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買:中國的歷史經驗
對分享經濟來說,租的概念具有核心重要性。在「使用而非擁有」(以租代買)的分享經濟中,租的現象容易理解,就是對使用收費。但對這種現象的基礎理論本質卻有再發現的必要。
流行的分享經濟理論把「使用而非擁有」窄化為互聯網現象,而很少意識到,人類幾千年一直生活在「使用而非擁有」的遊戲規則之下,在處理土地支配權與使用權關係的得失方面,積累了大量可供互聯網「使用而非擁有」借鑒的經驗。為了避免發展分享經濟中無視前人經驗的歷史虛無主義傾向,我們有必要從人類創造的這一部分思想財富中吸收養分。
以下以土地使用制度為主,介紹其所有權中使用權的演化,特別是「使用而非擁有」方向的權利界定。資本雖然也有使用的問題,但與分享經濟「使用而非擁有」的背景不同,是在所有權中以支配權為中心(擁有而非使用)的條件下發生,因此不作為歸納的重點,會融在後面的均衡理論中,作為分享經濟的參照系,詳加對比分析。
中國古代土地擁有與使用兩權分離
(1)中國古代最早的兩權分離:王有民用
中國古代的土地制度,其所有權一直以支配權、使用權兩權分離為常態。
封建政權建政之初,「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王具有對天下土地的支配權,地主作為土地的實際擁有者,其土地通過王的分封而得到。其歷史,甚至同於家族姓氏的產生。許多被分封土地的家族向下傳宗的姓,即以土地所在的地名命名。如姜尚分封於呂,而稱呂尚。農民不擁有自己的土地,而租種地主的土地,是最早的「使用而非擁有」。
王昉在《中國古代農村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關係:制度思想演進的歷史線索》一書中,系統地梳理了支配權與使用權關係的制度演變史。王昉使用的術語中,廣義所有權對應的是property rights;窄義所有權對應的是ownership,即支配權;使用權的英文是use rights,對應分享經濟中的access。王昉認為,「中國從一開始產權就不是合一的,有著某種程度的分離」;「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從一開始就處於分離而不是合一的狀態,構成了中國農村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關係的一項重要特徵」。這與工業化的產權制度形成對照,自法國大革命以來,工業化的支配權與使用權從一開始就處於合一而不是分離的狀態。而分享經濟在兩權分離這一點上,更像自然經濟,而不像工業經濟。
中國古代較早的兩權分離形式,是王有民用。如「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以備百姓兆民之用」。此前,在理論上說,可能存在共有共用的情況,但與其說是一種所有權,不如說只是自然佔有這種事實。
王有與國家所有,既有聯繫,也有區別。中國古代的國與家同構,都建立在宗法制度基礎之上。國之上有天(「天下」),國之下有家。天下與家,從今天的觀點看,都是一種有別於西方國家的複雜性社會系統。其複雜性表現在建立在血緣關係上的社會資本的社會網路,強調熟人關係而非生人關係。在王有與民用之間,存在土地實際擁有者,但他們並非絕對的擁有者,除了支配權,他們要靠宗法關係(如親屬關係)——一種複雜性社會資本——來維繫所有權的關係網路。這一點與西歐的封建主義不同。周天子分封諸侯的「山川、土田」,並不歸諸侯本人所有,而是由諸侯的宗族所佔有。例如,公孫黑肱因故(疾病)歸還土地給鄭國君王時,「召室老、宗人立段,而使黜官、薄祭」,由宗族決定所有權改變。
從分享經濟角度看,一個值得注意但被廣泛忽略的現象是,前現代與後現代分享使用的對象不同,但結構相似。具體來說,雖然分享土地與分享數據截然不同,但中國古代的宗法結構與互聯網的最短路徑優先(OSPF)結構,具有同構性。這決定了雙方在使用上的複雜性特徵。而這與工業化中基於簡單性的貨幣關係(而非人情關係)的租賃,是相反的。
這給人們帶來一個新的知識:在兩權分離這一點上,分享經濟與自然經濟具有結構相似性,而與工業經濟特徵相反。
(2)井田制:「使用而非擁有」的公私雙層經營
在土地所有權的兩權分離實踐中,使用權是如何行使的呢?據說起源於夏初的井田制,給了分享經濟很好的啟發,這就是公私雙層經營。井田制是一種土地使用制度,核心內容是把土地分為公田與私田。據孟子記載,其內容狀如:「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對分享經濟來說,公田相當於平台,私田相當於APP。對於公田提供的公共產品,為了避免搭便車,需要各私家「同養」——即提供租金性質的補償。公田相當於分得11%,私田分成約89%。這與蘋果商店模式的分成比例差不多,蘋果商店平台(公田)得15%,而APP(私田)得85%。蘋果商店模式所不同只在於私有共用。
這給人們帶來又一個新知識,分享經濟與自然經濟可以同樣通過公私雙層經營,進行使用權的生產經營和收益分配。
互聯網分享經濟中的新壟斷競爭市場結構下的網業分離、「互聯網+新業態」,都是實踐中正在興起的使用模式。
從井田制「使用而非擁有」的歷史經驗中,我們還可以看出如今分享經濟沒有暴露、有可能暴露出的問題及解決辦法。實施井田制最大的不確定因素,是人口增長,私田不再夠分;同時,實際擁有者的兼并,有可能造成壟斷經營。互聯網分享經濟的現象不同,但有可舉一反三之處。例如,今天滴滴打車與優步合并,它們共同佔有平台市場的較大份額,是否會帶來壟斷經營問題,政府要不要進行規制;又如,一旦從網約車平台上發展出APP業務,每個成功的APP即使只交給平台一個很低的租金(11%~15%),但由於APPs總量可以無限擴大,上交的租金可能完全超過網約車平台投入分享的固定成本,是否會帶來暴利問題?等等。戰國早期的做法是,以法令形式規定耕地的定期重新分配。更普遍的做法是在王權更迭中,進行支配權的重新分配。當然,打破分享平台的自然壟斷,並不足取。實行鼓勵創新和網路中立,也許是更好的辦法。總的原則,應是使「平台市場+應用市場」形成的共同的相關市場上的效率和公平最大化。
這裡需要澄清一個概念。中國土地所有權中的使用權共有,對所有權整體來說,實際是共用。它是一個包容性概念,但文章並不是做在擁有上,而是做在使用上。共同擁有使用權,不等於擁有支配權。對分享經濟來說,APP開發者共同使用生產資料,不等於共同擁有生產資料。使用公平的尺度,應放在使用是否「共同」(如平台是否中立),而不是放在是否擁有上。
內容來源:文章選自:《分享經濟:壟斷競爭政治經濟學》
作者:姜奇平
出版:清華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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