:

1.短時間內大量購買同類產品並提起索賠訴訟的行為,已經明顯超過了普通消費者的正常生活消費需要,應認定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質的購買索賠,其要求支付貨款十倍懲罰性賠償的請求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不應得到支持。

2.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各主體應當恪守誠實信用原則,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不得不當損害他人利益。如果只是為了獲取與自身給付不匹配的利益並不當損害他人利益而進行的購買,該行為是不恰當的,也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相符。

3.主張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既沒有提交法定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也沒有提交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關於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認定意見,更沒有證據證明涉案產品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或對人體××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7)粵01民終501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莫康志,住廣東省湛江市坡頭區。

委託代理人:莫觀培,廣東源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健佰氏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羅冠,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周健,廣東正大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浙江天貓網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

法定代表人:張勇,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伍健,廣東踔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趙嵐,廣東踔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莫康志因與被上訴人廣州健佰氏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佰氏醫藥公司)、浙江天貓網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貓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粵0112民初47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莫康志一審的訴訟請求:1.健佰氏醫藥公司退還莫康志貨款23572元;2.健佰氏醫藥公司向某志賠償235720元;3.天貓公司對健佰氏醫藥公司前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天貓公司、健佰氏醫藥公司共同承擔。

原審法院判決:一、健佰氏醫藥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志退還購貨款23454元;莫康志在收到上述貨款的同時退還「白某敬修堂」益生菌營養蛋白質粉18罐、中老年營養強化蛋白質粉13罐、膠原蛋白營養蛋白質粉7罐、複合氨基酸營養強化蛋白質粉8罐、營養強化蛋白質粉8罐、DHA藻油牛磺酸營養強化蛋白質粉13罐、山楂麥芽營養強化蛋白質粉8罐給健佰氏醫藥公司,如不能退還前述商品的,則按商品實際購買價格折抵健佰氏醫藥公司應退還給莫康志的上述貨款;二、駁回莫康志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95元,由莫康志負擔2360元,健佰氏醫藥公司負擔235元。限健佰氏醫藥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逕付給莫康志。

判後,莫康志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請求:一、變更原審判決第一項為健佰氏醫藥公司向某志退還貨款23572元;(不服該項金額23572-23454=118元);二、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三、改判健佰氏醫藥公司賠償莫康志235720元;四、改判天貓公司對健佰氏醫藥公司第三項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7433元全部由健佰氏醫藥公司、天貓公司共同承擔並逕付給莫康志。(莫康志已向一、二審法院預繳,不申請法院退還)。上訴理由:一、廣州中院生效判決己認定了案涉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非標籤瑕疵,可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但是,原審法院不但對此完全視而不見,而且在經營者無法舉證其己履行檢驗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等查驗義務的情況下,以消費者不能證明產品質量不合格為由判決莫康志敗訴,違反了《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法食葯案件司法解釋的規定。二、原審判決理由「氫化食用植物油……是反式脂肪(酸)的主要來源,若有不適宜食用的人群也應能引起相應的注意,故案涉產品沒有標註反式脂肪(酸)反其含量,並不足以影響消費者購買意願」,屬於對標準條文本義和宗旨的故意歪曲。1、氫化油脂在食品工業中應用了上百年,科學家對反式脂肪酸危害性的認識的時間不長,社會公眾了解的時間則更短,普通消費者根本無法對於氫化植物油與反式脂肪酸的關係達到專業水平的認知程度,不可能從氫化植物油中推斷出反式脂肪酸的存在。2、如果產品沒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標註反式脂肪酸及其含量,即使是食品專家也無法判斷其具體含量。3、是否按標準標註反式脂肪酸及其含量不但會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意願,而且還會影響消費者的身體××和生命安全。三、強制執行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有關反式脂肪酸及其含量強制性標示規定,是為了降低消費者反式脂肪酸攝入和保護消費者××所採取的一項重大舉施,違反該規定將會嚴重誤導消費者並帶來食品安全風險,絕非無關緊要的標籤瑕疵。四、天貓公司對於健佰氏醫藥公司怠於履行「實名登記審查」、「網路經營許可審查」、「向食葯監部門報告」的義務,並且無法提供其有效的聯繫方式,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五、莫康志購買案涉產品的對價是23572元,原審法院將莫康志以天貓積分所支付的金額118元從貨款本金中扣減計算為23454元沒有事實依據,天貓積分是莫康志向天貓公司通過購物經驗等換取的自有財產,天貓積分可以用於天貓平台上的任一網店上消費支付,並非健佰氏醫藥公司給予莫康志的貨款優惠,不應從貨款中扣減。綜上所述,「用氫化、標反式」是GB28050-201l《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的強制性規定,原審法院罔顧上級法院的生效判決,加之對於國家標準條文的理解不夠甚至歪曲了條文的原義,把案涉產品違反強制性食品安全標準嚴重缺陷隨意地往「標籤瑕疵」的口袋裡裝,有意為違法食品經營者開脫責任的處理不當,敬請二審法院予以糾正並改判。

健佰氏醫藥公司答辯稱:不同意莫康志的上訴請求,同意原審判決。

天貓公司答辯稱:不同意莫康志的上訴請求,同意原審判決。

對於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中,莫康志提交了以下證據:1、民事判決書一組,予以證明同一產品因同一問題被生效的民事判決書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2、召回公告,予以證明涉案產品生產商於2016年4月6日在南方日報上登報召回涉案產品,即確認涉案產品違反國家標準。健佰氏醫藥公司質證認為:證據1,判決書只是參考,不能作為證據,而且從上述判決書可知,莫康志並非真正消費者,其大量購買同一產品並提出十倍賠償的訴訟,涉案金額巨大,存在惡意;證據2,召回公告中已經明確,涉案產品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有第三方檢測報告為證,召回只是因為沒有標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即存在標籤問題。天貓公司質證認為: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但這些生效判決書中均認定天貓公司盡到法定義務,無需承擔連帶責任;證據2,同意健佰氏醫藥公司的意見。

健佰氏醫藥公司提交了涉案產品生產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涉案產品的檢測檢驗報告等,予以證明涉案產品是由正規生產廠家合法生產且經檢驗機構檢測合格,健佰氏醫藥公司已經盡到進貨查驗義務,不應承擔支付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經本院通知,莫康志未在限定期限內提交質證意見;天貓公司表示放棄對上述證據發表意見。

本院認為,關於退款退貨問題。莫康志上訴要求健佰氏醫藥公司返還其以天貓積分所支付的118元,但天貓積分的獲取、使用、退還等涉及天貓公司的相關規則,屬於莫康志與天貓公司之間的事宜,而且,天貓積分並非法定流通貨幣,莫康志要求健佰氏醫藥公司返還,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懲罰性賠償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的規定可知,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生產或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首先,對於涉案產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關於「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處理有關產品是否符合標準的爭議,以本條規定的檢驗機構的檢驗數據為準」的相關規定,莫康志主張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既沒有提交法定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也沒有提交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關於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認定意見,更沒有證據證明涉案產品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或對人體××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因此,莫康志僅僅以涉案產品標籤標示問題主張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依據不足。其次,退一步講,即便涉案產品被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根據上述規定,健佰氏醫藥公司作為銷售者承擔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條件是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銷售。但健佰氏醫藥公司已經提交了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檢測報告等,可以認定健佰氏醫藥公司已經盡到基本的進貨查驗義務。莫康志沒有證據證明健佰氏醫藥公司存在明知的情形,因此,莫康志要求健佰氏醫藥公司承擔懲罰性賠償義務並要求天貓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最後,根據莫康志二審提交的證據顯示,生產商已經發布召回公告告知消費者可以辦理退貨手續、與莫康志同屬廣州培熙知識產權有限公司的莫某、陶某等人因同一產品已經提起訴訟(代理人均為同一人)並獲得十倍賠償情況下,莫康志又就同一產品的同一問題再次訴訟並要求高額賠償。這種在短時間內大量購買同類產品並提起索賠訴訟的行為,已經明顯超過了普通消費者的正常生活消費需要,應認定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質的購買索賠,其要求支付貨款十倍懲罰性賠償的請求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不應得到支持。總之,原審法院駁回莫康志要求十倍賠償請求的處理,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需要特別提示,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各主體應當恪守誠實信用原則,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不得不當損害他人利益。如果只是為了獲取與自身給付不匹配的利益並不當損害他人利益而進行的購買,該行為是不恰當的,也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相符。

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838元,由上訴人莫康志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李婷

審判員谷豐民

審判員康玉衡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謝丹娜

王曉君

轉載聲明:本文轉載自「食品安全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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